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售屋扣除額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預售屋扣除額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楊葉承,宋秀玲,楊智宇寫的 租稅申報實務(10版) 和峻誠稅務記帳士事務所的 記帳.報稅錯誤160問(九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投資客慘了!網瘋傳財部「預售屋換約」重稅函令專家:蠻狠的也說明:如此之舉,等於免稅額認定大減,等同加重了房地合一稅。依照傳聞,若預售屋買價1000萬元,賣價1030萬元,出售預售屋賺30萬元,而已支付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新陸書局 和永然所出版 。

國立中正大學 財經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黃俊杰所指導 彭少亭的 教育學費稅捐課徵之研究 (2018),提出預售屋扣除額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在校就學、免稅額、扣除額、平等原則、租稅法律主義、基本生活費、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而第二篇論文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陳清秀所指導 鍾佩芸的 遺產及贈與稅法上估價原則之探討 (2016),提出因為有 遺產及贈與稅、估價、時價、判斷餘地、司法審查的重點而找出了 預售屋扣除額的解答。

最後網站112年記帳士證照21天速成[記帳士] - 第 277 頁 - Google 圖書結果則補充:(註)註: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已列為個人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項目, ... 取得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或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為房屋使用權交易日之次日、預售屋及其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預售屋扣除額,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租稅申報實務(10版)

為了解決預售屋扣除額的問題,作者楊葉承,宋秀玲,楊智宇 這樣論述:

  本次修正主要是從民國 110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房地合一 2.0,正式將個人及營利事業 買賣預售屋與交易持有超過 50% 股份且其價值 50% 以上係由國內房地所構成之未上市櫃 股票交易,納入房地合一 2.0 課稅範圍,且前兩年之稅率皆為 45%,五年內為 35%,宣 示政府打擊房地產短期交易的決心。對於營利事業交易其非以起造人身分取得之房地改 採分開計稅合併報繳,最高稅率 45%,本次改版也對此部分有詳細說明與例題闡述。   之前改版已經把所得稅法規與例題做一次詳細改寫,納稅義務人得就薪資特別扣除 額或列舉特定費用扣除擇一適用也把它放入例題中詳解計算,所以計算

題的改變幅度比 較大,報考記帳士租稅申報實務考試科目的同學要詳加練習。而有關租賃所得中的包租代管與公益出租之所得減免與必要損耗及費用率規定,也因為法規與免稅額度變更在本次改版一併修正。   本版除了近 3 年來代表性的考題加以解答而收錄成例題,並加入 111 年度會計師稅 務法規考題,對於大家的學習與準備考試應該會很有幫助。因法規修正頻繁、考題與例 釋雖經努力校對,但難免會產生錯誤。若有發現錯誤之處,希望各位老師、先進與同學 們不吝來信指正,我們一定會立即更正並虛心檢討。由於稅法更新頻繁,為避免大家誤用舊法,請大家定期到我們的 FB 粉絲頁「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瀏覽或按讚取得訊息,也歡迎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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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學費稅捐課徵之研究

為了解決預售屋扣除額的問題,作者彭少亭 這樣論述: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5規定之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僅限納稅義務人之子女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教育學費,形成不同納稅義務人間租稅負擔之差別待遇。本文以所得稅法扣減額制度,分析該項扣除額之立法沿革、立法目的、構成要件及相關函釋實務適用情形,就其所涉及之憲法基本權利、稅法原則及納稅人權利保障等面向予以合憲性審查,並提供相關建議供未來修法參考。

記帳.報稅錯誤160問(九版)

為了解決預售屋扣除額的問題,作者峻誠稅務記帳士事務所 這樣論述:

  記帳、報稅,是合法企業應盡的義務之一,但身為公司財會人員或記帳人員,是否仍因對稅法的了解不夠或不小心的失誤,而讓公司苦嚐補稅、罰款的滋味?本書精挑公司行號記帳、報稅時常犯的160種錯誤,依問題、法源、建議、處罰四階段編寫,教您從他人的錯誤中汲取寶貴經驗,避免重蹈覆轍而付出慘痛代價!本書深入淺出,閱讀容易,是企業會計人員及記帳士最佳工具書。

遺產及贈與稅法上估價原則之探討

為了解決預售屋扣除額的問題,作者鍾佩芸 這樣論述: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之規定,遺產及贈與財產價值之計算,以被繼承人死亡時或贈與人贈與時之時價為準。又依該法所稱財產,包含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其中不動產之時價,土地係以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為準;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但公告土地現值及評定標準價格偏離市場價值許多,致低估不動產之價值,且不動產之財產價額(現值)與負債(市價)評價基準亦不一致,亦造成稅基侵蝕。其他財產(如未上市、未上櫃及非屬興櫃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無形資產、保險、債權、物權、信託財產…)之估價,因時價之估價原則規範尚不夠詳盡,亦存在估價的困難或不合理之處。 依據研究結果,本文提出相關問題並加以探討,希

能作為稅制改革之參考。一、遺產及贈與價值之認定,會影響其他稅目成本之認定(例如不動產繼承或受贈取得下,個人綜合所得稅財產交易所得成本之認定),因此當估價原則不盡時宜時,遺產稅及其他稅目應否有通盤檢討之必要?二、稅捐之課徵,從憲法保障的角度而言,須符合租稅法定主義、量能課稅原則、稅捐經濟原則及基本權利之保護,否則可能受司法違憲審查之檢驗。而時價為不確定法律概念,稽徵機關對於遺產及贈與財產之估價有無判斷餘地?行政法院之司法審查密度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