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立發票時限表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開立發票時限表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吳嘉勳,吳習寫的 基礎稅務會計(10版) 和黃則強的 租稅申報實務(第三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營業人因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滯納金,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 ...也說明:該局舉例說明,天然氣供應商因其用戶未於其規定期限內繳納天然氣使用費而向該用戶加收滯納金,係屬瓦斯費之一部分,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該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五南 和大揚出版社所出版 。

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江彥佐、蔡孟彥所指導 陳泓逸的 加值型營業稅中進項稅額扣抵權與非實際交易對象認定之研究—以資源回收物運銷合作社為檢討適例 (2021),提出開立發票時限表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合作社、合作經濟、拾荒者、回收商、資源回收、再生工廠、補徵稅額、免徵稅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進項憑證、銷項憑證、加值型營業稅、稅捐法定主義、非實際交易對象。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會計學研究所 王全三所指導 林思嫻的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5號客戶合約收入與我國統一發票開立關係之研究 (2018),提出因為有 客戶合約之收入、IFRS 15、收入認列、統一發票的重點而找出了 開立發票時限表的解答。

最後網站網購業者開立發票時點解析 - 政府對企業整合單一服務入口網則補充: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不論以何種方式銷售商品,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應於發貨時開立統一發票,惟發貨前已先收貨款,則應先開立統一發票。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開立發票時限表,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基礎稅務會計(10版)

為了解決開立發票時限表的問題,作者吳嘉勳,吳習 這樣論述:

  依據最新修正所得税法修訂,刪除兩稅合一,改變股利所得及未分配盈餘的課稅方式。   統合會計學及相關稅法,適合我國國情實務上運用。   新版依法令變動修改,更具正確性及時效性。   作者以專業精心著作,以利讀者稅法研究及實務教學運用。   稅務會計係就有關會計之各項稅務法令規定融入會計學理中,在介紹學理時,亦將有關法令一併提出,因此稅務會計可說是針對我國國情而寫之會計實務。   本書內容以所得稅為主,此外如營業稅亦有詳細說明,其他法令與會計有關部分亦加以介紹,主要章節包括緒論、統一發票及營業稅、營業收入、建築業會計、銷貨成本、營業費用、非營業損益、資產、負債及股東權益

、資產重估價、稽徵程序與最低稅賦,以及租稅處罰與行政救濟等。   民國106年修正查核準則,另外所得稅法、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也有修正,包括房地合一實價課稅、反避稅條款等在本版中均有說明。107年所得稅法修正,其重點為廢除兩稅合一,民國107年以後公司分配的股利,沒有可扣抵稅額。個人收到股利課稅方式有兩種選擇,一、按28%固定稅率計算稅額。二、股利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與其他十類所得合併申報,按累進稅率課稅,但股利所得可以有8.5%的設算稅額可以扣除,一個申報單位最多扣除八萬元;最高邊際稅由45%降低為40%;未分配盈餘加徵所得稅由10%降為5%;非居住者股利扣繳率由20%

提高到21%。  

加值型營業稅中進項稅額扣抵權與非實際交易對象認定之研究—以資源回收物運銷合作社為檢討適例

為了解決開立發票時限表的問題,作者陳泓逸 這樣論述:

1985年以前,我國營業稅採取「毛額型營業稅」。亦即,每一階段的「銷售額」與其「銷項稅額」均計入稅基,使銷售額隨著銷售過程所產生之營業稅逐層累積,形成放大總稅捐負擔之累積效應,造成重複課稅與稅上加稅之結果。為解決上述問題,1986年開始採行「加值型營業稅制度」,即以「稅額相減法」計算當期之應納或溢付稅額。營業人必須取得合法之進項憑證,並藉由規範營業人申報退抵文件及統一發票明細表,促使營業人主動向銷售營業人索取進項憑證,具有自動勾稽之作用,進而減少逃漏稅之機會。承上,自加值型營業稅之建置原則以觀,稽徵實務與司法實務均否准再生工廠取得「資源回收物運銷合作社」所開立之發票,導致其無法扣抵已申報的銷

項稅額,進而須「補繳營業稅」是否符合稅捐法律主義,頗待研究。對此,司法實務最常引用者無非是最高行政法院87年7月份第1次庭長評事聯席會議決議 ,其認為:「我國現行加值型營業稅係就各個銷售階段之加值額分別予以課稅之多階段銷售稅,各銷售階段之營業人皆為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故該非交易對象之人是否已按其開立發票之金額報繳營業稅額,並不影響本件營業人補繳營業稅之義務。」2011年,大法官釋字685號宣告上開決議見解並未違反稅捐法律主義。進而,司法實務常以《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1款中「未依規定取得之憑證」否決再生工廠取自非實際交易對象之進項憑證,從而再生工廠負有補繳「進項稅額不得申報

扣抵銷項稅額」之營業稅義務,導致有重複課稅之疑慮。因此,引發本論文所欲處理營業稅法上之兩個問題意識為:第一,「營業稅法上銷售關係當事人之認定判準為何?」亦即,在稅捐法上認定實際交易相對人時,是否跟隨民事法上認定交易相對人之標準?抑或與民事法之規範有所脫鉤?倘若採取稅捐法與民事法規範脫鉤的看法,極容易導致徵納雙方在「銷售當事人之認定」存在認知上差異,因而引起第二個問題意識:「營業人取自非實際交易對象之發票得否用以扣抵銷項稅額?」自加值型營業稅具有轉嫁功能以觀,再生工廠只要將營業稅款支付予第二資源回收物運銷合作社時,應立即取得相對應的進項稅額,並不因第二資源回收物運銷合作社是否申報繳納銷項稅額而受

影響。綜上,本論文研讀拾荒回收系統與資源回收物運銷合作社之相關文獻,對於上述問題意識提出「現行制度運作之批判與反思」與「修法建議與未來展望」之結論,希冀透過跨部門間良性且有效率地互相合作與協調溝通,方能更臻完善地解決資源回收物運銷合作社之憑證問題。

租稅申報實務(第三版)

為了解決開立發票時限表的問題,作者黃則強 這樣論述:

  《租稅申報實務》是【國家記帳士】考試科目之一,本書作者依考選部所公布的考試範圍以及最新的相關法規,參考歷屆考題重新編寫出版,提供讀者最新的應考情報、最精要的知識。   全書分為四篇,分別講述:營業稅申報實務、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實務、綜合所得稅申報實務、所得基本稅額申報等,除了是準備參加【國家記帳士】考試的應考秘笈,對於現在越來越普遍的開店、創業者,也是十分實用的稅務指南。   本書作者在大專院校任教多年,累積豐富的教學心得與輔導學生參加國考經驗。為使本書更臻完善,作者也請出好友蕭勝賢會計師提供許多會計實務上的專業意見。   作者從歷屆考題中精選各種類型近五年的考題

(扣除不合時宜的題目),提供作者對題目的分析以及相關的解答,收錄於書末。讀者可以不必為了許多重覆或類似的考題而另外購買題庫。   第三版依據最新稅法的規定修訂相關內容,近來稅法的變動以所得稅法的變化較大,除了綜合所得稅特別扣除額及計稅方式的增加外,最低稅負制、證券交易所得稅的恢復及取消、不動產交易所得時價課稅以及兩稅合一制度的改變等等,都是值得留意的重點。   此外第三版也將歷年記帳士的考題加入課本的例題當中,使讀者在研讀規定之後,馬上有接續的例題可以參考。尤其是第二篇的營利事業所得稅,包含了查核準則對收入、成本及費用認列的相關規定,內容繁雜,更需要相關例題幫助讀者理解,因此成為本次改版的

重點。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5號客戶合約收入與我國統一發票開立關係之研究

為了解決開立發票時限表的問題,作者林思嫻 這樣論述:

我國於107年1月1日起開始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5號「客戶合約之收入」,企業依照辨認客戶合約、辨認合約中之履約義務、決定交易價格、分攤交易價格、決定收入認列時點等五步驟認列收入,且僅於滿足履約義務時始可認列收入。本研究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於107年5月3日所公布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5號「客戶合約之收入」之釋例為範本,分析其適用我國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所規定企業營業稅申報時點與統一發票開立之情形,以期幫助有興趣人士能夠更理解企業處理客戶合約收入時,財務會計與營業稅實務之操作。 本研究分析與歸納客戶合約之收入之公報釋例,一般來說,企業於提供商品或勞務予客戶之前

後,會於財務會計上認列應收款或合約負債,企業可能已收取對價或對於收款已具現時權利,此時不考慮未來可能退還之金額,除有特別函釋規定外,即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對於某些特定產業或情況,則依我國財政部發布之相關解釋函令進行營業稅申報與統一發票之開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