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ogle play電信帳單付款ptt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國立臺灣科技大學 財務金融研究所 繆維中所指導 湯睿瑩的 以科技接受模型延伸探討行動支付對金融消費者選擇意願因素之研究 (2016),提出google play電信帳單付款ptt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行動支付、科技接受模式。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系 林國全所指導 蘇郁甯的 論行動支付法律分析及 第三方支付機構提供跨境服務之監理 (2015),提出因為有 第三方支付、行動支付、電子票證、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跨境支付、電子錢的重點而找出了 google play電信帳單付款ptt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google play電信帳單付款ptt,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以科技接受模型延伸探討行動支付對金融消費者選擇意願因素之研究

為了解決google play電信帳單付款ptt的問題,作者湯睿瑩 這樣論述:

本文針對Fintech中的行動支付作為研究主題,並且著重於行動支付中的「付款」方式作為探討的方向,本研究討論的付款方式有兩種:第一、消費者「週期性消費以取得服務」,所產生的定期帳單繳納之需求,例如繳納電信費用、信用卡費用、月租停車費用、水電費用、應納稅單等等;第二、消費者「非經實體商家之消費以取得商品」,所產生之日常消費款項繳納之需求。  本文就消費者與專家問卷訪談方式進行。消費者訪談方面,我們獲得外部因素透過影響科技接受模式,進而影響採用意願。其中的外部因素包含了,行動支付的安全性、知覺風險性、以及行動支付與實體通路付款頻率的比較,這些外部因素又會因為不同年齡、職業、收入與教育程度背景的受

訪者產生差異。這些現象在專家訪談的結果也有發現,根據受訪的專家認為,不同年齡、收入、職業與文化背景的民眾,對於消費「付款」有不同的習慣,例如有人對於現金的依賴度很高,所以就算行動支付服務帶來便利,實體通路支付仍舊有存在的必要性。  科技接受模式中的知覺有用與易用性影響下,不同年齡、教育與職業背景的受訪者存在差異性,例如,研究所以上比起高中學歷的受訪者認為行動支付具有知覺有用與易用性、大專比起高中學歷的受訪者認為行動支付具有知覺有用與易用性。採用意願方面,研究所以上與大專畢業比起高中學歷的受訪者,有更高的採用意願;在每月收入區間中,收入介於2萬-4萬元受訪者對於行動支付的採用意願最低。這些結論也

在專家訪談中得到印證,專家認為:較年長的民眾對於行動支付系統的認知不高,較不會操作;另一方面,知識份子或者高所得的民眾對於行動支付系統接受度高。

論行動支付法律分析及 第三方支付機構提供跨境服務之監理

為了解決google play電信帳單付款ptt的問題,作者蘇郁甯 這樣論述:

隨著時代演進,支付工具推陳出新,行動支付與第三方支付成為兩大重要的支付體系。惟二者之概念界定不清、應用範圍存有諸多重疊之處,本研究將進一步釐清行動支付與第三方支付兩大新興支付工具間之關係,並臚列兩者之商業模式,以明異同。行動支付衍生出多種商業模式,包含預付儲值卡(電子錢)、電信商隨單收費、帳戶連結型付款、線上第三方支付服務等,本文欲釐清各種模式下資金流動方式及支付系統參加主體後,逐一探討其內部法律關係、定性及外部管制措施,並詳盡介紹我國針對各類商業模式下的現行法制,特別著重於第三方支付專法—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就疑義之處提出實務與學者見解加以參照,從而歸納整理、分析思考後提出本文之看法與建

議。跨境交易係新興支付發展之必然趨勢,本文將另一研究主體聚焦於第三方支付機構跨境提供服務,分析境內第三方支付機構經營跨境業務以及境外第三方支付機構向境內提供服務所可能產生之法律爭議,並就我國現行法制與以介紹及分析。外國立法例又是如何規範第三方支付機構跨境提供服務值得觀察與借鏡,本文將介紹美國、新加坡及中國大陸法制之立法例,最後進行歸納統整與比較,為我國現行法制提供新的監理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