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食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張麗卿寫的 新刑法探索(五版)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也說明:十四、 明定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食品. 用洗潔劑專供外銷者,其標示事項得免依本法相關規定辦理。 (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 十五、 明定公布檢驗 ...

國立成功大學 法律學系 古承宗所指導 陳婉禎的 風險社會下的食安刑法-以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為中心 (2021),提出食品衛生安全管理法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風險社會、風險、現代刑法、抽象危險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攙偽假冒、集體法益、食品健康安全、適性犯。

而第二篇論文中央警察大學 警察政策研究所 蔡震榮、洪文玲所指導 劉俊男的 行政罰調查法制之研究 (2020),提出因為有 行政調查、正當法律程序、刑事偵查、自由心證原則的重點而找出了 食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的解答。

最後網站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則補充:境外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對民眾之身體或健康有造成危害之虞,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旅客攜帶入境時,應檢附出產國衛生主管機關開具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食品衛生安全管理法,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新刑法探索(五版)

為了解決食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的問題,作者張麗卿 這樣論述:

  本書與時俱進,探索社會發展中,刑法所面臨的各種問題,舉凡犯罪論、刑罰論與各個犯罪類型的議題。本書的內容有些較為平實,有些則相對繁複,但都值得探討。較為平實的討論,有助於學子思考國家考試作答;較為繁複的研析,則有助於研究者的研讀。與前版相較,除了修正原本內容,以期更加完善之外,此次改版並增添本人今年新作「護理站的醫療暴力」,闡述修法的新興議題。本書的若干文章已對實務判決或立法方向發生影響,諸如衛爾康大火的廢弛職務致釀災害,酒醉駕車罪、以及食品安全的相關問題等,均屬值得一再詳讀的作品。

食品衛生安全管理法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高雄8月23日查獲第一起肉品驗出非洲豬瘟案件,經過警方多日循線追查,終於找到嘉義盤商還有新北的上游賣家,並在上游賣家的雜貨店查扣大量肉品,其中的荷葉包肉同樣驗出非洲豬瘟陽性,全案涉案業者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分別移送地檢署偵辦。

詳細新聞內容請見【公視新聞網】 https://news.pts.org.tw/article/543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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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視新聞 #即時新聞

風險社會下的食安刑法-以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為中心

為了解決食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的問題,作者陳婉禎 這樣論述:

近年來我國食安問題不斷,而立法者每每為了因應層出不窮的食安風暴與恐慌,常常以火速修改食安法作為解決與反映民意的方案,而當中又以刑事處罰最具代表性,然而,為擴大刑事處罰的範圍,此種即興式的修法與立法,不僅未審酌法益侵害與構成要件間的關係,也使得食安法第49條的整體規範架構陷於混亂,甚至使食安刑法的規制開始與刑法的基本理論有所脫節。因此關於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攙偽假冒規定的解釋爭議,即使最高法院已經在2016年作成了刑事庭會議決議,至今紛擾卻還是尚未停歇。觀顧這些爭議的源頭,正在於立法者一開始就未區辨「風險」與「危險」的不同,而是為了因應輿論的壓力,將不確定的風險也予以含納至刑法規制的範疇

,事後再創造抽象的集合法益以合理化該項刑事的處罰,因而埋下日後紛爭的引線。本文從社會學中的「風險」概念溯源起,分析社會學中「風險」與法律學中「危險」的不同,以及「風險」的概念如何影響刑法的歸責,進而使刑法開展出另一分枝以預防原則為導向的「現代刑法」。而就作為「現代刑法」縮影的食安刑法,此篇論文的後半部則是探尋如何在此「食安風險」與「食安危險」間取得一個折衷點,並接續討論食安刑法可能的保護法益內涵與相應的犯罪類型選擇、和構成要件設計。最後,本文針對現行法下的食安法第49條,藉由法釋義學的方式重新定位規範結構與個案適用的詮釋方向,並就未來有關食品健康安全的刑事規制,提出立法與修法上的建議。

行政罰調查法制之研究

為了解決食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的問題,作者劉俊男 這樣論述:

行政調查,乃為各行政領域為落實法之執行所必須採行之手段,由於各行政領域之執行有其不同之法制規範及專業性考量,由各行政機關依其實際需要,於個別行政作用法中為必要之規範 ,當行政機關發現團體或個人有違法之可能時,自須進行蒐集並調查相關事證,若經研析相關事證,認確有涉法或違規情事時,即可依法對其作成相關裁罰之行政處分;而蒐集資料為行政機關一切行政作為之基礎,此一措施之必要性及重要性並不因時代潮流之變異而有所不同,然蒐集資料屬干預作用,影響人民權利甚鉅,故於法律保留原則之拘束下,須有明確之法律授權為基礎,始得進行。隨著科技之發展,各種蒐集資料之工具日新月異,為利取得個人相關資料,如利用監視錄

影器、違規測速照相、ETC、衛星定位系統或無人機空拍等,將對政府欲達成其特定行政目的,應有相當之助益。現行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調查之方法及程序,並無一部完整之行政調查專法規範,主要仍係依行政程序法第39條至第42條規定列舉之得通知相關之人到場陳述意見、得要求提供文書、資料或物品、送請鑑定及實施勘驗等調查手段進行,鑑於現今科技日新月異及為實現調查目的之必要,若僅依前開規定之調查方法,似無法有效使行政機關達成發現事實真相之目的;因此,行政調查之證據及方法對行政機關從事行政調查占有極重要之地位,故有深入探討之必要,爰本文希透過行政調查之理論基礎,探討行政調查裁處法制、救濟與運用之關聯,並參考外國立法例,

分析檢討現行規範闕漏之處,給與整體規範之建議,並作為日後行政調查程序之法源修正依據,俾供行政機關於實施行政調查時,據以遵循。本文主要係介紹現行行政罰調查法制之規範,並分析現行法制規範之不足,比較檢討行政調查之權限規定,並藉由德、日、美各國行政調查法制之比較,以歸納分析做為我國建構行政罰調查法制之參考。其內容包括調查程序之開始、採取之調查方法、資料蒐集、取得、儲存與運用、應遵守之程序及後續權利救濟等,俾以解決目前行政罰調查法制之缺漏,並藉由行政調查法制之革新,使行政機關負有即時處理之權限,如進入住宅檢查之要件、強制手段之採取等,增加程序要件之規定。因此,本文研究將對行政罰法調查程序整體規範為全般

之檢討,以解決目前行政機關對於人民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未能充分實施調查權限之困境,以作為日後行政調查法制修正之參考。關鍵字:行政調查、正當法律程序、刑事偵查、自由心證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