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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網站111年度各類所得稅扣繳法令也說明:加總統計全年給付資料,. 並依規定「填」寫扣(免). 繳憑單、股利憑單。 申報扣繳資料. 填寫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股. 利憑單及申報書,並將各項扣繳. 書表,向稽徵 ...

國立成功大學 法律學系 陳汶津所指導 陳勁帆的 跨境電商課徵營業稅之探討-以數位平台為例 (2019),提出111年二代健保補充保費各項扣繳簡表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跨境電子商務、進口勞務、營業稅、Uber。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葛克昌所指導 官瑀婕的 薪資所得扣除成本費用之憲法課題 (2013),提出因為有 薪資所得、執行業務所得、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量能課稅平等原則、實質課稅原則、平等權、工作權的重點而找出了 111年二代健保補充保費各項扣繳簡表的解答。

最後網站二代健保補充保費各項扣繳簡表則補充:4.低收入戶/給付期間. 附社政機關核定有效. 期限內之低收入戶證. 明文件。 全年累. 計超過. 當月投. 保金額4. 倍部份之. 獎. 金.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111年二代健保補充保費各項扣繳簡表,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跨境電商課徵營業稅之探討-以數位平台為例

為了解決111年二代健保補充保費各項扣繳簡表的問題,作者陳勁帆 這樣論述:

隨著科技日新月異之進步以及跨境電商之興起,傳統商業交易模式以及我國稅法皆受到嚴重的衝擊,消費者不再需要透過實體店面進行交易,使用網際網路線上購物即可,其購物之種類除了有形之商品外,亦包含無形之勞務,因此,各國之跨境電商皆想盡方法將巿場擴大到國外,我國也不例外。然而,我國營業稅法第1條將營業稅之稅捐客體限縮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是否代表進口勞務,並未列入營業稅之課徵範圍之內?雖然我國歷經民國105年12月28日公布修正之營業稅法、民國94年5月5日發布之「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規範」以及財政部於民國106年4月24日以財政部臺財稅字第10600549520號令訂定發布之

「跨境電子勞務交易課徵營業稅規範」,將早期跨境電商所產生之問題均已解決,然而,在歷次修法之過程中,實務在意者,僅係思考如何將境外營業人且於我國境內並無設立固定營業場所者者,列入我國之稅捐主體之範圍內,卻並未意識到我國營業稅法第1條漏未將「進口勞務」規範在我國稅捐客體之中屬於立法者未意識到之法律漏洞,進而衍生出Uber案,面對該案實務之處理方式係透過「解釋」之方式,來擴張該條文文義所及之課稅範圍。 本文藉由營業稅之法理基礎作開展,透過介紹我國營業稅之概念、種類、歸屬以及建構營業稅之基本原則等概念,了解我國營業稅演進之脈絡為何;之後再介紹跨境電子商務之課稅問題,探討我國針對跨境電子商務興起後,係

如何修法應對;最後,透過對跨境電商課徵營業稅之探討,並以數位平台為例,凸顯我國營業稅法第1條就營業稅之稅捐客體,漏未規範到「進口勞務」時所產生之問題,並重申本篇論文之核心概念:「修法才是讓法律可以跟上時代腳步之唯一辦法」,過度擴張法條之文義解釋,有可能侵害到納稅義務人之權利,建構一個安全且使人民信賴之稅法體制,是我國修正營業稅法之目標。

薪資所得扣除成本費用之憲法課題

為了解決111年二代健保補充保費各項扣繳簡表的問題,作者官瑀婕 這樣論述:

我國現行個人綜合所得稅,係就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綜合所得淨額計徵之(所得稅法第13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將個人所得區分為十類。其中,第二類「執行業務所得」明文定有得以「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作為所得額,係對「淨所得」課稅理念之落實;惟同條項第三類「薪資所得」則未設有相同規定,僅能適用同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規定,每年至多得扣除新台幣十萬元之「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且該條立法目的亦未明確指出此項扣除額的法律性質。上述執行業務所得與薪資所得在成本費用扣除相關規範上的差別待遇(下稱「系爭法規範上差別待遇」),長久以來使稽徵機關與行政法院誤解薪資所得「未」包

含成本費用。然而,事實是:薪資所得不僅「包含」成本費用,且應「准予扣除」,始符合個人綜合所得對「淨所得」課稅的基本前提。系爭法規範上差別待遇之存在,致使薪資所得者倘發生每年超過10萬元的成本費用,就超過之金額即須自行負擔,致使其實質稅負往往明顯高於其他種類所得者,十分不公平。在分類上,執行業務所得與薪資所得雖然具有獨立性工作與非獨立性工作之細微差異,惟在事物本質上,兩者同屬「提供勞務所得之報酬」,乃毋庸置疑。既然事物本質相同,亦不存在得為合理差別待遇之理由,則基於稅制之公平,均應允許扣除成本費用,以真實反映納稅義務人的稅捐負擔能力,並符合綜合所得稅對淨所得課稅之基本倫理要求。系爭法規範上差別待

遇不僅僅單純是立法技術的缺失,更是涉及憲法層次的重要課題。稽徵實務上,因執行業務所得與薪資所得區別爭議衍生之稅務訴訟,可能發生在許多行業別中。惟本文不將焦點侷限於特定行業從業人員所得之定性,而擬採取較宏觀的角度,自與系爭法規範上差別待遇相關的憲法基本權利(平等權、工作權)、納稅人權利保護與稅法基本原則(例如量能平等原則、客觀營業保障淨所得原則、實質課稅原則)等面向探討此一議題,論證「薪資所得包含成本費用,且應該准予扣除」之核心概念;並整理外國立法例,最後提出作者之建議,以期提供我國現行稅制修正之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