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洋漁業 主要 漁獲物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系研究所 王冠雄、廖宗聖所指導 李依倫的 國際漁業法制中關於遏止與打擊非法捕魚行為之發展:以歐盟制裁我國為例 (2017),提出遠洋漁業 主要 漁獲物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IUU、非法捕魚行為、我國漁業、歐盟黃牌警告、歐盟打擊IUU規則。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海洋大學 環境生物與漁業科學學系 歐慶賢所指導 陳韋仲的 臺日漁業協議海域共同管理之研究 (2017),提出因為有 臺日漁業協議、釣魚臺列嶼、中日漁業協定、鮪延繩釣漁船、漁業委員會的重點而找出了 遠洋漁業 主要 漁獲物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遠洋漁業 主要 漁獲物,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國際漁業法制中關於遏止與打擊非法捕魚行為之發展:以歐盟制裁我國為例

為了解決遠洋漁業 主要 漁獲物的問題,作者李依倫 這樣論述:

本論文採文獻研究法,將重點集中在「公海的捕魚自由」上,由傳統可以恣意捕撈的絕對自由,直到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出現專屬經濟海域的劃分後而轉變為相對的自由。公海捕魚自由也出現漁具漁法、魚類和魚種的限制,及公海漁業活動逐漸區域組織化,這三種轉化中逐漸強調對公海漁業資源的養護與管理,也因對海洋資源的重視,相繼形成許多國際性文件。2001年聯合國糧農組織制定預防、制止和消除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捕魚之國際行動計畫,並要求各國應擬定其國家行動計畫,以達預防、制止和消除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捕魚之目的。我國在2014年依據以上國際行動計畫之架構而釐訂出國家行動計畫,特別說明我國漁業管理之法制架構

及所採取的監測、控制和監視措施,以確保我國籍漁船和漁民不從事非法捕魚活動。但我國漁業卻在2015年10月被歐盟執委會舉出「黃牌」警告,表示如未在六個月內作出改善以符合歐盟及國際法建議之標準,即轉為「紅牌」警告,禁止水產品輸出至歐盟銷售,並將我國列為「打擊非法捕魚不合作之第三國」名單中。依據歐盟水產品進口之統計,屆時我國每年的損失金額將高達新台幣五億兩千萬元。另外本論文以個案分析法深入研究歐盟對我國提出「黃牌」警告之決議內容,得出我國長期有非法漁船及非法漁獲貿易的流動、涉及不合作行為、未能履行國際規則等,導致未能履行船旗國、港口國、沿海國或市場國等義務,以採取行動預防、制止和消除非法捕魚活動,這

些並非由單一事件造成,而是經歐盟執委會和多個區域性漁業管理組織長期觀察所做出的決定。最後文末整理我國水產品外銷歐盟之數據,以及我國對此次警告所做出的漁業改革。再將歐盟打擊非法捕魚規則與我國預防、制止和消除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捕魚之國家行動計劃相比較,並輔以曾經也遭歐盟舉以「黃牌」而成功消除警告的韓國,用該國漁業改革的方向當借鏡,討論出我國漁業仍需加強與改善的空間。

臺日漁業協議海域共同管理之研究

為了解決遠洋漁業 主要 漁獲物的問題,作者陳韋仲 這樣論述:

本研究旨在採用比較分析法及現地調查法,探討臺日漁業協議簽定經緯及其內涵,以及其實施狀況,並比較其與中日漁業協定之異同,最終分析其現存問題與對策。結果摘要如下:一、臺日長久以來就釣魚臺列嶼的主權及其周邊水域的漁權爭議問題,歷經17年間、16次的漁業會談,終於在2013年達成主權擱置與漁業資源共同利用管理之共識,並簽定臺日漁業協議,內容有五條,外加漁船作業規則,並設置運作之溝通協商平臺的「臺日漁業委員會」。二、臺日漁業協議與中日漁業協定之相同點在於宗旨、漁業委員會、重疊共管水域、保留條款與漁船航行及作業安全之合作;相異點也就是臺日沒有之規定為科學研究合作、議決適用水域內之作業漁船數與漁獲量及海難

互助。三、臺日漁業委員會為建立作業秩序與安全,特訂定協議適用水域漁船作業規則,以資雙方漁船遵守。臺灣也配合訂定「延繩釣漁船赴臺日漁業協議適用水域作業管理辦法」,日本則修正「專屬經濟海域內行使漁業等之主權權利等法施行令」以排除臺灣漁船之適用,並擴大「沖繩漁業基金事業」之用途,對其未來可能受影響之漁民給予優厚之補助。四、我國對於擬至臺日協議適用水域作業漁船,規定須另申請作業許可,並裝設船位回報器,視需要可限制漁船數或漁獲量,並應填寫與繳交漁撈日誌,同時限定須在南方澳漁港卸魚與接受觀察員隨船觀察作業,顯現臺灣對此有很完善之漁業管理制度,而且臺灣的管理較日本完整、健全,而日本僅著重於補助,以減輕受影響

者之負擔。五、臺日漁業協議簽定後,臺灣取得許可赴釣魚臺海域作業之漁船數有127艘,蘇澳近海鮪延繩釣漁業之產值及其黑鮪產量均有明顯增加。日本在協議海域作業之漁船以沖繩石垣市八重山漁業協同組合之25艘且大多數為19噸以下之小型鮪延繩釣漁船為主。六、臺日漁業協議當前存在之主要問題與對策為1.倒三角水域內宜規劃雙方各自之作業漁船數並再確認交替利用時間;2.八重山以南雙方重疊水域之利用宜一併納入臺日漁業協議內共管;3.加強雙方有關該海域之漁業科學研究與資源養護措施之合作交流,進而議決雙方有科學依據之作業漁船數與漁獲量;4.儘速建立海難互助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