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改名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另外網站機密等級:一般文件編號:NTUNHS-CC-ISMS-A-001 版次也說明:修訂電腦處理個人資料. 保護法為個人資料保護. 法。 1.2. 2014.07.13. P.3~P.4. 資訊安全. 委員會. 配合ISO27001 轉版,資訊. 安全責任新增項目二。

東海大學 法律學系 范姜真媺所指導 陳秀菁的 個人位置資料之研究-日本法為借鏡 (2021),提出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改名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位置資料、隱私權、個人資料保護法、個人情報保護法、行動定位服務、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而第二篇論文開南大學 人文社會學院公共管理碩士在職專班 鄭善印所指導 陳明正的 個人資料保護法目的拘束原則之研究 (2020),提出因為有 個人資料保護法、目的明確之原則、資訊隱私權的保護、個人資料合理的利用的重點而找出了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改名的解答。

最後網站淺談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案- 資訊安全宣導 - 經濟部 ...則補充:規範個人資料保護之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係民國八十四年八月一日公佈施行。 ... 上開修正草案共五十五條,名稱修正為「個人資料保護法」,適用之主題與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改名,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個人位置資料之研究-日本法為借鏡

為了解決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改名的問題,作者陳秀菁 這樣論述:

本文旨在探討位置資料所涉權利保護及其法規範。隨著無線通訊的蓬勃發展,智慧型手機進入興盛時期,結合行動通訊與數位生活,早已成為現代生活之常態,更是人類科技生活中不可或缺之裝置。爾後科技服務不斷推陳出新,其中更是以位置資料之相關應用受到公務機關、非公務機關以及民眾之重視,此應用可藉由通訊裝置之使用者端末訊息來確認定位,主動提供需要資訊或是相關服務,不僅讓公務機關推行政策或是非公務機關產品行銷成本更加低廉且有效率。然而水能載舟,亦能覆舟,當位置資料越來越被廣泛使用後,其所帶來風險也越來越大。倘若將利用之位置資料加以蒐集比對後即可側寫(profiling)出特定使用者生活空間及時間之略圖,進而勾勒出

使用者之生活習慣、興趣及思想等,將會對於民眾隱私權造成莫大之衝擊。因此,各國也注意到此一隱憂並逐漸採取管制手段加以規範,如:歐盟之GDPR以及日本個人情報保護法已先後將「位置資料」規範於個人資料保護之範圍。反觀我國,對於位置資料之討論微乎其微,更無相對應之定義,若以目前法制是否足以因應當前多樣科技服務狀態下之個人即時監控之疑慮,亦容有討論空間。故本文欲從此論點出發,聚焦於位置資料之使用與權利保護,檢視目前法制之規範,並進一步探討公務機關與非公務機關因應COVID-19之疫情肆虐,利用位置資料防止疫情擴散之相關政策,如:健保卡串連旅遊史、電子圍籬、簡訊實聯制、公布確診者足跡等之適法性及適當性探討

。最後,透過分析日本法制以審視我國現行相關法律之不足,提出相應之建議規範,期盼能對此問題貢獻棉薄之力。

個人資料保護法目的拘束原則之研究

為了解決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改名的問題,作者陳明正 這樣論述:

舊版之個人資料保護法對於受規範之主體與保護之客體範圍明顯不足而造成保護漏洞,法務部參考 APEC 隱私權保護綱領及外國法例,增加或修訂原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內容規範。其重點為擴大保護客體、普遍適用主體、新增特種個人資料、告知義務之要求、資料當事人得拒絕行銷、民刑事責任與行政處罰、團體訴訟的引進等,並將其修正併改名為新版之「個人資料保護法」,自 2012年10月1日施行,以符合國際立法之趨勢並更周全保護民眾之個人隱私。 另為兼顧現今資訊時代個人資訊交換利益與分享之需求,即資訊自由,如何合法取得並善用個人資料,並保護資訊隱私及自主之權利,每個人必須對於規範下之資訊運用限制有所認

識,且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之基本原則,應明定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合理之關聯,此為「目的明確之原則」;其後的利用亦應與蒐集目的相符合,個人資料的利用,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同意者外,不得為特定目的以外之利用;是以,「資訊隱私權的保護」與「個人資料合理的利用」,便是本文研究項目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