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點人事行政函授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國立政治大學 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 顏玉明所指導 許文忠的 衛生福利部立醫院藥品採購刑事判決評析--以所屬醫院醫師受有不正利益為中心 (2015),提出高點人事行政函授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政府採購、採購人員、公共事務、授權公務員、貪污治罪條例。

而第二篇論文中國文化大學 中山與中國大陸研究所博士班 林國賢所指導 徐正國的 兩岸法人制度之比較-以民法規範為中心 (2014),提出因為有 臺灣地區、大陸地區、法人的重點而找出了 高點人事行政函授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高點人事行政函授,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衛生福利部立醫院藥品採購刑事判決評析--以所屬醫院醫師受有不正利益為中心

為了解決高點人事行政函授的問題,作者許文忠 這樣論述:

衛生福利部立醫院為治療病患而購置藥品,為提昇醫療品質而指派醫師審查院內用藥,由於涉及政府採購作業規定及公眾福祉,倘有醫師未經週慮思量而收受廠商不正利益,是否構成刑法上之公務員而適用貪污治罪條例? 本文擇衛生福利部所屬臺東、屏東及南投等三家醫院醫師受有不正利益之判決為例,經深入探討歷審法院判決情形,大多以有無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承辦、監辦採購業務為判斷基準,甚至只要有實質影響藥品採購,即認為屬於刑法第10條第2項修正後「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情形,也因為對於政府採購人員採實質參與採購業務的廣義概念,進而不斷地擴大刑法授權公務員適用之對象,由於判斷標準不一致,

導致判決確定時程延長。 事實上,採購本質屬私經濟行為,政府採購法雖然定有公法上的訴願程序,但其目的在給予廠商有一適當之救濟管道,而不在使採購人員成為刑法上之公務員,此外,衛生福利部立醫院的醫療行為並非行使公權力,而醫院為達成醫療目的之所為採購,更難認屬國家機關居於執行公權力之地位。 最後,期待透過本研究對於衛生福利部立醫院所屬醫師,得以建立一更加明確及公平之法律環境。

兩岸法人制度之比較-以民法規範為中心

為了解決高點人事行政函授的問題,作者徐正國 這樣論述:

本文係以研究民法上兩岸法人制度之比較,隨者全球化之發展,兩岸交流日趨頻繁,研究兩岸法人制度係有必要性,研究發現兩岸法人制度從基本理論上即有不同,同時亦發現兩岸法人制度面臨現有法人分類係有不足處,惟爭點不同,大陸地區面臨法人是否要做基本定性之問題;臺灣地區面臨財團與社團定性後是否還要在繼續做其他法人之定性與更落實法人之監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