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tt產業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ott產業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李學文,王薇瑄寫的 看懂科技賽局:30堂開啟元宇宙商機的跨域人文課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專題】數位經濟革命OTT掀起千億美元商機 - 芋傳媒也說明:Netflix 開啟OTT 串流影音數位內容新頁,愈來愈多投資機構、電信商投入產業鏈,也吸引好萊塢大咖演員加入拍攝作品。看準串流影音商機龐大,跨國大企業 ...

輔仁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吳志光所指導 魏惠珍的 台灣付費電視平台結合管制之研究-兼論「媒體多元維護與壟斷防制法」」 (2021),提出ott產業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反媒體壟斷、媒體結合管制、台灣付費電視平台。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陽明交通大學 傳播研究所 陳延昇所指導 林容伊的 以宗教社會學觀點探討Netflix串流平台追劇現象 (2021),提出因為有 串流平台、宗教行為、追劇、推薦系統、娛樂媒介、閱聽人的重點而找出了 ott產業的解答。

最後網站愛奇藝、Netflix大舉入侵本土線上影音業者如何求生? - 今周刊則補充:OTT產業 (over-the-top)這個浪頭上的新產業,其英文詞彙本來是指打籃球 ... 台灣本土OTT業者中,包含LiTV、KKTV、ELTA等都已經提早布局,而國外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ott產業,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看懂科技賽局:30堂開啟元宇宙商機的跨域人文課

為了解決ott產業的問題,作者李學文,王薇瑄 這樣論述:

  AI、物聯網、生物科技、AR/VR、元宇宙、機器人、區塊鏈、虛擬貨幣、自駕技術、量子計算……人類有史以來,應該沒有一個時期如今日一般,如此大量且讓人陌生的技術及應用同時出現在我們的時空,一個還沒搞懂,另一個已接踵而至。   儘管手中沒有一個可窺見未來的水晶球,但我們起碼可以從今日的一些數位科技發展與社會變遷,彼此因為共伴效應所衍生的問題角度來分析,為未來可能的個人及社會的困境,預先提出一些模擬試題。   科技大叔李學文長期撰寫科技媒體相關專欄,已成一家之言,擅長以人文角度觀察科技社會的變貌;科技媒體專欄評論名家王薇瑄,則長期關注台灣數位經濟的永續發展,兩位作者從元宇

宙黎明前的黑暗說起,進而談到國際科技巨擘的下一步、人類的未來的生活、AI時代的數位素養、數位職場的科技趨勢,關鍵重點涵蓋新數位匯流生態、NFT交易市場、元宇宙辦公室……輔以人文科技視野的跨域思維,為讀者帶來意想不到的數位經濟商機。 專序推薦   法藍瓷公司總裁 陳立恆   中華民國畫廊協會理事長 張逸羣   樹冠影響力投資執行長 楊家彥 聯合推薦   數位時代總編輯 王志仁   白法堯 數字王國業務發展副總裁    沈雲驄 早安財經出版發行人   李崗  影想文化藝術基金會執行長   李建勳 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會務顧問   施振榮 宏碁集團創辦人   徐竹先 中華經營智慧分享協會秘書

長   曹筱玥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互動設計系系主任   郭彥谷 廣達文教基金會董事   陳清河 世新大學副校長   陳  明 泥巴娛樂財務長    陳洲任 ITM國際信任機器共同創辦人暨執行長    馮勃翰 臺灣大學經濟系教授   程九如 AppWorks 合夥人   曾正忠 台大創創中心執行長    詹婷怡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前主任委員     路怡珍 名科技主播   劉思銘 HTC VIVE ORIGINALS 總經理   潘維大 東吳大學校長   鍾正道 東吳大學中文系副教授   (依姓氏筆畫順序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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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付費電視平台結合管制之研究-兼論「媒體多元維護與壟斷防制法」」

為了解決ott產業的問題,作者魏惠珍 這樣論述:

中文摘要本研究係以台灣付費電視平台結合管制規範為研究主題,並採取比較法研究及文獻分析為主要的研究方法。在比較法研究上,係以美、英及德國法制為主,透過對於這三個國家在廣播電視集中化管制規範及實務的研究,並檢視我國現行媒體結合管制規範的文獻資料,主要的研究成果如下所示:一、 付費電視平台結合管制的規範目標 由於媒體集中化程度差異造成言論市場多樣性的威脅程度的不同,因此在管制上應針對不同的危險,設定不同的管制規範。亦即對於跨媒體的結合是否在言論市場上取得支配意見的影響力,應視其結合後危險程度設定不同層次的管制方式,以符合比例原則。 本研究認為,在服務特性上,有線電視平台係以全頻道的線性

服務為主,IPTV的線性頻道服務其市場滲透率雖不高,雖無垂直整合的議題,然線性電視頻道服務依然是台灣民眾主要的收視來源,造成言論市場多樣性的威脅程度較高,因此在付費電視平台的結合管制目標,仍應以有線電視平台及IPTV平台為主。二、 付費電視平台結合管制的模式 鑑於公平交易法已針對市場占有率及事業之市場力量濫用行為加以規範,為避免重複立法規範,及考量經濟市場與輿論影響力二種模式放在同一法律中計算媒體集中度易生混淆,可能導致失準,本研究認為不宜採用年平均收視率、年平均收聽率或年平均閱讀率作為各管制門檻標準,直接量測有多少民眾收視、收聽、閱讀各媒體,兼與市場占有率以反映民眾之媒體使用情形,同時

避免與市場占有率所直接表徵之經濟市場力量混淆,一方面區分廣播電視主管機關與公平交易法主管機關彼此權限,另一方面則以此促成壟斷防制及多元維護之立法目的落實。以全國總人口數為計算母數,優點是可以推估實際收視、收聽、閱讀該媒體之人數,間接亦將網路及新興媒體使用行為一併納入考量,呈現民眾從不同管道獲取資訊之消長變化。當網路及新興媒體之影響力逐漸增大時,法規再與時俱進納入管制,始符合比例原則。由於本草案管制標的為廣播電視參與整合之行為,並非鎖定收視率嚴格限制其成長。頻道業者收視率較高或長期掌握觀眾收視動向,以致其收視率達到本草案所定之管制門檻,如未涉及與他事業整合,其實並不受限制;僅在該媒體規劃進一步參

與其他媒體整合時,因衍生支配性影響力過高,始有限制之必要。並根據廣播電視事業整合程度之不同,分別採行「申報」、「原則許可例外禁止」、「原則禁止例外許可」和「完全禁止」等四種管制加以規範;並針對無線廣播、無線電視、衛星頻道、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產業內之相互整合,以及廣播電視事業跨業以及與日報、週刊間之整合,分別加以規範。三、 付費電視平台結合管制的配套措施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07年「傳播匯流法制重要議題研析與政策建議」委託研究建議採取「最小幅度修法」途徑,亦即短期內冀希盡可能透過落實並強化執法、或行政部門修正法規命令等方式,達成有實效的法制政策環境轉換;中長期再以整全的法制革新,正本清源並釜

底抽薪地完備傳播法體系。其中就媒體水平集中及垂直整合之管制,認為現行之媒體水平集中及垂直整合管制規範短期間仍不宜貿然落日。中長期則應與「反媒體壟斷」相關立法做整體思考與規劃。 本研究認為在有線電視系統於頻道流動的箝制力仍未改變下,加上IPTV平台與OTT平台未能形成競爭,建議採取「最小幅度修法」途徑,亦即短期內冀希盡可能透過落實並強化執法、或行政部門修正法規命令等方式,達成有實效的法制政策環境轉換;中長期再以整全的法制革新,正本清源並釜底抽薪地完備傳播法體系。其中就媒體水平集中及垂直整合之管制,認為現行之媒體水平集中及垂直整合管制規範短期間仍不宜貿然落日。中長期則應與「反媒體壟斷」相關立

法做整體思考與規劃。在「反媒體壟斷」相關立法未完成前,有線電視法的水平及垂直管制不宜貿然解除。四、 對《媒體壟斷防制與多元維護法草案》之建議1. 維持新聞、政論節目等新聞頻道的多樣性2. 對於報紙與電視頻道跨媒體結合的禁止3. 有線電視平台與IPTV電視平台中性平台化,禁止結合。4. 頻道代理制度列入管制5. 媒金分離條款暫不宜列入管制

以宗教社會學觀點探討Netflix串流平台追劇現象

為了解決ott產業的問題,作者林容伊 這樣論述:

隨著網路科技的發展,使用串流平台追劇已成為當今閱聽人生活中常見的娛樂活動之一。本研究以涂爾幹的宗教觀點為基礎,探討串流平台與閱聽人之間的權力關係。研究透過參與觀察法以及半結構式的深度訪談法,訪問觀察24位Netflix用戶的追劇行為,了解閱聽人追劇的情境脈絡以及使用串流平台的情形。研究結果顯示,串流媒體中的閱聽人看似有選擇的主動權,權力其實分流於推薦系統與社群之中。在宗教詮釋方面,娛樂媒介與閱聽人的關係中有部分宗教運行形式,但目前難以證明追劇行為具有宗教之完整內涵,僅以「娛樂宗教化」作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