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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中科技大學 應用日語系日本市場暨商務策略碩士班 曾耀鋒所指導 宋璟辰的 折衷理論應用於工業機器人廠商進入台灣市場之研究 -以日本安川電機為例- (2019),提出長谷川 電機工業 代理 店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工業機器人、安川電機、海外直接投資、折衷理論。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系 黃程貫、王能君所指導 張義德的 拒絕團體協商之不當勞動行為-日本與台灣之學理分析及實踐經驗比較 (2015),提出因為有 團體協約法第6條、日本勞動組合法第7條第2款、工會、不當勞動行為、拒絕團體協商、誠實協商義務、裁決決定的重點而找出了 長谷川 電機工業 代理 店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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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衷理論應用於工業機器人廠商進入台灣市場之研究 -以日本安川電機為例-

為了解決長谷川 電機工業 代理 店的問題,作者宋璟辰 這樣論述:

本研究主要在探討工業機器人日本安川電機在台灣拓展機器人的策略。以折衷理論(所有權優勢(O) 、區位優勢(L)及內部化優勢(I))分析進入台灣市場原因及特徵,並探討針對其所擁有的核心能耐與地主國所擁有的特殊優勢遇到的問題了解其進入的策略。Dunning指出當企業具備以上三種條件之際,才會進行海外直接投資。本研究透過個案公司在台灣不同時期之經驗來探討,研究結果如下:(一) 投資初期(1969-2000):提供技術設備(O)尋找和母國規模相似的廠商並利用台灣加工出口區以及便宜勞動力和電力(L),防止技術洩漏(I)之外,也可拓展第三國市場。(二) 投資中期(2001-2014):成立獨資子公司(

O)。此時期台灣半導體產業達到最高峰帶動機器人需求量(L)。運用台灣投資之經驗以合資夥伴為網絡尋找接單豐富之代理商。可節省談判成本及掌握品質管理能力(I)。(三) 投資後期(2015-迄今):子公司擴大資本額並派遣擁有海外經驗的日籍幹部增設機器人中心強化知名度(O)。選擇科學園區產業群聚特性將機器人產業擴大至一般產業(L)。此外,在面臨與日本環境不相同時可設法將利潤為最大化(I)。 最後經過案例探討,三個時期投資之特徵分別符合折衷典範。因此可以了解運用折衷典範來分析海外市場的活動,是一個有效的方式,也有助於決策者中長期於海外思考經營策略。

拒絕團體協商之不當勞動行為-日本與台灣之學理分析及實踐經驗比較

為了解決長谷川 電機工業 代理 店的問題,作者張義德 這樣論述:

我國自2007年起陸續修正了工會法、團體協約法及勞資爭議處理法,並於2010年5月1日起施行。在團體協約法第6條中新增了勞資雙方應本於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團體協商及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他方所提團體協約之協商,而與工會法第35條第1項之規定共同構成不當勞動行為的禁止規範。依團體協約法第6條之立法說明,該條文之立法雖係參酌了美、日、韓三國之立法例,但由於日本的工會係以企業工會為主要的組織範圍而與我國的勞資關係較為接近,故本文以日本法制為比較研究之對象而採取了比較法之研究方式。 在第二章中先觀察團體協商之機能、態樣、對於團體協商之法律規範型態、與其他勞資對話機制之區別以及日本團體協商之特色

等作為研究之基礎後,也對於日本團體協商權之概念形成、主體、性質、定位與效果等「團體協商權」概念內容進行研究。 而日本國憲法第28條對於勞動基本權之保障亦與其他基本權相同有其內在的限制,因此於第三章中檢視了在日本的實定法上對於公務員的團體協商權所設諸多之限制及其改革之動向外,也探討了自1980年代中期後部分學說所提倡之應限制少數工會之團體協商權的見解。此外,也分析了對於拒絕團體協商之行政救濟與司法救濟。 由於日本國憲法第28條僅抽象地規定保障勞工之團體協商權,是以勞動組合法第7條第2款乃將「雇主無正當理由拒絕與其所僱用勞工之代表進行團體協商」作為不當勞動行為的態様。唯,何謂「無正當之

理由」?在第四章及第五章的前兩節中,分別從當事人、代表、事項、進行程序等面向一一觀察日本實務及學說見解所生之相關爭議。 除了勞動組合法第7條第2款所明定之不得無正當理由拒絕團體協商外,日本學說及判決認為雇主尚負有「誠實協商義務」。是以,第五章第三節則聚焦在誠實協商義務之基本意涵、具體內容以及雇主在複數工會併存時的誠實協商義務。另,在本章中也分析了自1980年代開始在日本學說上所出現之應導入工會之公正代表義務的議論。 於探究日本法上的相關議題後,第六章則將研究的焦點轉回我國,擬先檢視我國團體協商規範之變遷,再整理與分析實務對於規範的實踐並檢視相關學說的妥當性。此外,也檢討了新團體協約

法的規定對於勞工團體協商權的保障是否充分及其問題點並試圖尋求妥適的解決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