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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大學 財經法律研究所 徐偉群所指導 上官涵怡的 探討我國人口販運罪構成要件設計之妥當性—從國際間防治組織犯罪及我國實務判決之視角觀察 (2013),提出pd誘騙線是什麼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人口販運、剝削、心理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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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pd誘騙線是什麼,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探討我國人口販運罪構成要件設計之妥當性—從國際間防治組織犯罪及我國實務判決之視角觀察

為了解決pd誘騙線是什麼的問題,作者上官涵怡 這樣論述:

在實務上,我國法官從事審判工作時,往往認為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1條至第34條對於剝削犯罪的構成要件之法律定義不夠明確。為了解決部分法官之上述“質疑”,本文比較了聯合國人口販運議定書、美國TVPA、歐盟EU指令(21011/36/EU),以及加拿大刑法第279.04條…等人口販運犯罪規定,並提出個人見解。法官們所面臨的問題是─行為人可否基於剝削利用他人之目的,而經由任何形式的強制手段,使他人提供勞動或服務。本文認為符合國際標準的答案為「否」,因為吾人必須尊重法律保障下之個人自主權和平等原則。亦即人們所做出的決定和選擇,必須是基於自主意志,而不是受到任何不當外力之影響。防止脆弱的受害者被剝削之概念

的主要核心是保護受害者的人權─個人自主權及平等原則。雖然在我國人口販運防制法以及兩個國際人權公約(ICCPR公約和ICESCR公約)施行法已經行之有年,但是台灣的法官和民間社會對於自由的概念仍有相當進步空間,亦尚非完全地尊重人權。「人口販運罪」所指涉的「強制」手段,係以實現對人的剝削為目的之手段應用,而行為人所使用的心理強制方式可能是非常廣泛的。所以,當行為人經由任何形式的強制手段,使得他人提供勞動或服務,就是剝削(犯罪)。雖然其針對不法手段的定義是廣義的,但本文認為,若法官能具體考量行為人目的、手段、行為連動下的可非難性、社會相當性、利益衡量原則之實質違法性判斷,以及受害人的自決權,用以解釋

人口販運罪的構成要件,則法官便可以做出正確的認定。另若將來有修法之時,本文中並附帶提供了修法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