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趙坤麟寫的 如何規劃遺產稅、贈與稅與繼承登記等實務解析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被繼承人子女拋棄繼承而由孫子女繼承時「有這限制」 - Yahoo ...也說明:【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民眾辦理遺產稅申報時,繼承人如為被繼承人之 ... 增加繼承人扣除額,以規避遺產稅,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但書 ...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 財政稅務系(所) 楊葉承所指導 陳麗玲的 房地合一稅實行後對於不同型態之房地產移轉稅負影響 (2020),提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所得稅、房地合一稅、不動產移轉、資本利得、實質課稅原則、自住房地、信託登記、借名登記、遺產稅、贈與稅。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高雄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班 張永明所指導 胡淑雲的 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作為遺產稅扣除額之研究 (2019),提出因為有 遺產稅扣除額、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消滅時效、平等原則、贈與併計遺產的重點而找出了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的解答。

最後網站不動產法規類 - HS華信鑑價則補充:(一)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相關規定:(扣除額). 下列各款,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 1、被繼承人遺有配偶者,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四百萬元。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如何規劃遺產稅、贈與稅與繼承登記等實務解析

為了解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的問題,作者趙坤麟 這樣論述:

  人民依法納稅是義務,而合法節稅也是權利。節稅首要方法是對所有稅法有深刻的了解與認識。在合法的節稅管道中,選擇具有不動產租稅優惠工具,以減少稅負支出,增加財富,使生活更充實、更美好。   眾多稅捐中,遺產稅、贈與稅是重要稅捐項目,而繼承又與多數人息息相關,其重要性不可言喻。作者從事地政士工作數十年,始終懷抱以知識及專業回饋社會之初衷,尤其專精於遺產、贈與稅、繼承相關法令及實務運作。   本書對於如何規劃遺產稅、贈與稅與繼承登記等,詳敘法規,深入淺出,並輔以案例解說,希望能使社會大眾實質受惠。 本書特色   ◎本書整理編製相關案例解析與實務範例,是相當適合相關從業人員研讀援引的工具書。 作

者簡介 趙坤麟   82年國家特考合格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  88年普考合格不動產經紀人   經歷:  佳榮地政士事務所負責人  台北市選舉委員會監察小組委員  全國聯合會地政研究委員兼執行編輯  台北市地政士公會理事  全美代書聯誼會會長  永然文化出版公司作者  永汀文化出版公司作者  世潮出版有限公司作者  馥林文化出版公司作者  稅務法令雜誌社節稅專欄作者兼顧問  透明房訊雜誌社地政顧問兼講師  國立中正紀念堂法律常識班講師  台北市中山區民眾服務社顧問  台北市信義區民眾服務社顧問  台北市松山區民眾服務社顧問   *榮譽:  ◎榮獲前總統李登輝召見嘉勉  ◎民法一○三○條之一財政部核

定公文86年2月15日台財稅第851924523號函釋原請釋代理人  ◎避免徵收補償費,造成領取人不諳稅法被課或罰逃漏贈與稅,財政部86年6月5日台財稅86105528號核准函原請釋代理人  ◎土地所有人權人持有多處自用宅用地同時出售,申請一併申報得由任一土地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統一受理,財政部90年3月23日台財稅第0900451813號核准函原請釋代理人  ◎依法應核退五年地價稅加計利息不應再循行政救濟程序擾民,再經財政部91年8月13日台財稅第0910454520號函確定原請釋代理人  ◎遺產中訂有三七五租約農地,可享全免遺產稅優惠,業經立法院89年1月26日修法公布  ◎民法第一○三○條

之一免再檢附「法院判決書」或「全體繼承人同意書」,財政部94年6月29日台財稅字第094045402820號令原請釋代理人  ◎權利人為金融機構,義務人為公司法人,申請抵押權設定或內容變更登記,免再提供法人或其代表人印鑑章,內政部95年2月24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50724967號函釋,原請釋代理人。

房地合一稅實行後對於不同型態之房地產移轉稅負影響

為了解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的問題,作者陳麗玲 這樣論述:

房地合一稅將『土地資本利得』從免徵所得稅,改以實際成交價格減除成本、費用課徵所得稅,計算過程涉及房地持有期間、取得方式和成本認列,每個項目均牽引稅額消長,也導致民眾因稅賦考量,而調整土地登記的型態,表明房地合一稅與土地登記密不可分的關係。 2021年四月的修法內容,包含提高稅率、拉長閉鎖期、擴大課稅範圍、將營利事業納入短期種稅率等,尤其配合跨部會合作,實施時價登錄2.0、限制信用、緊縮金融管制等措施,更展現政府打擊短期炒作不動產的決心。本研究將透過案例演算,說明不同土地登記型態,對房地合一稅稅賦的差異性,尤其是透過繼承和贈與登記,現行稅制存在稅率過高及不合理性;分析不動產與現金對財富傳承之

比較、過去國人較不偏好【債留子孫】將出現不同思維的優勢。 實施房地合一稅最終目的是要抑制短期交易炒作房地產,似可構思棒子與胡蘿蔔兼施來鼓勵長期持有,研議長期持有減徵與免徵配套措施,例如:持有超過40年免予課徵房地合一稅、繼承後一定時間內再繼承應予以減免、對房地重建或都市更新換回房地與多選配坪數一併再出售時之稅制簡化,做出具體建議,以期對公平、合理及優質的課稅環境略盡棉薄之力。

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作為遺產稅扣除額之研究

為了解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的問題,作者胡淑雲 這樣論述:

依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之1規定,生存配偶得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作為遺產稅扣除額,然遺產稅如何導入民法規定以計算扣除額,以及諸如行使該項請求權之時效、擬制遺產併計遺產課稅是否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計算範圍、雙方財產價值之計算等,稽徵實務與司法實務履有爭議,惟迄今均未見規範。是故,生存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作為遺產稅扣除額,涉及納稅義務人扣除額與國家租稅債權之拉鋸,應需有更健全之規範,以為徵納雙方之準據。現今稽徵實務,若試算被繼承人之遺產為應稅案件,生存配偶大多會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作為遺產稅扣除額,而稽徵機關在遺產及贈與法未明定下,僅

以數則財政部函釋作為實務操作之圭臬,缺乏整體性規範,導致司法實務相關判決亦有不同見解,是本文針對理論、司法實務判決及稽徵實務操作上窒礙難行之處,如行使請求權之時效,究為消滅時效或除斥期間、擬制遺產併計遺產課稅不列入剩餘財產計算範圍,是否有探討之空間等問題,進行可行性論述與分析。本研究結論認為: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行使時效,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31條公法請求權10年時效;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應列入其剩餘財產,亦得作為交付標的;遺產及贈與稅法因租稅政策考量,有不計入遺產總額或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之財產,在計算剩餘財產時,只要排除該項財產,即可達成避免雙重租稅優惠;被繼承人所有之公同

共有土地均得作為該項請求權之交付標的。最後,並提出五點建議,包括:通盤檢討增修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之1規範內涵,兼顧租稅人權與租稅公平正義;借鏡德國稅法與民法結合之法制;加強稽徵機關調查權,兼顧紓減稅務訟源;強化與發揮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功能,減少徵納雙方對立;兼顧法、理、情,儘速解決配偶剩餘財產價值之認定與範圍,以及核算該項請求權問題,俾符合憲法平等原則等,期望對於日後相關規定之制訂有所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