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法規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關稅法規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李開遠寫的 證券交易法理論與實務(5版) 和unknow的 稅務小六法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法學題庫- 110 年關稅特考三等關稅法務考題- 關稅法規也說明:一、請詳述關稅法對進口展覽物品後復運出口,及出口展覽物品後復運進口得免徵關稅之規定為何?(25 分). 二、海關得否對進出口貨物實施破壞性查驗?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五南 和元照出版所出版 。

國立中正大學 會計與資訊碩士在職專班 黃劭彥所指導 楊佾翎的 國際第三方支付平台業者課稅方式之探討—以PayPal為例 (2021),提出關稅法規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第三方支付、PayPal、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交通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 林志潔、林孝倫所指導 李承育的 關係企業間移轉境外子公司股權之稅法爭議 (2020),提出因為有 集團企業、關係企業、股權移轉、損益認列、實質課稅原則、受控交易、境外子公司、組織重組的重點而找出了 關稅法規的解答。

最後網站瘋國考俱樂部, profile picture則補充:想要通過關稅法規這個大魔王一定要唸那麼多書嗎? 不用再找了,就這本啦!孟成老師《關稅法規-速成攻略》 關稅法務榜首『周品宏』誠心推薦→ http://goo.gl/sGucBD...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關稅法規,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證券交易法理論與實務(5版)

為了解決關稅法規的問題,作者李開遠 這樣論述:

  目前正值我國大力推動金融自由化與國際化,規劃發展台灣成為亞太區域金融中心,證券交易為其不可或缺之一環,為促進我國證券市場健全發展,保障投資大眾及責成相關業者適法經營,俾利國家整體經濟發展,實有賴證券相關規範之制定,證券交易法規係規範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及買賣之基本法規,其與證券市場秩序之維持,關係至深且鉅,各國無不制定周延、透明及公正之證券交易規範,我國亦朝此目標努力,對證券交易法及相關法規不斷加以研析修正,以配合國家整體經濟發展之所需。   透過股票投資之學習與操作,可讓我們更廣泛、更深入地學習與了解國內外政治、經濟、金融及產業等各類知識之廣度與深度;在某種意義上,

股票之走勢可謂係國內政治、經濟之晴雨表,因之,股票投資除可獲取利潤外,尚是另一種求知學習的途徑,作者期盼諸位讀者在閱畢本書後,皆能體會本書之重點,不只是證券管理法規之介紹,而是正確股票投資觀念之建立,衷心期盼各位讀者皆能體會理性之投資行為比正確之行情預測更為重要,亦祝福各位讀者作一個快樂之業餘投資人。  

關稅法規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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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第三方支付平台業者課稅方式之探討—以PayPal為例

為了解決關稅法規的問題,作者楊佾翎 這樣論述:

本文主要研究國際第三方支付平台業者之課稅方式,並以PayPal為例。隨著數位經濟帶來便利快速的商業交易模式,讓全球各國積極推動國際貿易活動及跨境投資,商品外銷跨國交易為我國重要之經貿型態。然而對於買賣雙方而言,常存有買賣雙方互信基礎薄弱及貨到支付產生的時間差風險,於是由第三方支付業者設立消費者買家、金融機構、賣家商戶間服務交易模式因應而生,第三方支付業者則在網路交易潛在風險中,創造多贏的電子商務模式,並從中獲取利潤,如有屬我國境內來源所得之境外業者,應依我國相關稅法規定課徵我國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維護我國稅制稅源及公平性。關鍵詞:第三方支付、PayPal、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

稅務小六法

為了解決關稅法規的問題,作者unknow 這樣論述:

  ◎本書共有十二類,收錄298種法規,並蒐集稅務相關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至第804號解釋文。   ◎依領域區分為稅法總則編、內地稅法編、國境稅法編等三大類。其中內地稅法編下又分為所得稅類、財產稅類、交易稅類、消費稅類、稅捐優惠(例示)、其他重要法規等六類;國境稅法編下則有關稅徵免類、關務行政類、關務管理類、制裁規範類、其他規範類等。   ◎適合研習稅務相關法律者,特別是法律系學生及稅務從業人員使用。

關係企業間移轉境外子公司股權之稅法爭議

為了解決關稅法規的問題,作者李承育 這樣論述:

隨著全球化時代來臨,工商社會發展一日千里,商業往來愈發活絡,集團企業為了因應各式各樣之經營挑戰,時有隨著營運需求進行不同程度之組織重組,例如:集團企業可能基於成本管理上的考量、經營方針之調整甚或是營運策略、營運風險等不同原因,透過股權買賣、合併等不同方式將其所控制之子公司(或孫公司)相互整併、出售,又或者是以新設之控股公司方式進行集團企業投資架構之調整。然而在我國,集團企業內部移轉境外子公司股權時,若該子公司因營運盈虧,其股權淨值相對投資設立時已有所增減,則企業能否因該移轉行為認列此一股權淨值變動所帶來之損益?此一問題在我國實務上有著不小之爭議。本研究以實務見解出發,透過觀察近年有關此議題之

行政法院判決,本研究發現到實務針對此議題無論是適用法規、解釋法律、認定事實上,皆會因為股權交易前後是產生盈或虧而異其說理,亦即當集團企業移轉其受控子公司股權後,若產生所得時,實務見解認為根據我國民法規範,即使雙方為關係企業,其各自仍屬獨立法人,股權一經轉讓,將不再顯示於其財務報表上,交易已成立,納稅義務人應申報納稅;惟若交易產生損失時,實務見解卻主張因母公司仍享有控制股權能力,因此交易未成立,損失未實現。顯然地,實務見解對於此議題之觀點是相互矛盾的,此一情形亦將使納稅義務人在個案上陷於動輒遭補稅之風險,也恐間接破壞我國投資環境之穩固,因此,本文旨在透過觀察、研究行政法院判決,並嘗試以現行法觀點

詮釋此一議題應有之作法,並據此對實務見解評析,而根據本論文研究,若以現行法觀點,應係以「有所得應課稅,有損失應認列」之見解較為可採。除了判決研究外,本文亦參考了美國聯邦稅法上與本議題有關之規範,而美國法在處理此一議題上相較我國之現行法規範並無二致,美國係採「有所得應課稅,有損失應認列」之作法,針對個案中有稅捐規避、非常規交易疑慮時,再另以經濟實質原則、實質重於形式原則等原則另行處理,其中,美國之經濟實質原則與我國之實質課稅原則相似,惟美國針對經濟實質行之有年,透過實務長期之積累,已發展出一套較為明確、成熟之操作體系,相較我國在操作實質課稅原則時,不只法規範仍較為抽象,具體操作亦流於主觀,或許將

來我國可借鏡美國法有關經濟實質原則之規範,建立一套更為明確之操作實質課稅原則之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