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境外所得免稅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香港境外所得免稅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林隆昌寫的 企業營運節稅帳本(四版) 和一品法學苑的 財稅法典:2021國考‧實務法律工具書(一品)(14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分享- 境外資金匯回的完整稅務及法律探討也說明:香港 澳門所得: 同海外所得課稅方式。香港澳門所得依據「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28條規定免納台灣綜所稅,但依據台灣「所得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永然 和新保成所出版 。

國立高雄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班 張永明所指導 陳宥瑜的 薪資所得課稅及其避稅反制法制之研究 (2021),提出香港境外所得免稅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客觀淨額所得原則、量能課稅原則、租稅公平、租稅規避、實質課稅。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 王文杰所指導 史芳銘的 台商境外資金滙回稅務法制之研究 (2019),提出因為有 境外資金滙回、海外所得、解釋令、專法、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共同申報準則、境外公司反避稅條款、受控外國公司、經濟實質法的重點而找出了 香港境外所得免稅的解答。

最後網站銀行戶頭沒超過2500萬,5月報稅根本不用管利息收入?會計師則補充:但應注意的是,多數民眾常誤以為只要是郵局給付之利息都屬免稅所得, ... 但個人取自香港或澳門金融機構存款之利息所得,視同海外所得,適用最低稅負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香港境外所得免稅,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企業營運節稅帳本(四版)

為了解決香港境外所得免稅的問題,作者林隆昌 這樣論述:

  企業營運的整體節稅包括營業、盈餘分配及股權移轉等三個階段,企業主的節稅應就三階段全盤考慮。本書為協助企業主可以作好整體節稅,特別從營業、盈餘分配及股權移轉三個階段設計、說明,相信本書可以幫助您有效而整體地節稅。   本書在規劃工具的解說方面,其範圍包括:境內投資公司、境內書審公司、境外公司、OBU存款帳戶、信託及人壽保險等;討論涉及的稅目包括:營業稅、印花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綜合所得稅、贈與稅及遺產稅等。同時以規劃性的討論為主要結構,內容對企業主整體節稅極具參考價值。   且針對已修正或將修訂的所得稅法、股利稅制、未分配盈餘課稅、遺產及贈與稅法、國際租稅通報、美國肥

咖條款、我國反避稅條款、洗錢防制法、海外資金回台課稅及印花稅條例等重要法規加以解說。

薪資所得課稅及其避稅反制法制之研究

為了解決香港境外所得免稅的問題,作者陳宥瑜 這樣論述:

摘 要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所規範之10種所得中,薪資所得堪屬各類所得中涉及最廣及最複雜之稅基,然有關部分特殊薪資所得之認定及課稅問題,為大部分納稅者所無法理解且難以分辨,致所得稅申報時,經常因認定問題產生申報錯誤或短漏報所得額,進而被補稅裁罰。本研究針對了稿費、講演鐘點費、授課鐘點費及員工分紅配股等屬薪資所得部分之認定,臚列了相關財政部所發布之解釋函令加以釐清,以利納稅人於所得稅申報時能明確辨別,而正確申報,避免遭受補稅處罰。 我國個人綜合所得稅稅率最高達40%,雖有助於租稅垂直公平之實現,及達成平均財富政策目標。然高薪資所得者為獲取較高所得所需支付之必要費用,相對於低薪資所得者普

遍較高,立法者基於稽徵成本之考量,及實現稽徵經濟之目的,不分高低薪資所得皆扣除相同之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此方式雖符合齊頭式平等,但未符合實質公平原則。故司法院釋字第745號解釋,違反量能課稅原則之客觀淨額所得原則。我國並於2019年7月24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4條及第126條之所謂「名模條款」,增訂薪資所得計算方式可採定額減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或採費用核實減除擇優適用。本文比較我國、中國大陸、日本及德國之薪資所得課稅制度,相對之下,我國稅制可扣抵之項目及金額顯有不足,限制門檻過高,僅能適用於部分高薪資所得,對於中低薪資所得未必合用,故該制度之實行與公眾所期待實現「量能課稅原則」之租稅公

平仍有相當距離。 此外,租稅規避問題為國際租稅上之重要議題,對於境內薪資所得雖有扣繳制度之實施,較能掌握其來源,但還是有租稅規避之問題存在。然對居住者之境外薪資所得卻不易掌握,易造成租稅規避或逃漏稅問題,嚴重影響國家稅收,亦違反誠實納稅義務。然而,由於國內納稅者權利保護之意識抬頭,對於反制避稅制度之推動面臨更大考驗,故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下稱納保法)第7條,除了明定租稅規避之定義外,應以實質課稅原則防杜租稅規避行為。本文探討所得稅法第14條之3及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8條第2款所定,有關反制薪資所得避稅之制度、以實質課稅原則填補租稅漏洞之方法及相關建議,以期能減少薪資所得租稅規避之問題。

財稅法典:2021國考‧實務法律工具書(一品)(14版)

為了解決香港境外所得免稅的問題,作者一品法學苑 這樣論述:

  適用對象   1.欲直接報考公務人員地方政府-三等,地方政府-五等,地方政府-四等,身心障礙特考-三等,身心障礙特考-五等,初等,原住民特考-四等,高考-三級,普考之財稅職系的讀者。   2.未來有加入公職報效國家的熱血同胞們。   使用功效   完整收錄最新制定或修正之法規,確實吸收最新訊息不漏接!   改版差異   更新法規。 本書特色   法規修正‧全國最新   完整收錄最新制定或修正之法規,讓讀者方便查閱記憶。列舉如下:   勞動基準法(節錄)(109.06.10)   稅捐稽徵法(109.05.13)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節錄)(109.05.06)   公職人員選

舉罷免法(節錄)(109.05.06)   一百零八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109.02.21)   一百零八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109.02.21)   一百零八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109.01.30)   行政訴訟法(節錄)(109.01.15)   都市計畫法(節錄)(109.01.15)   一百零八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109.01.02)   貨物稅條例(108.12.25)   一百零九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及課稅級距之金額(108.12.19)   一百零九年度計算退

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108.12.19)   一百零九年度營利事業及個人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之基本所得額金額、計算基本稅額時基本所得額應扣除之金額及免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保險死亡給付金額(108.12.19)   一百零九年度遺產稅及贈與稅免稅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及扣除額之金額(108.12.19)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節錄)(108.11.12)   個人薪資收入減除必要費用適用範圍及認定辦法(108.11.08)   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108.09.26)   平均地權條例(108.07.31)   所得稅法(108.07.24)   境

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108.07.24)   產業創新條例(108.07.24)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節錄)(108.07.24)   壹、憲政法類 中華民國憲法(36.01.01)/ 1-3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94.06.10) / 1-15 中央法規標準法(93.05.19) / 1-19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節錄)(109.05.06) / 1-22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節錄)(109.05.06) / 1-23 貳、民事法類 民法 第一編 總則(108.06.19) / 2-3 民法總則施行法(104.06.10) / 2-15 民法 第二編 債

(99.05.26) / 2-17 民法債編施行法(98.12.30) / 2-70 民法 第三編 物權(101.06.13) / 2-73 民法物權編施行法(99.02.03) / 2-100 民法 第四編 親屬(108.06.19) / 2-103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101.12.26) / 2-123 民法 第五編 繼承(104.01.14) / 2-126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102.01.30) / 2-135 參、行政法類 行政程序法(104.12.30) / 3-3 行政罰法(100.11.23) / 3-24 訴願法(節錄)(101.06.27) / 3-31 行政訴訟法(節錄

)(109.01.15) / 3-36 行政執行法(99.02.03) / 3-46 勞動基準法(節錄)(109.06.10) / 3-53 行政法人法(100.04.27) / 3-60 肆、商事法類 公司法(節錄)(107.08.01) / 4-3 商業登記法(105.05.04) / 4-19 商業會計法(103.06.18) / 4-23 票據法(節錄)(76.06.29) / 4-32 有限合夥法(節錄)(104.06.24) / 4-37 伍、財稅法類 地方稅法通則(91.12.11)/ 5-3 關稅法(107.05.09) / 5-5 稅捐稽徵法(109.05.13) / 5

-26 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102.01.07) / 5-39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105.12.28) / 5-42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107.12.26) / 5-46 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使用須知(97.06.30) / 5-48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節錄)(108.11.12)/ 5-49 依稅捐稽徵法或稅法規定應補、應退或應移送強制執行之稅捐,免徵、免退及免予移送強制執行之限額(102.04.01) / 5-58 所得稅法(108.07.24) / 5-59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107.06.29) / 5-104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106.05.10) / 5

-125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107.06.13) / 5-131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107.06.29) / 5-137 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節錄)(106.11.13) / 5-177 實際管理處所適用辦法(106.05.23) / 5-192 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106.09.22) / 5-196 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108.01.11) / 5-201 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108.09.26) / 5-205 營利事業對關係人負債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查核辦法(100.06.22)

/ 5-210 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97.07.15) / 5-214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105.03.09)/ 5-220 個人以非現金財產捐贈列報扣除金額之計算及認定標準(105.11.16) / 5-226 個人薪資收入減除必要費用適用範圍及認定辦法(108.11.08) / 5-228 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108.07.24) 5-231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108.09.20) / 5-235 薪資所得扣繳辦法(99.12.22) / 5-241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102.02.26) / 5-243 一百零八年度執行業務者費

用標準(109.02.21) 5-245 一百零八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109.02.21) / 5-248 一百零八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109.01.30) / 5-251 一百零八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109.01.02) / 5-252 一百零八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及課稅級距之金額(107.12.19) / 5-257 一百零九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及課稅級距之金額(108.12.19) / 5-258 一百零八年度計算退職所得

定額免稅之金額(107.12.17) / 5-259 一百零九年度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108.12.19) / 5-260 一百零八年度營利事業及個人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之基本所得額金額、計算基本稅額時基本所得額應扣除之金額及免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保險死亡給付金額(107.12.17) / 5-261 一百零九年度營利事業及個人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之基本所得額金額、計算基本稅額時基本所得額應扣除之金額及免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保險死亡給付金額(108.12.19) / 5-262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106.06.14) / 5-263 加值型及非加

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107.06.25) / 5-284 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95.12.21) / 5-294 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107.01.19) / 5-297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108.05.24) / 5-301 統一發票給獎辦法(108.11.13) / 5-309 稽徵機關核定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作業要點(101.11.28) / 5-314 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95.12.22) / 5-315 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106.09.28) / 5-316 營業人銷售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申報營業稅進項稅額注意事項(98.08.18) / 5-322

遺產及贈與稅法(106.06.14) / 5-323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106.06.13) / 5-335 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實物管理要點(108.04.29) 5-344 一百零八年度遺產稅及贈與稅免稅額、不計入 遺產總額及扣除額之金額(107.12.21) / 5-347 一百零九年度遺產稅及贈與稅免稅額、不計入 遺產總額及扣除額之金額(108.12.19) / 5-348 貨物稅條例(108.12.25) / 5-349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104.06.24) / 5-358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100.05.27) / 5-363 菸酒稅法(106.06.14)

/ 5-367 菸酒稅稽徵規則(106.11.10) / 5-372 證券交易稅條例(107.04.27) / 5-378 期貨交易稅條例(97.08.06) / 5-381 土地稅法(104.07.01) / 5-383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103.01.13) / 5-395 土地稅減免規則(99.05.07) / 5-409 平均地權條例(108.07.31)/ 5-417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104.06.22) / 5-433 增繳地價稅抵繳土地增值稅辦法(80.08.16) / 5-452 房屋稅條例(103.06.04) / 5-453 契稅條例(99.05.05) / 5-4

57 印花稅法(91.05.15) / 5-460 印花稅法施行細則(68.02.13) / 5-464 使用牌照稅法(106.12.06)/ 5-466 娛樂稅法(96.05.23) / 5-474 財政收支劃分法(88.01.25) / 5-477 預算法(105.11.30) / 5-488 決算法(100.05.25) / 5-499 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108.07.03) / 5-503 產業創新條例(108.07.24)/ 5-509 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節錄)(105.01.06) / 5-532 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節錄)(104.06.17) / 5-535 促進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節錄)(107.11.21) 5-537 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節錄)(107.06.06) / 5-539 農業發展條例(節錄)(105.11.30) / 5-541 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節錄)(108.01.16) / 5-545 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節錄)(105.05.04) / 5-548 離島建設條例(節錄)(108.05.22) / 5-549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節錄)(105.12.28) / 5-551 政治獻金法(節錄)(107.06.20) / 5-553 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節錄)(91.06.12) / 5-556 文化資產保存法(節錄)

(105.07.27) / 5-557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節錄)(108.01.07) / 5-559 發展觀光條例(節錄)(108.06.19) / 5-561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節錄)(106.11.29) / 5-562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節錄)(108.07.24) / 5-564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節錄)(106.12.13) / 5-572 勞工退休金條例(節錄)(108.05.15) / 5-573 都市計畫法(節錄)(109.01.15) / 5-574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節錄)(108.01.02) / 5-575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節錄)(102.0

8.14) / 5-576 勞工保險條例(節錄)(104.07.01) / 5-577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節錄)(107.03.28) / 5-579 郵政法(節錄)(107.12.05) / 5-581 郵政儲金匯兌法(節錄)(103.01.29) / 5-582  

台商境外資金滙回稅務法制之研究

為了解決香港境外所得免稅的問題,作者史芳銘 這樣論述:

在國際及台灣反避稅機制的日趨成形下,加上近年大陸投資環境日趨嚴峻及中美貿易戰的白熱化,許多長期停泊在海外的境外資金希望滙回台灣進行投資,同時解決未來稅務風險大增的困擾。2010年起台灣對海外所得開徵所得基本稅額,致使台商滙回境外資金出現了如何課稅的困擾。為此財政部提出三大解套方案(俗稱三支箭策略),第一箭在國稅局設立專屬諮詢窗口,第二箭發布個人滙回境外資金「解釋令」,第三箭訂定《境外資金滙回專法》,冀望消弭台商所顧慮的境外資金滙回稅務風險。依現行台灣稅法的規定,資金留存於境外較為有利,因此,台商為何要滙回境外資金,其背後必有原因。本文針對台灣現行海外所得的課稅規定、財政部的第二箭個人滙回境外

資金「解釋令」和第三箭《境外資金滙回專法》詳加說明,並分析影響台商滙回境外資金的五大因素,國際間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境外公司反避稅條款、租稅天堂經濟實質法、各國金融機構反洗錢措施、中美貿易戰。在佐以271份境外資金持有人或管理人的問卷調查後,對於台商滙回境外資金的稅制議題,提出對主管機關、台商及後續研究者的建議。在本文的結論及建議中,台商如要減輕境外資金滙回的稅負可進行以下步驟:(1)盤點現有的境外資金,釐清境外資金的性質與所得年度,並備妥免稅境外資金的相關證明文件。(2)對境外資金進行稅務規劃,盡可能地將其規劃成為四種免稅境外資金,在無法規劃成為四種免稅境外資金時可採取以下方案:①利用海外

所得課稅門檻滙回國內、②申請適用《專法》後滙回國內、③以境外公司名義回台投資、④續留境外暫不滙回,來日再議。而主管機關如要吸引更多的台商滙回境外資金則應進行以下的工作:(1)放寬對《專法》及「解釋令」的限制規定,例如《專法》適用中關於申請書的資金來源聲明及個人境外帳戶的規定、「解釋令」中關於提示「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核准文件」的規定。(2)積極與香港及新加坡簽署協定以進行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3)積極落實境外公司反避稅條款的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