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明海運(香港)有限公司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陽明海運(香港)有限公司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陳永順寫的 散裝船經營學:理論與實務(第二版)(附光碟) 和王御風的 波瀾壯闊:台灣貨櫃運輸史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陽明海運五度獲選年度亞洲區間最佳航商獎也說明:陽明海運 致力提昇亞洲區間航線服務獲肯定,該公司今年五度獲選年度亞洲區間最佳航商獎。 由知名航運媒體Asia Cargo News主辦之「2020亞洲貨運物流暨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麗文文化 和天下文化所出版 。

國立政治大學 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 劉定基所指導 王綱的 銀行業與保險業運用雲端服務與個人資料保護之合規研究 (2021),提出陽明海運(香港)有限公司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雲端運算、委外雲端服務、個人資料保護、金融業委外雲端服務合約、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系研究所 謝哲勝所指導 陳奕澄的 船舶油污染侵害國際商港之民事責任 (2021),提出因為有 國際商港、船舶油污染、公共信託理論、污染損害、責任限制、責任保險、直接請求權、外國判決承認與執行的重點而找出了 陽明海運(香港)有限公司的解答。

最後網站進口注意事項(香港本地) - YangMing Marine Transport Corp.則補充:陽明海運 股份有限公司全球員工秉持”團隊、創新、誠信、務實”之價值理念,專注於全球化與精緻化的海運運輸經營,不僅以”準、快、穩、省”四大準則提供優良服務,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陽明海運(香港)有限公司,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散裝船經營學:理論與實務(第二版)(附光碟)

為了解決陽明海運(香港)有限公司的問題,作者陳永順 這樣論述:

  國際海運產業對全球經貿活動發展扮演極重要的角色,為國貿供應鏈的一環,是唇亡齒寒的關係。國家海運產業是否蓬勃發展,不僅象徵著國家力量是否強大,且反應該國的工業是否成熟發展。   全書分兩部分;第一部分在建立讀者對散裝船海運產業基礎知識的知與瞭解,以闡述散裝船經營基本觀念,說明構成散裝船業經營與管理組成的要素。第二部分在第一部分概念基礎上,闡述散裝船實體市場及衍生性市場投資交易的評估及操作,以及如何訂定完整性交易契約與執行,維護自己權利及降低契約風險。   本書為國際散裝船經營理論與營運的專業書籍,專注於散裝船投資交易操作和營運管理,具有廣度與深度,乃是國貿、商業管理等

相關科系,以及海運產業從業人員最佳實用參考書。 本書特色   以深入淺出的方式解說散裝船投資交易與管理,條理分明,循序漸進。   理論與實例相互對照,更易理解。   書末附有「問題討論」。   附錄光碟含有國際通用最新之契約範本與中文翻譯。  

銀行業與保險業運用雲端服務與個人資料保護之合規研究

為了解決陽明海運(香港)有限公司的問題,作者王綱 這樣論述:

雲端運算自2010年開始商業化迄今已逾10年的發展,隨著資訊技術在軟硬體方面的革新、網際網路效能提升和新興行動科技的問世,無論是在雲端服務的模式(如SaaS、PaaS、IaaS)或是架構(如公有雲、私有雲、混和雲與社群雲)上都逐漸成熟,也使雲端運算在各領域(例如:公部門、醫療、金融、物流等)的運用漸成為趨勢。銀行業與保險業在雲端運算的運用上之前多以私有雲來進行 (例如巨量資料分析、區塊鏈的智能合約、智能客服等),主因是考量法規依據與個資保護等議題,所以對於委外雲端服務大多在評估階段。2019年9月30日完成「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修訂後,銀行業與保險業在委外雲端的運

用上有較明確的法規依據。日後便可依照相關辦法中所規範的原則建立委外雲端服務的系統架構。金融機構運用雲端服務的個資保護議題除了與「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有關外,「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保險業辦理資訊安全防護自律規範」等都是需要遵守的法規規範。在委外雲端服務的運用上若要符合個資保護的相關規範,就必須在委外雲端服務的合約中訂立適當的條款。合約中對於委外雲端作業的風險控管、委託者的最終監督義務、主管機關和委託者的實地查核權力、查核方式、資料保護機制、受託者權限管理、資料儲存地點及緊急應變計

畫等都應在委外雲端服務合約中載明,以利個人資料保護的執行。本篇論文以此想法為出發點,並以目前委外雲端服務中較具規模業者的合約為討論對象,說明一般委外雲端服務合約對於相關法規的涵蓋程度。

波瀾壯闊:台灣貨櫃運輸史

為了解決陽明海運(香港)有限公司的問題,作者王御風 這樣論述:

★第一本台灣貨櫃運輸歷史專書 ★一部以海洋為背景的台灣人冒險史詩 ★台灣四大航運公司:中國航運、長榮海運、陽明海運、萬海航運 以貨櫃征服全球市場的故事     一個20呎箱子推動台灣經濟奇蹟的故事   從四家世界級航運公司:中國航運、長榮海運、陽明海運、萬海航運如何發展貨櫃運輸縱橫四海,到貨櫃運輸對全球與台灣經濟所產生的重大影響做系統性的整理,也象徵了台灣經貿發展的光榮一頁。   台灣身為太平洋上的小島,天然資源有限,卻在政府和民間的奮鬥下,創造了經濟奇蹟,其中貨櫃扮演極為重要的角色,從台灣發展貨櫃運輸的過程中,可以了解近五十年來經貿發展的脈絡。     本書即是第一本台灣貨櫃運輸歷

史專書,紀錄四家世界級航運公司:中國航運、長榮海運、陽明海運、萬海航運如何發展貨櫃運輸、征服四海的故事。這四家航運公司,其實與戰後台灣經濟融合中國轉移而來(中國航運、陽明海運),以及本土企業家(長榮海運、萬海航運)兩股勢力,還有國營(陽明海運)、民營(長榮海運、萬海航運)分庭抗禮的趨勢相同。這樣的背景下造就了台灣經濟奇蹟,而貨櫃運輸正是台灣經濟發展的光榮一頁。   在世界第一艘貨櫃輪首航的六十週年,回顧台灣貨櫃運輸發展的輝煌產業歷史,不僅前輩的經驗可以做為業界參考,他們拚搏、開創、堅持的冒險家精神,也能啟發如今的台灣人重新思考現狀,以因應多變的未來。

船舶油污染侵害國際商港之民事責任

為了解決陽明海運(香港)有限公司的問題,作者陳奕澄 這樣論述:

臺灣規範船舶油污染民事責任的主要法源為海洋污染防治法(簡稱海污法),經比較法的觀察,與1969年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國際公約之1992年議定書(簡稱CLC1992)存在下列差異:例如地理要件、船的要件、油的要件、責任主體、排他條款、免責事由、污染損害的定義、強制保險及直接訴權、時效、管轄權及外國判決之承認與執行等,此等差異皆是海污法未來修法所需注意之事項。國際商港之客體性質為公共信託財產,屬於民事客體,可為物權之客體。商港水域所有權在實質上屬於全體國民,名義上為國家所有;透過制定法之授權,將商港水域經營權轉化為港務公司私有,並課予公共信託義務之限制。海污法修法時應明確污染損害之定義,包含清除油污

染、復原及預防措施費用、財產損害、環境損害、純粹經濟上損失及懲罰性賠償。至於非財產損害應非海污法污染損害之求償範圍,如適用民法第195條第1項,宜引入「觸碰法則」而限制之。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之制度設計考量從一開始鼓勵航海之特權,轉變成為務實考量-部分賠償優於完全無法受償。因此,有必要將限責基金之設立作為行使責任限制之要件。此外,宜授權主管機關以法規命令定期檢討限責金額。強制責任保險之直接請求權應定性為被害人的特別權利,其行使要件、抗辯事由及時效等,有待立法補充。此外,縱使CLC1992明列抗辦事由,但妨訴抗辯是否屬於CLC1992所列抗辯事由仍有爭議,海污法修法時應特別釐清。CLC1969、C

LC1992及燃油公約,對於外國判決之承認與執行均以自動承認為原則。相較而言,臺灣非公約締約國,臺灣船舶油污染民事責任判決在外國之承認與執行將遭遇較多的法律實務阻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