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三條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三條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吳秀玲,許君強寫的 公共衛生法規與倫理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國立中興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班 陳俊偉所指導 陳亭諠的 論自動駕駛車輛交通事故之刑事責任與立法芻議 (2020),提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三條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人工智慧、自駕車交通事故、交通刑法、因果關係、危險犯、產品刑事責任、過失共同責任。

而第二篇論文中國文化大學 法律學系 陳友鋒所指導 李恆璿的 論環境法益之存否-以刑法第190條之1為起點 (2019),提出因為有 環境法益、風險社會、刑法第190條之1、刑法法益的重點而找出了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三條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三條,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公共衛生法規與倫理

為了解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三條的問題,作者吳秀玲,許君強 這樣論述:

  本書介紹最新公共衛生法規與倫理,計六篇。第一篇總論:簡介英、美、德國公共衛生法規之建置、我國日治時期與近代的公共衛生發展史;健康基本人權、衛生法規之基本原理原則。第二篇至第六篇各論計二十章,共介紹二十六種公共衛生法規,範圍深且廣,包括:醫師法、護理人員法、公共衛生師法;醫療法、緊急醫療救護法、藥事法、藥害救濟法、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傳染病防治法、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菸害防制法、精神衛生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健康食品管理法、學校衛生法;優生保健法、人工生殖法、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病人自主權利法、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全民健康保險法、長期照顧服務法等

。   各章簡介法規重點內容、罰則,探討倫理議題或法規之缺失探討;且就各論相關之大法官解釋,併予介紹。另,為加深學習印象,各章章末附有國考相關考題或法規相關問題,提供學生、讀者思考與練習,適合多元科系的師生使用。

論自動駕駛車輛交通事故之刑事責任與立法芻議

為了解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三條的問題,作者陳亭諠 這樣論述:

在人工智慧技術帶動自駕車產業發展之同時,必須慮及自駕車產品使用上可能產生之風險,而於法制政策層面的推動上,提前思索如何建立相關人員刑事責任之分配,以確保駕駛人與道路交通參與者之法益安全性。基於高階的自動駕駛技術應用上,已逐漸由自動駕駛系統取代人類駕駛之地位,因此自動駕駛系統亦將承擔如同傳統駕駛人般之責任。然以現行的刑法體系,係以自然人作為規範主體,自無法對人工智慧為處罰,故需再行思考可否科予自動駕駛系統背後的研發製造者責任。除此之外,於完全駕駛自動化時代來臨前,車輛行駛上之控制者不僅只有人工智慧,尚有駕駛人得以隨時進行動態駕駛任務的執行,若僅以現行的交通刑法有限規定與過失實害犯之相關規定為界

定不同等級自駕車駕駛人之事故責任,是否會發生責任歸屬上之困難,亦屬值得討論之問題。又因自駕車的研發製造上涉及之企業與人員眾多,並無法將產品研發製造上之瑕疵歸責於特定人之疏失,因此在面對自駕車交通事故涉及之因果關係證明上難題時,本文除了嘗試賦予自駕車研發製造者特定之行為義務外,亦一併提出追究法人刑事責任之論點,以及討論承認過失共同責任之可行性。

論環境法益之存否-以刑法第190條之1為起點

為了解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三條的問題,作者李恆璿 這樣論述:

環境污染自人類懂得使用火焰時便已產生,隨著科技之進步,工業革命之發生,人們所產生之污染種類亦不斷增加,社會中自然亦有為防範環境污染,主張以刑法作為節制手段之聲音,刑法乃為法益保護法,若無法益存在則不可使用刑法,故環境法益理論之發展在此種狀態下展開。環境法益之學說發展出諸多理論,亦有使用社會學之理論建構者,迄今仍無理論獲得多數人之同意,惟在此一情況下,現今立法者便已於刑法第190條之1修正時主張,環境因其重要性而需保護,並將之作為刑法上獨立保護目標。然此一主張立法者並未進行任何論理,亦未對此一「環境」進行定性,其究竟為刑法上法益,抑或立法者創立一嶄新之刑法保護客體,但此一舉動是否合宜,顯然存在

巨大問題。本文將經由環境法益之探討,探索環境法益之發展歷程,自刑法法益理論以及社會學風險社會之理論,檢視刑法第190條之1修正之理由,尋覓當代環境法益是否可為一法益之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