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明海運法務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系研究所 謝哲勝所指導 陳奕澄的 船舶油污染侵害國際商港之民事責任 (2021),提出陽明海運法務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國際商港、船舶油污染、公共信託理論、污染損害、責任限制、責任保險、直接請求權、外國判決承認與執行。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國家安全與大陸研究碩士在職專班 朱新民所指導 黃翊峯的 蔡英文時期兩岸毒品查緝之研究 (2020),提出因為有 毒品查緝、毒品販運模式、跨境毒品犯罪、國家安全、兩岸共同打擊犯罪的重點而找出了 陽明海運法務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陽明海運法務,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船舶油污染侵害國際商港之民事責任

為了解決陽明海運法務的問題,作者陳奕澄 這樣論述:

臺灣規範船舶油污染民事責任的主要法源為海洋污染防治法(簡稱海污法),經比較法的觀察,與1969年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國際公約之1992年議定書(簡稱CLC1992)存在下列差異:例如地理要件、船的要件、油的要件、責任主體、排他條款、免責事由、污染損害的定義、強制保險及直接訴權、時效、管轄權及外國判決之承認與執行等,此等差異皆是海污法未來修法所需注意之事項。國際商港之客體性質為公共信託財產,屬於民事客體,可為物權之客體。商港水域所有權在實質上屬於全體國民,名義上為國家所有;透過制定法之授權,將商港水域經營權轉化為港務公司私有,並課予公共信託義務之限制。海污法修法時應明確污染損害之定義,包含清除油污

染、復原及預防措施費用、財產損害、環境損害、純粹經濟上損失及懲罰性賠償。至於非財產損害應非海污法污染損害之求償範圍,如適用民法第195條第1項,宜引入「觸碰法則」而限制之。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之制度設計考量從一開始鼓勵航海之特權,轉變成為務實考量-部分賠償優於完全無法受償。因此,有必要將限責基金之設立作為行使責任限制之要件。此外,宜授權主管機關以法規命令定期檢討限責金額。強制責任保險之直接請求權應定性為被害人的特別權利,其行使要件、抗辯事由及時效等,有待立法補充。此外,縱使CLC1992明列抗辦事由,但妨訴抗辯是否屬於CLC1992所列抗辯事由仍有爭議,海污法修法時應特別釐清。CLC1969、C

LC1992及燃油公約,對於外國判決之承認與執行均以自動承認為原則。相較而言,臺灣非公約締約國,臺灣船舶油污染民事責任判決在外國之承認與執行將遭遇較多的法律實務阻礙。

蔡英文時期兩岸毒品查緝之研究

為了解決陽明海運法務的問題,作者黃翊峯 這樣論述:

「反毒課題」是當前政府施政上的重點,目前兩岸關於毒品的製造、運輸與販賣行為更是與時俱進,與查緝機關上演矛與盾的戲碼從未消停,加上通訊軟體發達普及,運毒途徑含括海運及空運,毒品查緝難度不斷升高。在兩岸政治交流及影響下,本文論文聚焦於蔡英文總統任職期間(2016至2020年間)兩岸關係冰封情況下,我國毒品防治單位在阻絕中國大陸毒品走私源頭、毒販集團成員入出境、毒品金流等三項斷絕毒流的關鍵手段上受到之影響。本文之研究重點,第一、毒品類型與對國家安全的衝擊,毒品犯罪問題在實務上與貪污、走私、洗錢、經濟犯罪、族群對立及新興網路犯罪等都屬於社會中危害人民生活較嚴重的非傳統性威脅。不僅單獨的犯罪行為會危害

到國家安全,相關複合性的犯罪型態,更對國家、社會安全造成極大衝擊與威脅;第二、兩岸共同打擊犯罪查緝毒品案例,臺灣毒品犯罪問題,在2011年以後毒品查緝數量呈現逐年增長趨勢,2016年以後查緝毒品的數量及質量漲幅甚為明顯,至2019年查緝毒品數量、質量種類均達到高峰;第三、兩岸關係轉變及毒品查緝之關係,兩岸間訂有「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並於2019年至2020年海巡署查獲之跨境販運新興毒品等重大案件計五件。綜合本研究發現,海巡署兩岸共同打擊犯罪查緝困境係有,第一、雙方對於法律證據妥協方式探索不足;第二、缺乏整體策略、基礎性合作機制,導致資訊掌握不夠迅速;第三、取證問題、法制差異的

障礙。兩岸間須從建立兩岸地方司法部門直接聯繫通道,搭建毒品犯罪情報交流平臺、完善跨境毒品犯罪追逃協助機制、及時解決兩岸合作打擊毒品犯罪司法管轄權衝突並採取便宜主義適用協助調查取證,探索建立於平等互惠基礎上的證據制度妥協。同時建立近程、中程及遠程之兩岸對於共同打擊毒品犯罪內化機制-信心建立措施(Confidence-Building Measures,簡稱CBNs)。兩岸共同打擊犯罪之落實,因為政治上的障礙,以及兩岸法制因素、毒品防制單位的差異性,造成實務操作上有諸多尚待調和之處,兩岸共同打擊毒品應建立穩固機制,減少政治力及領導人更迭的影響,基於「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將可成為共

同打擊毒品犯罪的重要依據及共同打擊毒品犯罪為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