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定繼承 溯 及 既往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限定繼承 溯 及 既往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保成法學苑寫的 民法:條文╳體系╳概念 2020高普考‧司法特考(保成)(二版)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柯格鐘所指導 郭峻瑀的 論信賴保護原則下之稅捐核課與補徵處分 (2019),提出限定繼承 溯 及 既往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信賴保護、核課期間、核課處分、補徵處分、另發現應徵之稅捐、解釋函令。

而第二篇論文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陳清秀所指導 方榮輝的 行政執行程序中異議之訴之研究--以稅捐稽徵機關稅捐債權之執行實務為中心 (2018),提出因為有 行政執行、強制執行、債務人異議之訴、第三人異議之訴、對第三人聲明異議之訴、分配表異議之訴、遺產稅、稅捐優先權的重點而找出了 限定繼承 溯 及 既往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限定繼承 溯 及 既往,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民法:條文╳體系╳概念 2020高普考‧司法特考(保成)(二版)

為了解決限定繼承 溯 及 既往的問題,作者保成法學苑 這樣論述:

  適用對象       參加國家考試的考生   使用功效       1.除查閱功能外並兼具研讀、準備考試等多項功能。   2.加強對各該條文原意之體會,並援引實務及學者見解,以利讀者查詢及進一步閱讀。   3.以圖表方式,促進學習相關法律概念之理解與區別。   4.讀者能更清楚了解命題趨勢與命題重點所在。   改版差異       依照108年修法更新內容 本書特色       1.重要名詞解釋:每個收錄的名詞皆有詳細解釋,完整建構民法概念。   2.基本概念說明:併列相關名詞做圖表式說明,加強學習廣度。   3.方便攜帶:專業設計,32開本大小適合隨身攜帶,隨查隨記。  

論信賴保護原則下之稅捐核課與補徵處分

為了解決限定繼承 溯 及 既往的問題,作者郭峻瑀 這樣論述:

稅捐核課同時涉及事實認定變更導致之補徵處分與法律見解變更之補徵處分以及解釋函令變動之稅捐核課。補徵處分依稅捐稽徵法第21條第2項,以在「核課期間」內作成為必要。核課期間之性質係消滅時效。核課期間之起算、期間長度、中斷、中斷效力、完成適用稅稽徵法規定;在稅捐稽徵法未規定之情形,應適用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至於核課期間之不完成,不應類推適用民法之規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21條第4項無法取代核課期間,亦無從解決萬年稅單問題。核課處分有將抽象稅捐債務具體化、確定以及中斷核課期間之功能。前後核課處分之關聯應採取消滅說(吸收說)。核課處分並有暫時性核課處分以及附事後審查權保留之核課處分兩種特殊形態。因認定事

實變更而補徵處分時,應分為兩個層次:第一層為稅捐稽徵法第21條第2項之「另發現應徵之稅捐」,應以「稽徵機關核課時尚未出現之事實」為判斷標準。第二層則為類推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但書第2款撤銷違法授益處分之信賴保護限制。信賴基礎之判斷上,核課處分得作為信賴基礎;在信賴表現之判斷上,宜放寬信賴表現之判斷,以納稅義務人完納稅捐為已足;至於當納稅義務人故意違反協力義務或稅捐規避等情形時,自屬信賴不值得保護。法律適用錯誤中,在單純適用法律錯誤之情形,不得補徵稅捐。但在解釋函令變更之情形,符合稅捐稽徵法第1條之1第1項以及第2項要件時,解釋函應溯及適用,稽徵機關得據此補徵稅捐,惟仍應檢視是否符合信賴保護

原則。新發布解釋函令之情形,得透過稅務預先核釋或立法上增訂稅務衡平措施解決信賴保護之問題。在無核課處分之補徵稅捐,因無信賴基礎,無從構成信賴保護。所得稅法上核定之公告得作為信賴基礎。惟在其他核定公告之申報繳納型態之稅捐,則在立法上得增訂申報視為附事後審查權保留之核課處分或是以電子化行政處分送達納稅義務人,以使納稅義務人得主張信賴保護。

行政執行程序中異議之訴之研究--以稅捐稽徵機關稅捐債權之執行實務為中心

為了解決限定繼承 溯 及 既往的問題,作者方榮輝 這樣論述:

稅捐稽徵機關就稅捐債權居於公法上債權人的地位,於配合行政執行程序中,對於債務人異議之訴、第三人異議之訴、對第三人聲明異議之訴及分配表異議之訴,皆係訴訟之相對人,故對於實務的瞭解與操作,在維護租稅債權及確保稅捐有效執行徵起之目標上,乃一重要課題。義務人於行政執行程序中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之依據及事由,行政執行法並無明文規定,應如何適用,實務上與學者各有見解,影響稅捐行政執行程序之進行。並探討目前稅捐債權之徵收期間及執行期間相關問題,有無修正改善之處,確保租稅債權實現及保障義務人權益。執行實務上,第三人主張不動產執行標的係借名登記,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稅捐稽徵機關如何因應?又義務人如對第三人有金錢

債權,行政執行分署對第三人核發執行命令執行後,第三人對於行政執行分署之執行命令有無聲明異議,其效果如何?稅捐稽徵機關為公法上之債權人對於第三人之聲明異議該如何處置?程序上有何規範?進而使稅捐之行政執行能順利進行並確保稅捐債權之實現。實務上,義務人對第三人之人身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是否得以執行有不同之見解,致稅捐稽徵機關就義務人人身保險契約解約金之執行,如第三人提出聲明異議,是否要對第三人之聲明異議提起訴訟,產生疑惑,藉由實務判決歸納分析爭點問題所在,以學者及實務見解加以探討,作為日後行政執行之參考。強制執行法對於分配表異議之處置有相當嚴謹之規定,如漏未注意,有導致喪失聲明異議權及訴訟權之風險,目

前於遺產稅執行實務上,行政執行分署就執行拍定被繼承人遺產之價額作成分配表,將遺產稅稅捐債權分配順序列於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之普通債權之後,影響遺產稅之徵收與執行,實有探究之必要,維護稅捐債權之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