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新法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酒駕新法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張麗卿寫的 新刑法探索(七版) 和洪正,李由的 2022八週帶你讀法學知識(高普考、地方特考三四等適用)100%題題擬答/詳解(贈法科申論題寫作技巧課程)(十三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酒駕新制懶人包】一次搞懂酒駕新制罰多大!也說明:7月正式上路的新制在酒駕罰款部分採汽、機車分流,並提高汽車罰款為3萬元~12萬元,最傷荷包的是罰款累進處罰制,以汽車來說,5年內若第3次酒駕就會按前次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元照出版 和三民輔考所出版 。

國立臺灣大學 商學研究所 余峻瑜所指導 劉庭華的 酒駕再犯風險特徵分析:以臺灣地方法院裁判書為例 (2020),提出酒駕新法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酒駕再犯、酒駕政策、量刑、羅吉斯迴歸、Cox比例風險模型。

而第二篇論文中央警察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余振華所指導 鄭妤姍的 不能安全駕駛罪之危險評價 (2014),提出因為有 危險犯、不能安全駕駛、抽象危險、具體危險的重點而找出了 酒駕新法的解答。

最後網站7/1酒駕新法上路基隆警變身廣告舉牌人宣導 - 蘋果日報則補充:基隆市警察局統計,本市酒駕案件明顯減少,從2014年的191件逐年下降至2108年的76件,酒駕罰責新法7月1日上路,加重罰鍰、同車連坐仍需受罰等,市警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酒駕新法,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新刑法探索(七版)

為了解決酒駕新法的問題,作者張麗卿 這樣論述:

  本書與時俱進,探索社會發展中,刑法所面臨的各種問題,舉凡犯罪論、刑罰論與各個犯罪類型的議題。本書的內容有些較為平實,有些則相對繁複,但都值得探討。較為平實的討論,有助於學子思考國家考試作答;較為繁複的研析,則有助於研究者的研讀。本次改版,針對近年的熱門話題,如監護、假釋、累犯及沒收新制等所作的修正與補充,使內容更能與時代接軌,方便讀者閱覽。本書的若干文章已對實務判決或立法方向發生影響,諸如衛爾康大火的廢弛職務致釀災害,酒醉駕車罪、以及食品安全的相關問題等,均屬值得一再詳讀的作品。

酒駕新法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醫生大名為 郭東恩 醫師
字幕誤植特此更正!!!

原來只喝一杯酒測真的會過!

從當年葉少爺酒駕害三命,到柯文哲市長愛徒曾御慈遭酒駕者撞死,多年以來造成許多社會問題以及不少家庭的天倫夢碎,「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這句標語連小朋友都能朗朗上口,但酒駕卻似乎未曾減少,難道酒駕問題真的沒辦法根除嗎?

8891新聞聊天室今天就帶大家一起來看看,酒精對於駕駛人到底有多大的影響?喝一杯真的沒關係嗎?吃麻油雞、羊肉爐這類含酒精的料理會造成酒測超標嗎?而近期受到關注的道交第35條修正案到底修正了些什麼?修正後對於酒駕防制真的有幫助嗎?酒駕真的會判死刑嗎?

《8891車壇聊天室》在這裡我們不光看車更看時事,從用路人的角度出發,檢視你我最關注的當今議題,結合實驗與各方專家意見,不人云亦云,陪你一起聊聊那些你該認真看待的大小事。

酒駕再犯風險特徵分析:以臺灣地方法院裁判書為例

為了解決酒駕新法的問題,作者劉庭華 這樣論述:

本文收集2010年至2020年我國地方法院裁判書作為樣本,從中萃取有價值資訊,並結合Cox比例風險模型與羅吉斯廻歸模型等統計方法,期望探討歷次修法對於減少再犯行為的成效,以及影響酒駕行為人極短期內再犯的重要因子。本研究探討的應變數有二:再犯時間間隔以及再犯機率,自變數則包含修法變數、處罰變數、酒測值變數、犯罪特徵變數,以及時間地理變數等五個種類。實證結果顯示,在修法成效方面,資料期間4次主要修法皆有效降低再犯風險,並以2019年施行的酒駕新法效果最顯著,本研究分析認為主要與累犯加重罰則、酒癮戒治與酒精鎖的實施有關;酒駕罰則施行方面,本研究發現刑期長度與再犯風險呈現負相關,罰金金額則無顯著影響

。此外,易科罰金與緩刑之宣告有削弱刑罰成效的作用。對於極短極內再犯者,罰金則相對於有期徒刑有更好的嚇阻效果;酒測值方面則發現酒精濃度與再犯風險有著顯著的正相關;在行為人特徵方面,研究顯示無照駕駛、國中以下教育程度、騎乘機車者有較高的再犯風險;地理分區方面則以東部、南部為再犯的高風險區域。此外,本研究亦驗證嚇阻理論中刑罰的「迅速性」因子,結果顯示刑罰實施速度愈快,再犯風險愈低。

2022八週帶你讀法學知識(高普考、地方特考三四等適用)100%題題擬答/詳解(贈法科申論題寫作技巧課程)(十三版)

為了解決酒駕新法的問題,作者洪正,李由 這樣論述:

  ★法學知識考科「重點心智圖」,快速建立體系概念   ★「八週帶你讀」進度安排,按部就班帶你達成目標   ★「思考大富翁」問答解說,掌握各章重點核心   ★「本週評量」試題淬鍊,有效驗收學習成果   ★收錄109~110年最新試題9份,100%題題詳解   【八週帶你讀系列書籍介紹】   許多考生在準備公職三四等考試時,常常因為工作或是其他因素導致時間不夠用,未能有效安排學習進度的情況下很容易影響學習的成效。因此本系列書籍仿照補習班上課計畫,將內容安排為八週時程,讓考生能夠依此架構安排時間,循序漸進研讀。讓考生在有限的時間內仍能有條不紊,逐步且確實地吸收各科目內容,自學也可達到和上補習

班同樣的效果,正是本系列誕生的宗旨。   【常見問答】   Q1:本書內有包含歷屆試題嗎?   A1:本書除了重點整理以外,還包含109年地方特考三、四等試題,及110年一般警察三、四等、鐵路高員三級、鐵路特考員級、高考三級、普考、司法特考三、四等最新試題共9份,100%題題詳解。   Q2:請問本書是最新的法規嗎?   A2:本書收錄至出版日前之最新法規。   【本書適用】   這本《八週帶你讀法學知識》適用於:   .高考三級/普通考試。   .鐵路人員考試(鐵路特考)高員三級/鐵路人員考試(鐵路特考)員級。   .三等及四等: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地方特考)/關務特考/身障特考/司法人

員(司法特考)/移民行政人員/原住民族特考。   .三等:海岸巡防人員/民航人員。   以及有以下困擾的考生們:   .有沒有一本法學知識能讓法學零基礎的我也看得懂?   .法學概念抽象又複雜,該怎麼入門?   .大法官解釋文那個多,要背哪一個?   .選擇題怎麼選才能兼具效率與正確性?   【考試利多】   111年高普考於3月21日至30日報名,7月15日至19日舉行考試。107年公務人員加薪後,高考三級起薪約4.7萬元,普通考試起薪約3.7萬元, 初等考試起薪約3萬元,地方特考同職等起薪相同。110年高普考錄取5,316人,高考三級錄取率10.59%,普考錄取9.45%,平均每10人有

一人上榜。高普考與地方特考考試科目相同,搭配投考組合還可跨考其他國家考試,考生持續用心準備,每年有多次考試機會,進一步增加上榜機率。     【本書優勢】   .八週帶你讀完法學知識!   法學知識考科多、內容繁雜,多帶給考生們不易準備、投資報酬率低的印象。本書特別規劃八週進度,濃縮整理憲法、行政法、民、刑法,再加上財經、勞動、社會、性別主題各重要法規,並收錄法學概念、奪榜關鍵、重要釋字內容等,重點深入淺出。每讀完每一章,在每週進度表上打勾並記錄日期。考前再衝刺,全面回顧滴水不漏!即便非法律系的讀者也能在作者的引導下循序漸進,厚積薄發。   .各章出題率一目瞭然!   覺得法學知識範圍廣、條

文艱深、內容瑣碎,準備起來總是顧此失彼嗎?本書在每章揭露過往常考出題率,最常考的基礎觀念整理在章節開始前,以「思考大富翁」問題的方式提出。讀之前想一想,對章節內容做好準備。準確把握各章重要性!本書把複雜的體系架構整理成「重點心智圖」,讀者可隨時用來理解記憶內文。易混淆的觀念使用表格做統整,透過互相對照,釐清概念毫不費力。   .346題每週評量檢驗學習成效!   本書藉由歷年試題判斷常考概念,加以整理建立基本架構。複雜的大法官解釋採重點節錄,幫讀者去蕪存菁。每週附有評量試題,可透過單元練習檢驗自我學習成效。本書用最精簡的內容讓讀者掌握各部法律最精要的部分,一本在手,奧義盡取。再搭配本社出版的

《法學知識搶分小法典》,條文後題目愈多表示愈常被命題,讀者可立即知悉被頻繁命題的考點,將記憶力花在刀口上。   .100%題題詳解!   本書收錄收錄109~110年高考三級、普考、地方特考三、四等、警察人員三、四等、鐵路高員三級、鐵路員級、司法人員三、四等試題共9份,100%題題詳解,教讀者如何判斷條文選對選項。讀者可透過演練各類考試的考古題來檢驗自身實力,不明白處可研讀解析進行強化,熟能生巧,當練習到對題目有題感時,代表對法條的直覺越來越精準,即便非法律相關科系畢業,也能輕鬆自學,備戰考試。   【準備要領】   一、熟記常考法條   須記憶的法條可分為「傳統重要法條」及「新修正法條」

,說明如下:   (一)傳統重要法條   從歷屆試題中找出命題趨勢與重要考點,將該焦點的相關法條加以標記並熟讀,利於掌握此科基本分數。   (二)新修正法條   新修條文常為重要考點,應養成隨時關注修法動態的習慣,藉此培養判斷命題趨勢之題感。例如111年1月與2月修正公布之刑法,應為來年的命題新寵,不可不防。   二、掌握重要觀念與原則   從歷年試題分析可知,憲法增修條文共12條,幾乎條條歷年皆已考了又考,屬於「背多分」題型。總統及五院組織上各自職權為何是基本分的掌握,須各自釐清不相混淆。法條內的數字如包含期間、人數、年齡等背起來準沒錯!當年度大法官所闡釋的新釋字常為出題熱點。而歷年具代

表性釋字的字號與內涵則須要熟記。經由考古題的演練除了能熟悉考題重點外,最重要的是練習臨場反應,在時間內作答完畢才是最重要的事。   法學緒論因涵蓋眾多種法律種類,從勤做考古題中抓出常考觀念是最快建立法學概念的方法。從考古題中知曉重要觀念後,即可排除其他較不常出題的內容。新修法也常為新出題的方向,考生除準備歷年常考內容外,不要忘記對於新修法內容亦須額外關心。法條文字有時太過冗長繁複,化文字為圖像或表格可幫助大腦進行長期記憶,幫助減輕記憶的辛苦。   【本次改版修法重點】   本書收錄至出版日前之最新法規,改版修法重點包括:   刑法   1.    111年1月12日修正   (1)    

依釋字第796號意旨,原刑法第78條第1項本文規定:「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撤銷其假釋。」不分受假釋人是否受緩刑或6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以及有無基於特別預防考量,使其再入監執行殘刑之必要之具體情狀,僅因該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即一律撤銷其假釋,致受緩刑或6月以下有期徒刑宣告且無特別預防考量必要之個案受假釋人,均再入監執行殘刑,於此範圍內,其所採取之手段,就目的之達成言,尚非必要,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有違。(第七十八條)   (2)    為維護公務員執行公務及確保國家公權力的正當行使,並兼顧人民言論自

由的保障,雖刪除侮辱公署罪之規定,但提高侮辱公務員罪之刑責。(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一條)   (3)    有鑑於資訊科技進步,傳統賭博不受地域及時間限制,均可透過電腦或通訊裝置等方法參與賭博,且沉溺賭博往往衍生潛藏洗錢、詐欺等不法活動,其危害及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甚鉅,遂增訂以其他新興方式賭博亦課以罰責之規定,並調高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的罰金刑,進而杜絕任何形式的網路賭博,維護社會安全。(第二百六十六條)   2.    111年1月28日修正   酒後駕駛行為除嚴重危害交通公共安全,更對他人生命、身體造成重大威脅,雖然政府屢次宣導勿酒後駕車,然酒駕肇事致人死傷案件仍層

出不窮。酒駕者任憑一己之輕率僥倖,酒駕肇事致奪人性命、毀人家庭,造成無可回復之憾,其惡性甚為重大。刑法第185-3條修正後,提高酒駕再犯者之刑事責任,期能真正遏止酒駕惡行,以維護全體用路人之安全。(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3.    111年2月18日修正   為避免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之受監護處分人於監護期間屆滿後,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而無法再延長監護,可能造成社會安全預防上之疑慮,爰配合刑事訴訟法新增暫行安置章節,修正刑法相關規定,定明延長監護期間及定期評估之規定,以維本法之預防功能。(刑法第八十七、九十八條)   【三民考生上榜心得】普考一般行政上榜生:盧友誠   高考

  法學知識與英文:50分   普考   法學知識與英文:60分   【高普考財稅行政雙榜】   剛出社會的第一份工作,就是補習班的解題老師,但不論是薪資上的剝削,或者是公司對員工不平等的對待,都讓人覺得與其讓自己被掌握在別人手中,不如挑戰自我,因此選擇辭職挑戰公務人員考試。最初是全職考生,年初因為肺炎的緣故,雖然家裡支持我全心準備考試,但把函授課程看完第一輪後,還是決定去找份工作,以半工半讀的方式準備考試。   本身不是相關科系出身,因此覺得每個考科都是弱科,故選擇報考考科比較多元的類科,讓自己的缺點變小。財稅行政的科目很雜,考民法考不贏法律系,考經濟、會計,考不贏商管科系,但是法律系

不會經濟、會計,商管科系不會民法,相對而言,就不會有全部都強的人,這樣比較有機會脫穎而出。   準備方法   【法學知識與英文】法學知識我讀的順序是憲法、憲法增修條文、大法官解釋、中央法規標準法、地方制度法,其他部分則是大致快速掃過有印象而已。這個考科全是選擇題,多做考古題能幫助加快解題速度,也可以知道出題老師的習慣。有些題目如果是在考場上初次看到,會看不懂他在問什麼,勤加練習可以更快了解題意。   英文的部分我是從年初開始每天聽voicetube抄單字,每天多背一點單字,大概持續三個月,感覺到單字量增加後就沒有繼續念, 所以考試的成績比較不理想,因此建議還是要維持一天大概15分鐘的英文時

間。  

不能安全駕駛罪之危險評價

為了解決酒駕新法的問題,作者鄭妤姍 這樣論述:

摘要我國民間聚會常有飲酒行為,在酒後之駕駛行為對道路交通安全造成威脅和危害,酒駕案件剝奪了許多無辜的民眾寶貴的性命,也間接毀掉了許多家庭。政府接連幾次修法,冀能遏止民眾的酒駕行為。在頒行酒駕新法之初,僅以不能安全駕駛一詞作為構成要件,保護的法益是交通安全,採抽象危險犯設計。但是,實務上卻有認為刑法185之3條之成立應具體認定,因而在案件中,雖行為人身上含有相當的酒精濃度,但在事實上未有具體危險情形出現,而做出無罪判決結果。在本條的適用上,因對於本條有不同的解釋,採具體危險犯見解或是抽象危險犯見解的不同,判決會有不同的結果。現行條文係於102年修正,條文中區分兩種型態之構成要件,一則以酒精濃度

作為構成要件,是為抽象危險犯;另一則以具體危險犯的構成要件方式,以客觀上達到不能安全駕駛情形成立本罪。本文從我國立法上如何運用抽象和具體危險犯來建構不能安全駕駛罪,在適用上如何區別這兩種不同危險犯的判別方式。再者,酒駕致死或致重傷害案件,我國實務上對加重結果犯的認定向來檢視的重點在因果關係和預見可能性,但是與學理上檢視過失的要件側重注意義務的違反不同,此見解是否妥適,應如何調整才能對應其加重理由。且從刑度上故意與過失犯罪的刑度落差甚大,對於行為人的主觀犯意認定,一般實務上都是以行為人主觀未具侵害法益,以過失論罪,本文將對不能安全駕駛致傷害案件行為人主觀上犯意認定加以分析,及其適用過失傷害罪之妥

適性,從危險的層次以及行為人主觀上係故意或過失角度,加以探討。綜合上述,本文的研究,希能提供不能安全駕駛罪致死傷案件合理的評價方式,並提出條文修正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