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tflix Disney+收費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國立中正大學 傳播學系電訊傳播研究所 羅世宏所指導 黃仁禧的 朝向公共服務平台:數位時代公共服務媒體OTT平台的比較研究 (2021),提出Netflix Disney+收費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公共服務媒體、公共服務平台、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OTT、數位轉型。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科技管理與智慧財產研究所 鄭菀瓊所指導 廖家儀的 多元傳播平台時代下競爭規範對轉播權交易模式的形塑:以職業運動聯盟賽事為中心 (2020),提出因為有 職業運動、運動聯盟、轉播權、著作權、交易模式、授權型態、競爭法、競爭規範、傳播法規、多元傳播平台、數位串流、注意力經濟、權利可用性、資訊知情權、消費者權益、數位匯流、競合關係的重點而找出了 Netflix Disney+收費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Netflix Disney+收費,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朝向公共服務平台:數位時代公共服務媒體OTT平台的比較研究

為了解決Netflix Disney+收費的問題,作者黃仁禧 這樣論述:

公共服務媒體在數位匯流已發展近20年,各國公共服務媒體一方面在處理自身數位轉型的過程,另一方面則在面對大型國際影音串流平台的崛起。在這樣的背景中,本文將探討英國BBC、日本NHK與各國公共服務媒體漸漸轉型為公共服務平台的歷程,分析公共服務平台外在環境驅力與內部應對策略,並與臺灣公共電視PTS發展影音平台的歷史相互對照,供臺灣公視發展公共服務平台借鑑、參考。本研究提供三項建議供PTS繼續發展公視+參考: 第一,從各國經驗來看,PTS的規模雖然仍與韓國、比利時有著不小的落差,但在理論上仍屬於小型媒體市場,韓、比兩國在推動PSM與境內生態系統參與者的合作經驗值得台灣參考。在規模較大的PSM案例中

,可持續關注英國、澳洲與境外OTT平台的合作狀況,從該國的爭論與後續應對了解和商業平台斡旋時,得以保有PSM的獨特性。在平台技術的開發上,除了參考各國各自研發的最佳化使用體驗等功能外,日本的災害通報與平台的串連值得PTS持續追蹤、了解。 第二,在OTT平台運作上,本研究認為PTS可參照各國PSM發展OTT的經驗,結合OTT市場領導者的商業策略作為營運規劃,各國營運的經驗降低PTS試誤的成本,獲取商業收入亦可讓PTS的財務進一步自主,維持自身的永續性。《公共媒體法》草案第二十八條修正後希望PTS能取得投資動能、草案第四十一條則放寬新媒體經營的商業收入限制,亦即公視+能夠更積極地在市場拓展影響力

。PTS運用OTT平台投入商業活動時要以公共價值為核心,尤其使用第三方服務時,資料的使用、公開及監督是否能夠透明化,是對閱聽人負責的關鍵。 第三,PTS目前在OTT的收費策略上已有維持生態系統的設計與願景。為了台灣媒體生態系統的永續性,本研究建議PTS在因應策略上可擴大合作對象,從過去價值鏈上的製作業者、到媒體生態系統中其他不同以往價值鏈的組成成員,都是PTS可以進一步評估的合作目標。此舉不但能重塑PTS在新媒體環境中的影響力,建立新的合作關係也才有機會主導媒體生態系統的發展方向,從中實踐公共服務價值。

多元傳播平台時代下競爭規範對轉播權交易模式的形塑:以職業運動聯盟賽事為中心

為了解決Netflix Disney+收費的問題,作者廖家儀 這樣論述:

  職業運動聯盟及其賽事轉播自問世以來,便與傳播媒體、廣告贊助業者共同發展出以直播時效性為核心,高度商業化的共生經濟型態。進入21世紀後,網際網路促進多元傳播平台的出現,更帶動整個產業在商業模式上的轉變。本研究首先綜合分析職業運動聯盟轉播產業鏈的市場結構,賽事轉播的經濟特質與法律定性。進而透過歐美競爭法的立法例與案例見解,分析發展出現行主流轉播權交易授權架構,意即以集中交易與獨家授權為主要模式的影響因素,包括職業運動聯盟的運作須仰賴內部競爭平衡的維繫、高額轉播權利金的分配以及促進交易與營運效率等。而透過前述分析與對我國中華職棒聯盟轉播權交易模式現狀的綜合比較,本研究進一步發現多元傳播平台與注

意力經濟結合產生的新興商業模式,非但徹底改變終端消費者的使用習慣、賽事觸及消費者注意力的管道,更形成市場的角色多重性,使權利人與轉播業者等市場參與者轉化轉播權收益的途徑產生顯著變化,渠等因此在選擇與規劃交易授權模式時,納入確保權利運用彈性、品牌建立與維繫、多角化經營與市場拓展等考量。  而在前述商業模式的改變下,由於市場參與者間的整合與結合策略可能形成潛在或強化既有的限制競爭風險,因此有必要以不同於過往的角度關注所牽涉的消費者權益。本研究先從運動賽事本身具有之社會性功能切入,分析各國傳播法規對大眾資訊知情權的保障機制,在適用於具商業性的職業運動賽事上,及因應現今消費者收視習慣變化的不足之處;並

循此脈絡,探究競爭規範可能採行之執法措施,如何從重視職業運動聯盟賽事的市場驅動力、增加權利可用性、數位匯流下平台競合關係,及以賽制性質差異區分監管措施與強度等觀點,避免市場過度集中以促進消費者選擇的可行性。最後,則分別從市場參與者和監管角度,提出規劃授權交易模式時的考量因素和具體建議,期許此一研究成果,有助於我國經驗作為在不同市場條件與法規環境下,其他職業運動聯盟採取轉播權交易授權模式的對照與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