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 PTT 無法發文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國立高雄科技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 王勁力、廖欽福所指導 劉育甄的 網路社群虛假訊息散布法律議題探究 (2019),提出Mo PTT 無法發文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網路社群、即時通訊、虛假訊息、言論自由、法律管制。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暨南國際大學 國際企業學系 黃佑安所指導 林映君的 偶像崇拜與網路社群成員行為之影響關係─以PTT SuperJunior板為例 (2011),提出因為有 偶像崇拜、資訊尋求、資訊分享、購買意願、專注─成癮模式的重點而找出了 Mo PTT 無法發文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Mo PTT 無法發文,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網路社群虛假訊息散布法律議題探究

為了解決Mo PTT 無法發文的問題,作者劉育甄 這樣論述:

在這個科技進步的時代,通訊方式也與以前不同,網路的便利加上智慧型手機的出現,言論傳遞的速度早就不如以往,除了能夠隨時隨地得知各種資訊、訊息,也能隨時隨地加以轉傳,更能隨時隨地的分享自己的想法給網路的其他使用者。但於此同時,也伴隨著接收到虛假訊息的風險,當虛假訊息隨著網路到各個角落並引起討論時,又將可能帶來巨大的傷害。 面對虛假訊息散布的問題,國家雖有法治,但似乎無法阻止虛假訊息的延燒,近期不停的修法,但未有立竿見影的成效,網路社群軟體平台也有自律方式的控管,但虛假訊息依舊散布的飛快,本文將由網路社群軟體平台的發展開始探討何謂虛假訊息,虛假訊息又可能造成的危害以及目前我國網路社群軟體平台

如何防堵虛假訊息,進而從言論自由的觀點討論虛假訊息是否也在保障的範圍內,使用類型化的方式盤點近期修法以及既有法條,佐以案例分析,接著檢視德國、法國、新加坡對於虛假訊息的控管與最新作法,最後本文認為在網路虛假訊息散布的狀態下,我國仍堅守著維護言論自由的同時對散布虛假訊息進行管制並以他國作為借鏡讓虛假訊息的危害降至最小,而本文也針對網路虛假訊息散布的議題提出相關建議,盼作為日後學術與實務政策上的參考。

偶像崇拜與網路社群成員行為之影響關係─以PTT SuperJunior板為例

為了解決Mo PTT 無法發文的問題,作者林映君 這樣論述:

偶像崇拜並非青少年的專利,只是在成長的過程中,我們都學會理智地「追星」,從崇拜偶像轉變為榜樣學習(岳曉東,2007),過去學者就曾做過以大學生(孫繼宏,2009)或是師奶(饒怡雲,2006)為研究對象的偶像崇拜研究。隨著網路與科技的日新月異,我們注意到網路社群成員是不可忽視的團體,對許多偶像崇拜者而言,網路社群的討論活動是更是離線(off-line practice)的延續(Clerc, 1996),過往的研究只重視偶像崇拜如何消弭盜版的購買的意願與行為,或是以人際傳播的角度探討虛擬社群間的人際關係,並未針對偶像崇拜對網路社群成員的影響這個層面做過仔細的探討,因此本研究探討偶像崇拜與網路社群

資訊行為之影響,再探討網路社群資訊行為與購買意願之影響。本研究以台灣最大網路社群批踢踢(PTT)的SuperJunior板板友為研究對象,利用消費者的偶像崇拜層次與網路社群資訊行為架構出消費者對音樂產品與社群衍生產品的購買意願,然後以套裝軟體SPSS 作為迴歸分析工具,並驗證本研究所提出的各項假說。資料分析發現,網路社群消費者的兩個不同層級的偶像崇拜層次(社交娛樂層次以及迷戀與病態層次)與資訊尋求之搜尋行為、資訊分享之發文行為皆存有正向顯著的影響關係,搜尋行為與音樂產品購買意願存有正向顯著的影響關係,發文行為與音樂產品購買意願與社群衍生產品購買意願存有正向顯著的影響關係。上述之實證結果,與第貳

章文獻探討的推論完全相符。而搜尋行為與社群衍生產品購買意願之影響關係並不顯著,原因在於社群衍生產品名稱往往是經由社群成員創意命名所產生,與經授權使用或複製受著作權或專利權保護的音樂產品有所不同,會使消費者無法清楚掌握想要取得的資訊並以關鍵字搜尋,符合Kuhlthau (1991) 與Marchionini (1995) 皆認為瀏覽尤其適用於不清楚的問題和探索新任務領域,又Olston and Chi (2003) 指出消費者沿著瀏覽路徑取得大量的資訊和內文,而不是在最後的搜尋結果上做選擇,因此消費者以瀏覽行為取得的資訊越多,越容易幫助消費者做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