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查詢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國立東華大學 法律學系 賴淳良所指導 陳家偉的 高齡者意定監護制度之研究 (2021),提出陳報遺產清冊查詢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意定監護、高齡者、財產管理。

而第二篇論文輔仁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林秀雄所指導 郭賡揚的 論我國繼承法之修正及對金融業債權之影響與因應 (2011),提出因為有 全面限定繼承的重點而找出了 陳報遺產清冊查詢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陳報遺產清冊查詢,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高齡者意定監護制度之研究

為了解決陳報遺產清冊查詢的問題,作者陳家偉 這樣論述:

鑑於我國於2018年正式邁入高齡社會,且人口老化發展迅速,高齡者權利保障刻不容緩,故立法院終於在2019年通過並施行討論多年的意定監護制度,以求完善成年監護制度,讓民眾得以依自身意願選任其信賴的監護人,並預先安排晚年生活事宜。本文就現今國際上高齡者相關的人權公約與行動計劃為整理,確認高齡者權利保障之特殊性與必要性,提倡維護高齡者尊嚴之主流價值,再透過介紹有關「行為能力」保障之國際公約與文件,確立成年監護制度之指導原則與精神,試圖在我國憲法規範中探尋建構成年監護制度的原理原則。此外,本文就日本與德國成年監護的發展與制度內容為完整的梳理,以及重點介紹英國、愛爾蘭、澳大利亞等國的監護替代及輔助決定

機制,並回頭檢視我國現行相關法律,希冀對我國單一的成年監護制度帶來不同的刺激與啟發。在前述章節的鋪陳之下,本文嘗試在現行意定監護的規範下,挖掘該制度在實際運用上的潛力。以高齡者的角度出發,構想其在晚年生活中可能遭遇的財產管理(信託、事業、繼承等)及身上照護(扶養、住居所、醫療)事項,並思考如何將前述公約精神、各國制度中的先進設計融入意定監護契約中,針對高齡者所需為妥善安排。本文認為,我國現行成年監護制度尚難謂盡善盡美,立法者應該擔起新一波修法的重責大任,提供更多元的輔助及保護措施,使我國成年監護與國際人權精神更為契合,保障高齡者享有安適穩定的晚年生活。

論我國繼承法之修正及對金融業債權之影響與因應

為了解決陳報遺產清冊查詢的問題,作者郭賡揚 這樣論述:

中文摘要 晚近鑑於工商交易發達,家庭型態及社會經濟的轉變,民法繼承編之部分條文已不合時宜,並由於原本我國繼承制度採行概括繼承制度為原則,若繼承人未於法定期限內聲請限定或拋棄被繼承人之財產,就必須概括承受被繼承人所有債權債務,如此恐造成不利繼承人之情形,而產生大家所熟知「父債子還」之不正義結果。然我國民法之立法精神之一,在於保護經濟上之弱者,又其最高指導原則亦為誠信原則,每當我們翻開報章雜誌,屢見不鮮又是某某未成年人,因未辦理限定或拋棄繼承,導致小小年紀已負有千萬元之債務,然法官審判時,雖同情繼承人,但也無法改變原本繼承法之規定。由於此類事件層出不窮,造成國家社會輿論嘩然,遂不得不正

視此一問題,因此對於此有違公平正義及誠信之繼承制度,實有必要加以檢討及修正。立法院於民國98年5月22日三讀通過修正繼承法有關繼承制度之部分條文,修正之條文於同年6月10日由總統公布並於同年6月12日生效,而將原本我國採行概括繼承制度修定改採「概括繼承有限責任之繼承制度」而以拋棄繼承為例外,此一制度帶來之影響,雖可保護繼承人之利益,但另一方面,對於債權人(尤其是以放款業務為重心之金融機構)債權之保障可謂是強制減損,因此面對我國繼承制度此一重大變革,債權人(尤以放款為業務之金融業者)該如何因應?此一課題,將牽動國家經濟整體發展,實不容小覷。關鍵詞:概括繼承制、概括繼承有限責任制、法定期間、拋棄繼

承、限定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