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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北大學 會計學系 楊清溪所指導 呂文昌的 適用存貨十號公報對產業之影響分析-以銲錫製造業S公司為例 (2008),提出net清倉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存貨十號公報、淨變現價值。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高雄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班 姚志明所指導 林天成的 論工程承攬之勞工墜落傷亡損害賠償責任-以勞雇法律關係觀之 (2005),提出因為有 職業災害、死亡千人率、職業災害賠償(補償)、僱傭契約、從屬性、勞務提供請求權、安全防護義務、勞動契約、雙重理論、工作環境權、勞動派遣、不安全設施、不安全行為、附隨義務、保護他人之法律、承攬、連帶責任的重點而找出了 net清倉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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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存貨十號公報對產業之影響分析-以銲錫製造業S公司為例

為了解決net清倉的問題,作者呂文昌 這樣論述:

修訂後財會存貨十號公報於民國98年元月起開始適用,該公報對於財務報表的影響甚鉅,其中,存貨續後衡量的方法有重大的改變,本研究係根據下述議題,以S公司為例,闡述與討論企業面臨存貨十號公報新規,調整的步驟、報表表達的重新解釋以及後續仍可能存在未決的問題,作一分析與討論。研究結果,獲致結論如下:一、淨變現價值判斷不易:修訂後的公報規定,原物料的「淨變現價值」,應以預計出售的淨變現價值估計。但是原物料可能做成多種產品,不像在製品很容易判斷其相關製成品,將會增加原物料淨變現價值估計的困難度。二、更改存貨成本計算方法影響數調整,會計原則變動累積影響數可能會計算困難。三、分類方式需專業判斷:存貨自全體項目

改採個別或分類項目計算,更是對企業的損益影響重大,且分類應有一致的判斷標準。四、刪除「全體比較法」衝擊獲利:新公報刪除「全體比較法」後,企業無法再以獲利產品與虧損產品互相抵銷,會讓企業財報上的獲利減少。五、未分攤固定製造費用當期應列為成本:未來產量較低或設備閒置導致的未分攤固定製造費用,應在發生當期認列為「銷貨成本」,對於企業損益的影響甚鉅。六、財務報表之表達與閱讀:適用新公報後,毛利率的表達與判斷已不再單純由銷售行為產生,存貨週轉率的判斷,亦隨著銷貨成本組成改變而連帶影響,諸如此類的數據判斷,將會是報表閱讀者需要學習的新課題。

論工程承攬之勞工墜落傷亡損害賠償責任-以勞雇法律關係觀之

為了解決net清倉的問題,作者林天成 這樣論述:

民國91年至93年3載中,我國勞工保險之職業災害給付,每年平均金額達40億元,平均每年勞工死亡千人率達千分之0.044,耗損國家經濟難以估計。肇災原因以墜落占職業災害死亡35%,為職業災害類型之冠,國家須藉社會性立法,始能保障罹災勞工或其家屬之生活照護。民法僱傭契約因勞務提供具從屬性,受僱人對服勞務無法獨立完成,且其完成方法毫無自由裁量之餘地,雙方之權利義務基於專屬之關係而互生。民法因社會政策考量,限制部分契約自由,課以僱用人對受僱人人身安全防護義務,對非歸責於受僱人事由而蒙有損害者應負損害賠償之責任。勞動基準法中勞動契約為民法僱傭契約之下位契約類型,亦可認為民法僱傭關係之特別規定。勞動基準

法具公法性質,該法將國家視為權利人,課以雇主公法上義務,勞工只是勞動法公權力貫徹後之受益者。勞動保護法令是以公法角色,強制賦予雇主安全防護之義務,諸多保護之義務純為私法關係,該法條文中亦未有勞工直接得向雇主請求之規定。雙重理論提供勞工依公法的勞動保護規定,對雇主具有直接請求權之依據。工作環境權概念之落實,即為此等學說之法律明文化。新興之勞動派遣制度,僱用人將對勞工勞務提供請求權與指揮權讓與第三人,已顛覆了此傳統法律關係,勞工安全防護義務應明定於將來之勞動派遣法中,以杜紛爭。墜落災害事故發生之原因除不安全設施外,尚有不安全行為。職業災害防止乃雇主之附隨義務,雇主對其所提供勞工工作之環境、設施有符

合勞工安全衛生法之最低標準,即民法184條第2項所稱保護他人之法律之義務。現代各國職業災害補償已採無過失責任制度,即只要勞工發生職業災害,不問其本身有無過失,雇主即應給予職業災害補償,且企業若將工程交付承攬,原事業單位與雇主仍就職業災害補償負連帶責任。惟職業災害補償之金額與範圍受限,有關勞工之勞動力減少、精神慰撫金之賠償,須另循民法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