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al entity意思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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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江彥佐、蔡孟彥所指導 陳泓逸的 加值型營業稅中進項稅額扣抵權與非實際交易對象認定之研究—以資源回收物運銷合作社為檢討適例 (2021),提出legal entity意思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合作社、合作經濟、拾荒者、回收商、資源回收、再生工廠、補徵稅額、免徵稅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進項憑證、銷項憑證、加值型營業稅、稅捐法定主義、非實際交易對象。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會計學系 許崇源所指導 陳嘉佑的 實質課稅原則下之課稅主體認定 (2020),提出因為有 實質課稅原則、課稅主體、營業稅、所得稅的重點而找出了 legal entity意思的解答。

最後網站Gavin職場英文- 今天介紹這個字:entity entity 意思是「實體 ...則補充:entity 意思 是「實體」。 ... A corporation is a legal entity that is created to conduct business. 公司是一個被創造來實施商業活動的法律實體。 No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legal entity意思,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加值型營業稅中進項稅額扣抵權與非實際交易對象認定之研究—以資源回收物運銷合作社為檢討適例

為了解決legal entity意思的問題,作者陳泓逸 這樣論述:

1985年以前,我國營業稅採取「毛額型營業稅」。亦即,每一階段的「銷售額」與其「銷項稅額」均計入稅基,使銷售額隨著銷售過程所產生之營業稅逐層累積,形成放大總稅捐負擔之累積效應,造成重複課稅與稅上加稅之結果。為解決上述問題,1986年開始採行「加值型營業稅制度」,即以「稅額相減法」計算當期之應納或溢付稅額。營業人必須取得合法之進項憑證,並藉由規範營業人申報退抵文件及統一發票明細表,促使營業人主動向銷售營業人索取進項憑證,具有自動勾稽之作用,進而減少逃漏稅之機會。承上,自加值型營業稅之建置原則以觀,稽徵實務與司法實務均否准再生工廠取得「資源回收物運銷合作社」所開立之發票,導致其無法扣抵已申報的銷

項稅額,進而須「補繳營業稅」是否符合稅捐法律主義,頗待研究。對此,司法實務最常引用者無非是最高行政法院87年7月份第1次庭長評事聯席會議決議 ,其認為:「我國現行加值型營業稅係就各個銷售階段之加值額分別予以課稅之多階段銷售稅,各銷售階段之營業人皆為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故該非交易對象之人是否已按其開立發票之金額報繳營業稅額,並不影響本件營業人補繳營業稅之義務。」2011年,大法官釋字685號宣告上開決議見解並未違反稅捐法律主義。進而,司法實務常以《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1款中「未依規定取得之憑證」否決再生工廠取自非實際交易對象之進項憑證,從而再生工廠負有補繳「進項稅額不得申報

扣抵銷項稅額」之營業稅義務,導致有重複課稅之疑慮。因此,引發本論文所欲處理營業稅法上之兩個問題意識為:第一,「營業稅法上銷售關係當事人之認定判準為何?」亦即,在稅捐法上認定實際交易相對人時,是否跟隨民事法上認定交易相對人之標準?抑或與民事法之規範有所脫鉤?倘若採取稅捐法與民事法規範脫鉤的看法,極容易導致徵納雙方在「銷售當事人之認定」存在認知上差異,因而引起第二個問題意識:「營業人取自非實際交易對象之發票得否用以扣抵銷項稅額?」自加值型營業稅具有轉嫁功能以觀,再生工廠只要將營業稅款支付予第二資源回收物運銷合作社時,應立即取得相對應的進項稅額,並不因第二資源回收物運銷合作社是否申報繳納銷項稅額而受

影響。綜上,本論文研讀拾荒回收系統與資源回收物運銷合作社之相關文獻,對於上述問題意識提出「現行制度運作之批判與反思」與「修法建議與未來展望」之結論,希冀透過跨部門間良性且有效率地互相合作與協調溝通,方能更臻完善地解決資源回收物運銷合作社之憑證問題。

實質課稅原則下之課稅主體認定

為了解決legal entity意思的問題,作者陳嘉佑 這樣論述:

本研究討論在實質課稅原則下應如何認定課稅主體之爭議,並嘗試提出一套標準解決之。在交易涉及第三人時,課稅主體該如何認定往往有所爭議,如合作店經銷、跳開發票、承攬及次承攬(主包下包)等等,稽徵機關常以「經濟實質」或所謂「實際交易對象」重新解釋或干預當事人間之契約,惟稽徵機關之判斷,是否能正確描繪當事人之真實意思?實質課稅原則能干預契約自由的程度為何?是否因稅目之不同而有不同標準?均有疑問。本研究嘗試以稅目類型化之方式探究實質課稅原則的適用差異,亦即在不同種類的稅目中,稽徵機關運用實質課稅原則時是否有所不同。因營業稅及所得稅的特性不同,本研究認為,在營業稅應採較貼近當事人間契約的安排,而在所得稅中

,經濟實質與法律形式不同的可能較大,實質課稅原則對當事人之契約有較大調整解釋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