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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網站PC home 電腦家庭 11月號/2019 第286期 - 第 33 頁 - Google 圖書結果也說明:LiTV頻道 豐富多元由立視科技推出的「LiTV」擁有號稱400台電視頻道, ... 無論東森家族、三立家族、八大家族、緯來家族等,只要是你聽過的頻道名稱,截至目前為止,絕大部.

國立臺灣藝術大學 廣播電視學系碩士班 單文婷所指導 李念穎的 媒介生態學視野下 臺灣OTT TV產業發展策略之研究 (2021),提出litv頻道三立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媒介生態學、OTT TV、共生關係。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張文貞所指導 李崇安的 因應影音串流平台時代:本國自製節目比例之革新 (2020),提出因為有 本國文化、本國自製節目比例制度、影音串流平台、推薦系統、管制理論的重點而找出了 litv頻道三立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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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litv頻道三立,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OTT TV的創新服務、經營模式與政策法規

為了解決litv頻道三立的問題,作者江亦瑄 這樣論述:

  本書由十位國內傳播界的產官學者合著而成,內容主要針對OTT TV的創新服務、經營模式與政策法規加以分析。首先概論OTT TV的定義、發展現況,其次探討國內外OTT TV對既有媒體帶來的影響,並聚焦於國內外影音使用最新趨勢,同時分別深度剖析美國、英國、韓國、日本、中國大陸與台灣各具特色的市場經營模式與政策法規,最後以OTT TV之監理與境外侵權網站管制作為結尾,並提出未來之發展模式。希冀將國際觀察與國內發展現狀加以對照,可作為我國OTT TV產業發展及政策擬定之借鏡。

媒介生態學視野下 臺灣OTT TV產業發展策略之研究

為了解決litv頻道三立的問題,作者李念穎 這樣論述:

網際網路發展使得影視產業鏈面臨解構與重塑的動態過程,2016年臺灣進入OTT TV發展元年,Netflix、愛奇藝等境外影視平臺接連插旗臺灣,再加上國內業者也紛紛投入市場,短時間內即有多達20家國內外業者在臺灣遍地開花。面對產業生態如此飽和、競爭激烈的市場,加上境外巨頭業者的威脅,臺灣本土OTT TV業者要如何善用自己的核心資源,面對新舊媒體並存的衝突與挑戰,同時與產業中的其他業者建立起既競爭又合作的共生關係,使產業趨向於共生生態環境已成為影視產業的發展重點。本研究透過深度訪談法,與3家不同經營背景的臺灣OTT TV高層主管,包括民視四季線上4gTV、台灣大哥大myVideo、CATCHPL

AY+,以及1位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現任世新大學何吉森副教授進行訪問,以媒介生態學的視野,探究在多邊市場的平臺生態系統中,臺灣OTT TV業者如何面對其經營模式的轉變,並將業者與其所屬的環境,包含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科技技術等面向的互動關係進行討論,暸解臺灣OTT TV業者面對產業生態模式轉變的衝突與挑戰,並針對臺灣線上影視產業的發展提出建議。研究發現,臺灣整體產業環境發展的阻礙原因在於,社會環境與政府政策無法與時俱進地因應快速變遷的科技技術,以致產業生態產生失衡的狀況。而隨著產業界線日趨模糊,許多業者在生態鏈中所扮演的角色也不再單一,並逐漸將企業重點策略朝向上游發展,同時在系統演化的過

程中,本身擁有寬頻及大量用戶優勢的電信業者將可能與有線電視有越來越多的整併與合作關係,成為OTT TV產業的發展前景。本研究期望透過媒介生態的視角,頗析當今仍變動發展中的OTT TV產業,並以此作為臺灣業者轉型方式與未來可能的發展方向提出參考建議,以期能使產業趨向於永續健全的生態環境。

因應影音串流平台時代:本國自製節目比例之革新

為了解決litv頻道三立的問題,作者李崇安 這樣論述:

電視媒體具有高度的影響力,因此國家經常課予電視媒體推廣本國文化的義務,具體做法為要求電視公司製播一定比例的本國節目。近年來,由於影音串流平台的普及度、影響力已與電視媒體並駕齊驅,是否、如何在影音串流平台上實踐本國自製節目比例制度遂引起相關業者以及主管機關的討論。影音串流平台為新興的影視服務型態,並擁有與傳統電視媒體不同的運作模式,如何在鼓勵創新與政策目的間取得平衡是一重要的議題。基此,本文選擇從比較研究的角度切入。具體的研究方法上,本文先爬梳並歸納美國、加拿大、歐盟以及韓國等四國對於影音串流平台的管制態度,分別為「閱聽人觀點」與「技術觀點」。前者,認為影音串流平台在觀看體驗上與電視並無二致,

故採取拉齊管制的思維。後者則側重於影音串流平台在服務型態、運作模式(推薦系統, Recommendation System)上與傳統電視的差別,而以低度管制因應。進一步,在本國自製節目比例制度的實踐上,採取閱聽人觀點的歐盟確實較為積極,要求影音串流平台的目錄(catalogue)中必須要有30%的歐洲內容。而傳統上相當重視本國文化保護的加拿大則採技術觀點,僅要求業者投資本地的創作。透過上開研究,本文認為歐盟以介入影音串流平台的推薦系統作為推廣歐洲內容的手段,精確因應了媒體科技的改變,可供借鏡。而加拿大則展現在管制手段的靈活運用,在政策選擇上亦值得參考。除此之外,本文並嘗試研究影音串流平台所使用

的推薦系統的原理。結合前開研究成果,本文發現介入推薦系統是一個可行、有效的路徑,確實能提高本國自製節目在平台上的曝光度,但過高的要求可能會減損推薦系統的精確度,造成閱聽人體驗不佳。因此本文認為,在要求影音串流平台透過修改推薦系統推廣本國文化時,應考量比例對閱聽人體驗的衝擊,即是否會過度扭曲推薦結果。於制定比例時,可先採相對低的比例,後再參酌本國自製節目點擊率等資訊決定是否漸進式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