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勞保費率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另外網站111年度勞、健保、勞退保費級距分攤對照表也說明:(三)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率自110年1月1日起由10%調整為10.5%,就業保險費 ... 保險局保納新字第11029000000號來函,本校111年應適用之職業災害保險費率為0.10%。

國立中正大學 勞工關係研究所 周玟琪所指導 黃麗伃的 台灣銀髮人才在地活力老化與就業機會開發之探討- 以新北市社區照顧關懷據點為例 (2021),提出111年勞保費率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銀髮人才在地就業、在地老化、活力老化、多樣化就業機會開發、社區照顧關懷據點。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系研究所 鄭津津所指導 李宜庭的 平台外送員勞動法律之研究 -以美國加州相關法制為比較對象 (2021),提出因為有 平台經濟、平台外送員、勞動法、AB-5法、第22號議案的重點而找出了 111年勞保費率的解答。

最後網站公告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基金最近月份收益率則補充:月份 最近月份收益率 公告日期 112年2月份 2.0136% 112年4月6日 112年1月份 2.6461% 112年3月1日 111年12月份 ‑6.6732% 112年2月1日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111年勞保費率,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111年勞保費率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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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銀髮人才在地活力老化與就業機會開發之探討- 以新北市社區照顧關懷據點為例

為了解決111年勞保費率的問題,作者黃麗伃 這樣論述:

台灣的銀髮人才比其他國家更早退出職場,55歲以上勞動參與率亦遠低於其他國家,且受華人家庭觀念影響甚鉅的台灣長者,更是希望能夠在熟悉地方安老,為此發展我國銀髮人才在地就業促進與在地就業機會開發愈趨重要。勞動部於2019年12月4日發布《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及其子法與細則並於隔年同日正式施行,來因應國內高齡者就業相關問題,其中根據專法第34條核心業務項目第一條即「開發臨時性、季節性、短期性、部分工時、社區服務等就業機會及就業媒合」,進而期望能藉此提升銀髮人才之勞動參與以促進其社會參與、健康狀況,更能助於年長者的經濟安全、協助脫離貧窮。然而追求高生產力與強勞動密度的企業型就業經驗中,尚須突

破大環境之就業歧視、職業再設計等等種種困難,致使推動的相當困難且效果不易呈現。而我國2005 年即推動「建立社區照顧關懷據點實施計畫」。提供社區地方型的預防性照顧服務、社區照顧關懷服務及居家照顧服務等措施,落實照顧服務社區化,讓長者能「就地安老」在最前線為長者提供多樣化服務。然而過去研究大多忽略這樣的服務據點也同時提供了在地就業的工作機會,因而對據點長者實際參與投入的情況缺乏足夠了解。本研究採用了「以量化輔以質性」之研究方法,訪談對象為新北市社區關懷照顧據點之負責人或主管,來了解現行新北市社區照顧關懷據點實務運作之服務項目、人力運用狀況與經營困難,透過新北市社區照顧關懷據點LINE群組(486

據點)詢問調查意願後,發出56份問卷,共計回收43份問卷,其中回收有效問卷41份,再以質性的深度訪問15位據點主管,使調查結果更加完善。進而探討銀髮人才可於社區關懷照顧據點之就業機會、社區照顧關懷據點經營需求。研究發現,社區照顧關懷據點主要經營問題有經費不足及據點經費周轉不靈現象、場地問題以及核銷文書作業繁雜等問題,而可開發之銀髮人才就業機會包含1.擔任專職人力:照顧服務員每個月可有33,000元2. 擔任臨時(兼職)人力每小時可有基本工資之保障 3. 擔任專業講師可獲得講師鐘點費平均為每小時1000- 2,000元不等4.擔任志工領取每時段點心費100元5.擔任預防即延緩失能方案協助員每小時

500元。因此本研究建議:(一)提高人力經費補助且減少單位墊付之補助額度(平均達80萬元)。(二)簡化政府核銷流程並寬鬆設施設備規定。(三)增加獎勵社區志工轉化專業人力措施,如核銷工作由專業人力執行。(四)提供職能培訓與輔導跨部會協力建立社區人才資料庫並與勞動部地方銀髮人才據點結合。

平台外送員勞動法律之研究 -以美國加州相關法制為比較對象

為了解決111年勞保費率的問題,作者李宜庭 這樣論述:

自2012年始,美食平台外送產業進軍我國消費市場,現代科技進步以及智慧型手機普及化,人們運用手機上應用程式點選商品,以信用卡線上付款,美食平台收取訂單後通知店家備餐,並由該平台指派外送員運送商品至消費者手中。隨著近年來COVID-19疫情逐漸升溫,改變人類許多生活型態,如公司辦公轉為遠端在家工作、保持社交距離等生活模式,宅經濟時代為外送平台創造更多商機,享受該服務之同時,卻無形之中遺忘平台外送員之勞動法律相關權益保障。本文以平台外送員為主要研究對象,為探討平台外送員相關法律之保障須先釐清其與平台業者間之法律關係,自2019年我國勞動部職安署對平台業者實施專案調查之結果顯示,其中有6家為勞動關

係,部分為承攬關係,而後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046號以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簡上字第156號判決結果確定平台公司與旗下平台外送員為勞動關係之情形,儘管如此,仍有部分平台外送員為承攬關係,而這些工作者應如何獲得法律保障,故本文除檢視我國勞動關係認定之標準外,平台外送員相關法律保障之探討亦為研究議題之一。再者,以美國加州作為本研究比較法之對象,針對美國勞動關係之判斷標準以及如何因應平台經濟所帶來之衝擊與影響進行討論,對照美國加州實務之經驗,以提供我國未來後續制定相關法律保障之方向與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