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定繼承卡債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廖蕙玟所指導 馬孟鄰的 詐害債權行為態樣之研究--以實務常見之信託為中心 (2018),提出限定繼承卡債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詐害債權、債權債務、信託、強制執行、非訟程序、執行名義。

而第二篇論文南華大學 生死學研究所 釋慧開所指導 劉伶蘭的 債務人負債處境之研究 (2010),提出因為有 社會互助、生命成長、再學習、四階段歷程、債務處置、債務、債務人、負債處境、擴張信用、金錢管理的重點而找出了 限定繼承卡債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限定繼承卡債,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詐害債權行為態樣之研究--以實務常見之信託為中心

為了解決限定繼承卡債的問題,作者馬孟鄰 這樣論述:

「詐害債權」依照《說文解字》所作之解釋,債,即負債也;權,則係因人為因素所產生的力量與利益。債權是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法律上權利(作為或不作為)。屬權利、義務相對原則,債權者為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相對必須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司法上義務。 信託,乃行為本於權利移轉之真實效果意思,且有權利移轉之表示行為,應依其意思表示,發生權利移轉之效力;且為保障真正權利及交易安全,信託關係中因而賦予信託財產之獨立性;雖信託財產是獨立的,並且與受託人自己的財產和其他信託的信託財產不同。此目的是在受託人自己的財產和信託財產之間建立基金的防火牆,由於受託人沒有無資金或破產,導致受託人的債權人向其追索,導

致信託的目的無法實現。強制執行係指國家執行機關(主體)基於統治關係,在債務人不履行一定義務時,經債權人依據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利用國家強制力,強制債務人履行義務,以實現或確保債權人對於債務人私法權利上請求權之民事非訟程序。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係為了保護信託財產及達成信託目的。 是以,本文藉肯認信託財產為一權利主體,甚至得為法人,使信託財產得為強制執行之理,如此,可杜絕現行信託法另設例外之規定所造成之紛亂現象。

債務人負債處境之研究

為了解決限定繼承卡債的問題,作者劉伶蘭 這樣論述:

  本研究的目的在探討債務人面對債務時的負債處境,其問題包括:造成債務人負債的因素、債務人負債處境的心路歷程,以及負債對債務人生命所產生的影響和意義。本研究採立意取樣為原則,以深入訪談法共訪談了四位債務人,並以此對文本進行資料內容的譯碼及分析。   研究結果發現,造成債務人負債的主要因素為「過度擴張信用」,其次是「缺乏金錢管理態度」,其他則有「經營事業」和「遭逢變故」等負債成因。從債務人負債處境的心路歷程中探究出:「債務人面臨債務時的處置過程」之「負債處境」意義;並且得到債務人「負債處境的四階段歷程」的「債務處置」結果。在負債對債務人生命所產生的影響和意義之問題,「寶貴時光」、「接受事實」、

「沉澱反省」和「責任內化」等內涵,是負債對債務人生命影響的「再學習」課題,並且由此產生「生命成長」之負債意義。   本論文最主要的發現是:債務人「心理的因素」是其面對負債處境重要的主導力量。債務人透過此心理層面的作用,負債處境由「負債初期→負債中期→負債後期→近期」的四階段歷程依序行進,並可區分為兩種不同的債務處置情形,分別為「奮戰期→停滯期→處置期→開朗期」和「奮戰期→處置期→安定期→開朗期」。當債務人進入「處置期」時,則意味著債務人以正面、積極的態度面對負債事件;同時,因償債的行為已經啟動,也就逐漸接近償完負債的目標。   最後,本研究針對學校教育、社會互助網絡,以及未來研究的方向提出若干

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