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公證人資格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遺囑公證人資格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一芳寫的 上榜模板 身分法(3版) 和郭睦萱的 繼承者們:共有土地繼承者們分合疑難鬆綁術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壹、如何辦理遺囑也說明:5 見證人資格須不違背一千一百九十八條之限制。(附條文於后). 貳、辦理遺囑 ... 2 遺囑要準備三份以上,因為法院要留存一份,全國公證人公會聯合. 會要留存一份。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學稔出版社 和詹氏所出版 。

國防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班 徐美貞所指導 董炎宗的 成年人意定監護之研究 (2021),提出遺囑公證人資格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意定監護、榮民。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彰化師範大學 公共事務與公民教育學系 黃建銘所指導 胡順隆的 我國現行公證制度為民服務之研究─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例 (2015),提出因為有 公證制度、為民服務、為民服務理念、為民服務機制、為民服務績效的重點而找出了 遺囑公證人資格的解答。

最後網站訂立遺囑需知事項 - 品信法律事務所則補充:二、公證遺囑(民法第1191條) 民間公證人&法院公證處. 公證遺囑,應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 ... 貳、見證人資格.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遺囑公證人資格,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上榜模板 身分法(3版)

為了解決遺囑公證人資格的問題,作者一芳 這樣論述:

  本書定位為一本體系解題書,而本書的編排,係以民法體系為骨幹,並以國考熱門考點為主要內文,更重要的,也是本書與其他書籍不同之處在於「答題模板」。答題模板是將民法中重要的爭點,化繁為簡,精準點出並以簡練之方式呈現,讓各位能直接運用在答題上。就此,本書收錄近年之考古題作為示範,希望藉由這個答題模板,讓各位考生可以念得進去,寫得出來。     適用類科   地政士、民間公證人,高普考及各類(身心、地方、關務、司法、警察、原民、鐵路、移民)三四等特考之:戶政、財稅行政、法制、商業行政、智慧財產行政、地政、關稅法務、家事調查官、公證人、執行官、司事官、書記官、執達員、執行員、警察法制、運輸營業、移

民行政

成年人意定監護之研究

為了解決遺囑公證人資格的問題,作者董炎宗 這樣論述:

與50年前相較,我國撫老比增加近5倍,託付安養機構已成為未來趨勢,然為避免利益衝突,民法排除與老年人關係最為緊密之養護機構;本文研析我國及日本意定監護制度之相異點,並以研究法院對退輔會榮家榮民之監護裁定、榮家刑事判決等案件分析與專家訪談等方式,研究榮家若擔任榮民意定監護人,有無利益衝突風險及條文鬆綁之彈性。研究發現,為尊重當事人自主意思,並使意定監護人是否適格之審查由法院裁量,避免於公證階段即排除具有上級機關、內部控制及政風、財務等稽核機制的養護機構,建議修法以保持彈性;另有關生活照顧、養護療治、身後事務及一身專屬性強等部分,建議將不得委任代理之事項法制化,以排除實務上公證人員之困擾;另家事

法院難以掌握意定監護人執行監護情形,考量公證人具法學素養,深知執行作法,公證時對受任人專業能力知之甚詳,應可收取酬勞擔任意定監護監督人,而意定監護人為公立機構時,則可由該上級機關無償擔任監督人,減輕受監護人負擔;另考量即時通知意定監護人表達受監護人意願並簽具相關同意書,建議亦登記健保卡等載具;相關部門應完成海外機構配套措施。俾提升意定監護制度使用率,符合實際運作需求,維護海內外國民自主意思權益。

繼承者們:共有土地繼承者們分合疑難鬆綁術

為了解決遺囑公證人資格的問題,作者郭睦萱 這樣論述:

  阿公沒交代清楚的事   公同共有-針對不動產   分割遺產之訴   法定繼承人   代筆遺囑   特留分   我的多數決算盤   共有土地之出售(§34-1)   不動產買賣契約-出售共有物   土地法§34-1之書面通知-出售共有物   提存價金-出售共有物   某共有人失蹤-設置財產管理人   真的談不攏,斷開關係!   共有物之分割-權利分割   提起分割共有物之訴   分割方案-分割共有物之訴   價金找補-分割共有物之訴   協議分割之調處   小動作一直來   強行過戶   切結不實   試水溫-為規避他共有人行使優購權   共有土地之設定地上權   不甘示弱!小,

不是我願意的   以大吃小   土地法§34-1條之優先購買權-針對共有人出售自己的持分   假贈與-規避共有人之優購權   共有人處分其持分-交換   確認優先購買權不存在-針對出售全部共有物   蒙在鼓裡,最後一個知道的是我?   土地法§34-1之優先購買權-針對共有人出售全部共有物   解除買賣契約-他共有人假意行使優購權   請公證人辦理公證體驗-他共有人假意行使優購權   假扣押-為規避多數決出售共有物   虛偽設定抵押-他共有人阻擾共有物出售 本書特色   這些共有土地的迷思,引爆手足戰爭   你的就是我的   共有人可以擅自在土地上興建房屋?   家產不落外姓、嫁出去的

女兒不能繼承?   只要多數贊成,共有人可以將土地賣出卻不告知少數?   我的還是我的   兄弟姊妹中我最孝順,父母可以把遺產全部留給我一個人?   繼承了一筆公同共有土地,卻不知自己持分是多少?   建商來談購地,就是不想賣,他能拿我怎麼樣?   大家都在偷談的共有土地,   閃開,讓專業的來!   #不動產法律權威 #郭睦萱律師 #18年實務經驗做好做滿  

我國現行公證制度為民服務之研究─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例

為了解決遺囑公證人資格的問題,作者胡順隆 這樣論述:

1999年3月21日,修正公布公證法,並於附則規定,公布生效後2年施行。且於該施行細則修正發布,訂自2001年4月23日施行。嗣由司法院開始辦理遴任民間公證人,發給證書,許可符合資格者,向各該所轄地方法院登錄,開始執業,至今已歷10年。本人參與公證為民服務,承辦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公證或認證事件,甚能體會公證人員分為法院公證人與民間公證人,公證業務分為公證事件與認證事件。致使公證學者、專家、社會人士,意見分歧,由來已久。何謂公證,何謂認證,意義難明,多有疑問。或有主張宣廢法院公證人,由民間公證人專辦,亦主張公證業務一元化。公證服務力求便利民眾,對於前述看法,雖有反對,但有贊同。願意具陳管見,提

供修法參考。希望改良制度,使其能便利人民。本文各章論述意見:一、緒論為抒述本文撰寫背景、動機及目的,即發現重要疑難問題,意欲提出解決方法,使能達成公證便利民眾目的。二、提出我國公證制度為民服務實施歷程,是從1943年3月31日至2001年4月22日止,屬於法院公證人單軌制時期。至2001年4月23日施行,以後至今,為法院公證人與民間公證人雙軌制時期,分段述明,以便比較何者較為便利。三、公證制度與為民服務理念,係沿用近10年以來修正施行公證法。要求為民服務理念,其發展與意義及相關概念,以及我國現行公證制度為民服務內涵。四、公證制度與為民服務機制,其發展與意義及我國推行為民服務機制現況,以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公證制度之為民服務機制,分析說明為民服務機制發展現況。五、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例,訪談法院公證人、民間公證人、公證當事人及公證學會,以四種面向分析並評估其意見之觀點。本文結論,主要提出研究發現與建議。是將我國現行公證制度之為民服務,將其實施歷程、為民服務理念、為民服務機制及為民服務績效。利用文獻回顧與探討,加以分析,並為比較。以及本人承辦法律行為與私權事實,公證或認證事件。對當事人直接觀察訪談與表示意見。由此發現廢止法院公證人為民間公證人專辦,如較為偏遠地區,無民間公證人願意執業或出差時,民眾極不便利。又業務監督,卷宗移請審核,妥為留存,地方法院尤較民間公證人事務所安全可靠。公證業務須

將公證與認證併為公證一種事件,藉為民眾解決公證與認證疑義問題。且證明文件公證,得以傳真查證為民服務便利。證件請求公證或認證,得以當事人聲明保證或傳真方式,亟需完成修法,以資簡政親民,使能達成便利人民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