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健保費調漲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112年健保費調漲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unknow寫的 走向雲端 病醫雙贏:健保改革日記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蔡茂寅所指導 郭躍民的 論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關係 (2019),提出112年健保費調漲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全民健保、二代健保、健保法、社會健康保險、保險關係、醫療需求照顧義務、相互扶助原理。

而第二篇論文銘傳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李開遠所指導 李世澤的 我國醫療轉診與分級相關政策實施與成效之檢討 (2017),提出因為有 分級醫療、轉診制度、政策執行、就醫經濟障礙、醫療可近性的重點而找出了 112年健保費調漲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112年健保費調漲,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走向雲端 病醫雙贏:健保改革日記

為了解決112年健保費調漲的問題,作者unknow 這樣論述:

本書特色   醫療團隊必須合作才能有效率地解決患者病痛,就像手術房內的場景能充分展現有默契的醫療行為!此刻,落實分級醫療及向民眾推動社區厝邊好醫師的觀念,更是台灣醫療改革的里程碑。   全民健保是台灣的亮點,它是所有醫界夥伴們付出心力提供民眾優質醫療服務所營造出的成就,我們在這土地的人民要共同珍惜這資源!   健保署以病人最大利益為價值理念,為了減少病人的重複檢驗檢查、避免重複用藥,規劃「健保醫療資訊雲端查詢系統」以加速醫療改革。期待能為所有的醫療人員重塑快樂友善的醫療工作環境,遠離一再惡化的醫療糾紛夢魘!   健保改革日記勾勒了健保署近三年來的各項業務精進改革內容,就像駕駛破冰船

來開闢安全的健保航道,祈願民眾、醫療人員與健保署能相互信任、不畏艱難,共同克服各種挑戰!!  

論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關係

為了解決112年健保費調漲的問題,作者郭躍民 這樣論述:

全民健保實施後不僅長期面臨財務虧損,也因設置健保署作為單一保險人、允許常住境外之國民參加保險、保險給付範圍之變動調整、保險費之計算與補助等受到質疑,本文為此將基於強調權利義務關係研究之法學觀點,就保險人與保險對象間之保險關係展開討論。此外,為能充分理解全民健保之制度內容,亦將對於作為社會健康保險制度原型之德國法定健康保險,及立法時主要參考之日本社會健康保險法制進行比較法研究,同時探究全民健保之憲法基礎與應具備之基本構造,以建構後續檢討保險關係主體與權利義務關係內容之原理論。 本文認為,基於憲法有關人格尊嚴之生活保障、社會國原則與生存權、健康權保障等規定,國家對於遭遇疾病、傷害、懷孕分娩

等生活事故之人民,應負有醫療需求之照顧義務,並以推行全民健保方式實踐,且依循自由權保障之理念,亦應尊重人民在保險關係中所具有之權利主體地位,並在憲法保障平等權之規定下,確保人民不得受有不合理之差別待遇。另者,在以保險原理作為運作基礎之同時,全民健保必須採行相互扶助原理與強制參加之制度設計,並課以雇主負擔部分保險費之義務,始能合於憲法要求之社會保險,亦可在立法者裁量後,決定由國家負擔部分財源。 健保法為整合原有各項社會保險制度之給付與追求專業、效率之目的,也受限於現實上不存在得以出任保險人之社會團體,乃在立法時設置行機關組織之健保署擔任單一保險人,雖因此具有相當之保險規模,亦有利於維持財政

安定,然對於保險費率與保險給付範圍不具決定權,卻導致經營成敗之權責不清,且與主管機關之衛福部難以區別,更容易受到國會與衛福部之不當干預。至於二代健保所設置之「健保會」,則受限於代表產生之方式不具正當性,無法藉此保障付費者之程序參與權。其次,健保法原則上以具有繼續性之生活居住事實,作為納入保險對象之標準,且要求外國人必須具有合法之居留資格始得參加保險,原則上固無不妥。然健保法依職業或身分區分被保險人,並提供不同比例之保險費補助,則非合理公平,另對於「眷屬」之規範不當,亦使得部分仰賴他人扶養以維持生計者,卻無法以眷屬身分投保,以及具有相當資力之無職業者,竟得以「眷屬」身分投保後負擔不相應之保險費,

亟待改正。此外,「投保單位」既是為協助保險人所設,自應定位為健保署之「履行輔助人」,並將履行義務時所生之不利效果,歸由健保署承擔。 保險關係應是基於健保署向保險對象製發保險憑證之行政處分而發生,畢竟強制參加也具有賦與人民請求納保之權利性格,故健保署對於投保申請所為之決定,將對於人民單方面發生法律效果,並因特別規定而得以溯及生效。又健保法未能明定保險給付之基準,造成參加者無從事先預測及自主規劃健康,爭議案件也無法有效解決,另對於適用事前審查之給付項目未設置及時之救濟程序,亦未能充分保障參加者之權利,惟允許保險對象併用保險醫療給付與自費醫療,則值得給予正面評價,但應注意維護保險對象之資訊權與

自主決定權。末在保險費方面,保險人應以健保法明定之方式追求財務均衡,不得透過借款以彌補虧損,且為遵循法律保留原則,除明定投保金額之採計與保險費率之上限外,亦應對於推估保險整體支出數額之方式加以規範。再者,現行有關投保金額之採計、依眷屬人數計收保險費、依保險對象之身分或職業給予不同比例之保險費補助,及就非在國內常住國人未按實際經濟能力計收保險費等,均違反「負擔公平性原理」,且二代健保實施「補充保費」制度後,仍留有未能將被保險人之全部所得與財產價值納入評價負擔保險費能力之問題,應予修正檢討。

我國醫療轉診與分級相關政策實施與成效之檢討

為了解決112年健保費調漲的問題,作者李世澤 這樣論述:

分級醫療與轉診制度一直是一個很受重視的政策問題,因為這制度可以使得醫療資源的使用更有效率,也可以使民衆得到持續且完整的醫療照護,但台灣的醫療至今仍沒有令人滿意的結果,多數健保政策的研究者,直接以財務面為探討對象,終極目標多設定在健保財政如何得到解套的方法。影響政策執行成敗的原因是多面向而且複雜的,也因為這樣,本研究將以政策面為研究筞略,從已存在的政策本身做為研究的起點,依據政策執行的理論架構,從健保轉診政策本身的屬性面與非健保轉診政策本身的屬性面,分析影響政策執行之相關因子,期能在健保政策之運作機制中,找出可能影響健保政策執行成敗的關鍵所在,並釐出能解決健保財務最具經濟效益、最具可行性的方法

,期使健保得以永續經營。本研究係以中央健康保險局的醫療倉儲資料與歷年來健保民意調查報告為研究資料,分別在合理化醫療資源利用分配與行分級醫療與轉診制度之成效,提供未來立法機關修法與主管機關改善之參考。本研究首先從文獻分析發現,目前我國捨棄全民健康保險法43條並未實施強制轉診,衛生署在規劃轉診制度時,並未針對台灣醫療環境規劃合適且完善的配套措施,加上健保局無法依據各層級醫療院所處理門診能力的差異,配合訂出合理的醫療支付金額,在種種不利的條件下,要成功推動分級醫療與雙向轉診,實在具備相當高的理想性。本研究採文獻研究法、首先自文獻中整理分析前人所研究之成果,以為本文論述之依據,資料彙整對照,進行綜合分

析並提出結論與建議。也希望能達到下列研究目的:一、 瞭解從過去到現在,分級醫療與轉診制度的概念或理念。二、 整理分級醫療及轉診制度發展歷程、政策制訂目的及成效評估。三、 瞭解轉診制度及分級醫療目前的實施概況、推動策略及未來成效預估,並提出政策建議。四、 健保醫療制度台灣與世界先進國家不同之處,他的責任歸屬,以及解決方法結論:健保制度實踐了「降低病患就醫的經濟障礙,提升病患醫療的可近性」,並以低消費高品質的醫療服務享譽國際。但在這榮耀的背後,其實是嚴重的健保財務黑洞。健保不能倒應是全民共識,以各國醫療保健制度之實施看來,要節約醫療資源,控制醫療費用,徹底實施分級醫療與轉診,比增加部分負擔

,更具成效。建議主管機關要改善健保財務虧損,調漲部分負擔,僅為政策工具之一,應考慮從醫療體系實質面著手,提升基層院所之醫療品質,病患就醫權益才能獲得保障,再談落實分級醫療與轉診制度才更具意義。也利用既有的VPN交換系統,建置醫療機構間的資訊交流平台,讓彼此能更有效率的共同照護病患。整合家庭醫師制度與社區醫療群,修訂各層級醫療院所合理的醫療支付標準與提供實質的獎勵措施,提昇醫療院所施行轉診的意願。最重要的是釐清衛福部與健保署在轉診政策上的權責關係,並加速相關法令之修改與制定,才能具體實現並落實轉診制度「大醫院看大病,小診所看小病」的分級醫療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