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工時資遣費計算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部分工時資遣費計算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游正曄寫的 就是這本勞社法體系+解題書(2版) 和周志盛,周瑋軒,周瑋倫的 勞動基準法隨身查(三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工資與休假實務解析韓仕賢也說明:正案,提升勞工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等債權之受清償 ... 計薪是違法的,但是老闆卻仍堅持以時薪100元計算工資。 ... 職業災害前一日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讀享數位 和書泉所出版 。

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郭玲惠所指導 謝欣羽的 工資認定之學理與實務發展─以激勵性給與為核心 (2021),提出部分工時資遣費計算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工資、工資定義、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對價性、經常性、激勵性(勉勵性)、獎金、津貼。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勞工關係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馬財專 博士所指導 李思嫺的 恩惠外衣下的剝削:論勞務對價性、經常性給與及恩惠性給與之工資爭議 (2020),提出因為有 工資定義、勞務對價性、經常性給與、恩惠性給與、勞基法第2條第3款的重點而找出了 部分工時資遣費計算的解答。

最後網站常見問答 - 勞動局則補充:3, 休息日第9至第12小時加班費計算方式? ... 7, 按時計酬(或按日計酬)之部分工時勞工,如例假及休息日未出勤,雇主是否應另外加給休息日工資?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部分工時資遣費計算,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就是這本勞社法體系+解題書(2版)

為了解決部分工時資遣費計算的問題,作者游正曄 這樣論述:

  為什麼要買這本?作者告訴你   •完善體系建構、臨場例題演練一次搞定,貫徹一本書主義,就是這麼簡單!   •輔以圖表及表格方式說明,輕易理解深奧法律概念與複雜法令內容!   •從實務見解及時事議題出發,補充學理上說明,問題意識與論述內容夠接地氣不走鐘!  

工資認定之學理與實務發展─以激勵性給與為核心

為了解決部分工時資遣費計算的問題,作者謝欣羽 這樣論述:

工資即勞工提供勞務所獲得之報酬,係勞工及其家屬維持生活不可或缺之來源,相對於雇主係成本,二者間有利害關係對立之本質,爭議油然而生。雇主為追求利潤最大化,常見之手段有盡可能壓低本薪,再以獎金或津貼之方式取代,將產生工資認定之爭議,然而實務上對於工資之認定標準未趨於一致,導致相類似案件有前後不一之情形,且在我國認定工資與否,將牽動一連串權利義務關係,包含加班費、資遣費、退休金之計算,將嚴重影響勞工之權益、勞雇關係之和諧及對司法的信賴。承前所述,可見法院在工資之認定,攸關全民的生存福祉,在對價性及經常性之內涵及變遷,雖已有許多整理及分析,但因工資認定之標準尚未一致下,且伴隨工資結構彈性化的多元趨勢

,近期判決在激勵性給與之部分,更常見雇主加入其他決定發給之要件,例如:以公司有盈餘為前提、須經上級考核或董事會決定、在職與否,以及非財務性之考量等等,都可任意作為給付之要件。換言之,某給與加入許多非關勞務提供之要件時,延續工資理論之判斷,將增加實務上認定勞務對價性之難度與疑慮,如何影響工資認定之標準,值得關注。另於2020年1月1日勞動事件法施行後,有關訴訟程序中舉證責任之轉換,在實務上對於工資認定之影響,值得觀察。有鑑於此,即促成本論文研究動機,本文欲以激勵性(勉勵性)給與為核心,將法院有關工資認定之判斷標準再做探討,並歸納近期法院在激勵性給與之工資認定所累積的相關判決,如全勤獎金、績效獎金

、久任獎金以類型化之方式建立認定標準,並參考比較法之作法,以期實務日後在處理有關於激勵性給與時,更能清楚釐清並做出具客觀可預測性之認定。

勞動基準法隨身查(三版)

為了解決部分工時資遣費計算的問題,作者周志盛,周瑋軒,周瑋倫 這樣論述:

  本書精選勞動基準法歷年來重要的解釋令,並且融合實務議題詳加分析,是職場上班族熟稔自身權益的實用工具書。細究本書特色有下列數項:   1.每一條文標示制定要旨,便利讀者查詢與閱覽。   2.逐條彙整主管機關發布之重要解釋令,以使勞資雙方有所依循。   3.常用條文輔以實務解析,藉以探究勞資雙方常見的迷思。   4.敘述簡要、條理清晰,是職場工作者與在校學子必備的工具書。   5.提供讀者人資管理、勞資關係與勞動法令的諮詢服務。

恩惠外衣下的剝削:論勞務對價性、經常性給與及恩惠性給與之工資爭議

為了解決部分工時資遣費計算的問題,作者李思嫺 這樣論述:

工資制度一直被視為國家重要的勞工政策,是以保障勞工基本生活為宗旨;另一方面,工資也是勞動成本,攸關雇主之盈餘。然工資認定影響株連甚廣,我國舉凡退休金、加班費、請假、資遣費、職業災害補償…,都是以屬於勞動基準法中之「經常性給與」做為平均工資的計算基準。而另一方面,「恩惠性給與」的增加,則將降低上述隱形工資給付,勞工的權益也連帶被剝削。勞基法將工資定義爲:「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然而過去我國學說、司法與行政上對於勞基法工資定義要件「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及「經常性給與」一直保有不同

之觀念。經研究後發現,勞動基準法中之「經常性給與」要件,乃造成工資爭論之主因。最後期許本文於勞務對價性、經常性給與及恩惠性給與之工資爭議下之結論及建議能改善勞動法制規範,以增進我國勞雇工資法制完備性,並解決長期之工資爭議問題,促使勞方、雇主、政方共創三贏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