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b貿易條件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fob貿易條件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張錦源,康蕙芬寫的 國際貿易實務詳論(修訂二十二版) 和張錦源,劉鶴田的 國貿條規解說與運用策略(修訂二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貿易實務Q&A也說明:買賣雙方約定以FOB作為貿易條件,並由賣方代為投保貨物運輸險,則保險金額應如何 ... 買方開來信用狀,以CIF為貿易條件,但又同時指定船公司、船舶名稱與與航次,則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三民 和三民所出版 。

國立成功大學 法律學系 許忠信、陳俊仁所指導 傅高強的 國際貿易海上貨物風險及所有權移轉與保險利益變動及運送權益關連性之研究 (2017),提出fob貿易條件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國際貿易、風險、保險利益、載貨證券、電報放貨。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海洋大學 海洋法律研究所 饒瑞正所指導 林家如的 鹿特丹規則下控制權人之研究 (2014),提出因為有 鹿特丹規則、控制權人、控制權、民法債編運送章、貿易條件的重點而找出了 fob貿易條件的解答。

最後網站貿易條件用詞則補充:對於每一個條件術語的內涵都有明確的定義與解釋,就以國際貿易契約下有關賣方究應於出口地交貨或是 ... 一)出口地交貨條件:EXW、FAS、FCA、FOB、CFR、CIF、CPT、CIP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fob貿易條件,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國際貿易實務詳論(修訂二十二版)

為了解決fob貿易條件的問題,作者張錦源,康蕙芬 這樣論述:

  國際間每一宗交易,從初步接洽開始,經報價、接受、訂約,以迄交貨、付款為止,其間有相當錯綜複雜的過程。本書按交易過程先後作有條理的說明,期使讀者能獲得一完整的概念。除了進出口貿易外,本書對於託收、三角貿易、轉口貿易、相對貿易、整廠輸出、OEM貿易、經銷、代理、寄售等特殊貿易,亦有深入淺出的介紹,另也包含電子信用狀統一慣例、本金/無本金交割遠期外匯等最新內容,為坊間同類書籍所欠缺。

國際貿易海上貨物風險及所有權移轉與保險利益變動及運送權益關連性之研究

為了解決fob貿易條件的問題,作者傅高強 這樣論述:

2009年至2018年臺灣國際貿海上貨物運送在「電報放貨」與「損害賠償計算」大量增加,顯示海運實務新型態的單證類型如「電報放貨」與「海上貨運單」已被大量採用,載貨證券使用比重降低。本論文前三章分別論述「國貿風險及所有權移轉」「保險利益變動」「運送權益」三大基礎,再以綜合探討三者間之關連性。第五章涉及買賣與保險之關連及第六章置重點在買賣與運送方的關連,最後一章是綜合問題的結論與建議。本論文採取比較法的研究方法探討國際貿易海上貨物風險及所有權移轉與保險利益變動及運送權益關連性之問題,採取對於世界不同國家的立法與國際條約國際慣例中的有關規定加以比較分析,同時結合學說與理論探討分析其利點與弊點,並對

我國現行立法規定與實務案例比較分析與探討。並採取蒐集與分析資料的方法,以質的研究為主。使用下列的研究方法包括法律經濟分析法、歷史研究法、文獻分析研究法、比較研究法、法規研究為輔助研究方法。 國際貿易是由買賣、運送與保險三者構成,三者之間互動後,會發生買賣與運送互動關係;買賣與保險互動關係,原則上保險與運送之間並沒有互動關係各自獨立,但在保險代位情形之下,當保險人代位被保險人向第三人請求損害賠償,才會發生互動關係,代位權利基礎要視被保險人對於貨物是否有保險利益?以上在買賣、運送與保險基礎下所發生的三種互動關係,構成整個國際貿易法律關係。國際貿易採用FOB國貿條件,貨物在裝船前就毀損滅失,保

險人對於貨物賠付保險金之後,代位被保險人對於有過失之運送人請求賠償時,運送關係又被牽涉進來貿易與保險關係中。此時貨物損壞是在裝船前因載貨證券還未簽發,貨物所有權與風險尚未發生移轉,保險人代位的請求權基礎在那裡?目前航運實務上使用的單證有載貨證券,另有使用海上貨運單及電報放貨,載貨證券是物權證券,對於持有人的法律地位已很明確,有關風險與所有權的移轉亦清礎,但海上貨運單與電報放貨,貨物所有權的權利人是誰?貨物的風險與所有權的移轉何時移轉?有釐清的必要。買賣與保險互動關係,如「戶對戶」的運送,買賣當事人採用FOB國貿條件,買方向海上保險人購買保險,保險期間自賣方倉庫交付貨物時起至買方倉庫止,貨物在裝

船前發生毀損滅失時,雖買方對貨物無保險利益,仍可以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賠償。買賣與運送互動關係,有簽發載貨證券時,因載貨證券屬於物權證券,貨物毀損滅失時載貨證券的持有人基於貨物所有權而取得貨損請求權;電報放貨係不具有物權權利單證,當受貨人在目的港出面領貨時,貨物的風險與所有權自此從賣方移轉到買方,買方取得貨損請求權。 買賣與運送互動關係,簽發非載貨證券時,如海上貨運單是不可轉讓之單證,其法律性質與載貨證券不同,不具有物權性亦非權利證券,當貨物毀損滅失時,權利人是基於何種貨物權利關係請求損害賠償?在2009年鹿特丹規則以前,常有爭議,鹿特丹規則創設了「控制權」的權利,在海上貨運單新型單

證下,貨物控制權人可以立於權利人地位請求貨物損害賠償。沒有簽發任何單據時,因為沒有任何單據可以證明請求人的權利,此時可以探尋貨物受有損害之貨物所有權人依據民法第184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之法律關係,請求義務人賠償貨物損失的責任。

國貿條規解說與運用策略(修訂二版)

為了解決fob貿易條件的問題,作者張錦源,劉鶴田 這樣論述:

  國際商會制定的國貿條規(Incoterms)已在國際貿易社會中取得主導地位,並對國際買賣具有深遠的影響。本書作者研究IncotermsR 2020後,撰成本書。   本書除詳細解說與分析IncotermsR 2020的內容外,更用心歸納出Incoterms的12個基本原則,並佐以相關的案例來幫助讀者瞭解,且各章末皆附有習題供讀者練習,是一本理論與實務並重的書籍。   此外,本書尚從策略面剖析廠商與業界人士選用貿易條件的方式,並對與貿易物流有關的付款方式、運送組織與保險應用等皆有具體的闡述,深信對廠商、業界人士以及相關科系的學生能有很大幫助。  

鹿特丹規則下控制權人之研究

為了解決fob貿易條件的問題,作者林家如 這樣論述:

自鹿特丹規則問世以來,海上貨物運送有了新的統整規範,增添了以往海上貨物運送公約並未規範的部分,像是控制權人及其可行使之控制權內涵等。我國是個海島型國家,進出口貿易仰賴海上貨物運送,鹿特丹規則若能順利生效,將對我國產生極大的影響。而我國海商法中目前對於控制權人尚未有明確的定義,對於貨物得行使之控制權也無規範,必須適用民法債篇運送章之規定,因此有必要就此議題進行研究,了解該規定於我國海運實務是否有適用之空間,以及是否會造成影響。本文透過分析鹿特丹規則中控制權人及控制權之條文,其法律屬性及於各式貿易條件下如何行使等問題,提出筆者的一些淺見,除第一章緒論外,第二、三、四章主要介紹控制權之歷史

及法源,以及債權移轉、債務承擔之部分,論述控制權人如何認定,及其可行使之權利範圍與其應承擔之義務為何;第五章總節全文並提出對於我國法的修法建議,期望透過本文的論述,能對我國法關於控制權人制度之完善盡一份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