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健保費負擔金額表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靜宜大學 法律學系 李介民所指導 陳信宏的 以憲法觀點來看新冠疫情下的全民健康保險給付制度-以未達8成補到8成健保給付為例 (2021),提出109年健保費負擔金額表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憲法、全民健康保險制度。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高雄科技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 廖欽福所指導 陳亮樺的 全民健康保險強制納保與保險費收繳爭議之法律問題探討 (2020),提出因為有 全民健保、強制納保、停復保制度、二代健保、補充保險費的重點而找出了 109年健保費負擔金額表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109年健保費負擔金額表,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以憲法觀點來看新冠疫情下的全民健康保險給付制度-以未達8成補到8成健保給付為例

為了解決109年健保費負擔金額表的問題,作者陳信宏 這樣論述:

我國的全民健康保險制度肇始於民國84年,此制度的最初制定到最後執行乃是基於我國憲法及其增修條文的規定及委託。當時的健保給付計算基準多以當時實施的公務人員保險及勞工保險為樣本為設計藍圖,若以廣大台灣蒼生之健康保障的確是不負我國憲法的委託,然而經過多年的實施而沒有認真的逐步考量醫療經濟原則之下,卻也造成健保支付金額的逐年短缺,而採取了救急不救窮的短線操作。最後依照全民健康保險法的相關規定處理醫事服務機構的不公平給付,而變成一點非一元的結果成為每年的常態。先給付8成然後再依照當年健保總額的量能計算後給於不足一點一元的價金給付,此乃本文所要討論的未8補8之健保給付樣態。其中所牽涉到的憲法基本權利則有

平等權、生存權、工作財產權,甚至是憲法第22條所討論的健康權。本篇論文即是以憲法的角度、個人公共衛生修為及身為第一線基層醫療人員立場,來討論我國全民健康保險制度應該如何在合乎憲法委託的永續經營下,同時也可以保障少數又關鍵之醫事服務機構的工作人員,在憲法上的基本人權。

全民健康保險強制納保與保險費收繳爭議之法律問題探討

為了解決109年健保費負擔金額表的問題,作者陳亮樺 這樣論述:

臺灣最珍貴的保險制度,可說是全民健康保險,為全民納保之強制性社會保險制度,提供人民平等之就醫權益。全民健保之財務來源,來自於保險費收入及其他保險收入,採獨立自主之責任,政府不負擔填補收支缺口。伴隨著國人健康意識抬頭、人口結構老化、醫療技術日新月異等影響,造成健保財務缺口逐漸擴大。因此,有穩定之財源,是全民健保永續經營之重要基礎。 全民健保之強制性納保制度,即人民設有戶籍,即均應投保及繳納保險費,惟設置停復保制度,賦予旅外國人可申請停保之選擇權,於102年增訂返國復保應屆滿3個月才能再辦理停保,雖然增加停保者之義務,至今仍屢受社會各界質疑及引發許多爭議,也耗費行政機關的人力與時間。基

於強制納保和平等原則,對於停復保制度,建議立法者宜循序漸進的修法,未來朝向廢除出國可以選擇停保之制度,以更符合負擔公平性。 為維護健保財務平衡、擴大健保費費基及相同所得者相同負擔,二代健保增收補充保險費,實施至今,對於投保單位不主動作為時,因健保法未訂定罰則,形成遞延繳納反有利可圖之投機心態與不公平現象;在保險對象補充保險費項目,就單次給付達一定金額才扣繳補充保險費,其是制度設計之漏洞,致扣費義務人規避保險費。在實務上,扣繳及申報規定複雜且瑣碎,增加了行政機關之行政負擔。目前的制度是否合宜,亦是值得探討之議題,本研究希冀提出相關建議,供未來改革參考,讓全民健保制度更趨於公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