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環保法規查詢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違反環保法規查詢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謝安,張旭寫的 這是一本警察情境實務解題書(7版) 和霸告的 實務最前線 行政法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法規內容-新竹市舉發污染案件獎勵金自治條例 - 新竹市政府主管 ...也說明:第 2 條本自治條例所稱環境保護法規 (以下簡稱環保法規) ,係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本府公布之環保法規。 第 3 條民眾參與稽查違反環保法規案件前,須經新竹市環境保護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讀享數位 和學稔出版社所出版 。

國立高雄科技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 廖欽福所指導 洪瑞敏的 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不實之法律責任研析-以實務判決為例 (2021),提出違反環保法規查詢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空氣污染防制法、空氣污染防制費、特別公課、揮發性有機物、申報不實。

而第二篇論文臺北市立大學 社會暨公共事務學系公共事務學碩士班 許耿銘所指導 高昕毅的 遙控無人機專章管理規定下的政策順服-以新北市為例 (2021),提出因為有 民用航空法、遙控無人機專章、管制政策、政策順服、新北市的重點而找出了 違反環保法規查詢的解答。

最後網站臺南市法規資料庫- 環保類 - 台南市政府則補充:臺南市政府logo:回主管法規查詢系統首頁 ... 臺南市法規資料庫- 環保類156 筆 ... 110.04.19, 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處理違反臺南市環境清潔自治條例第五條案件裁罰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違反環保法規查詢,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這是一本警察情境實務解題書(7版)

為了解決違反環保法規查詢的問題,作者謝安,張旭 這樣論述:

  這是一本警察情境實務解題書2022   各類科榜首及上榜者唯一推薦   市面上同類型的體系書,內容編排上若非將法令規定直接複製貼上,不然就是毫   無整理、尚未更新,只有這本年年更新、真實貼近現行實務!   針對警察考試題目完整模擬作答方向與內容!   收錄99年起所有重要考題、申論題考點分析、關鍵字、作答方式,全部一網打盡!   年年命中警察特考今年考題!   為什麼要買這本書?作者告訴你   ○介紹警察情境實務的基本觀念   ○分析警察情境實務的案例爭議   ○統整警察情境實務的系統架構

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不實之法律責任研析-以實務判決為例

為了解決違反環保法規查詢的問題,作者洪瑞敏 這樣論述:

「空氣污染防制法」為防制空氣污染維護生活環境品質及建立污染者付費制度,乃於民國81年2月修法規定「各級主管機關應依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之種類及排放量,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用」。並在民國91年10月配合政府推動行政作業電子化,開始事業單位進行空氣污染防制費的網路申報電子化作業,但此措施也導致部分不肖業者未誠實申報及蓄意短繳空污費的問題。而此行為不僅可能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4條及第75條等規定,並涉及刑法第339條詐欺得利罪嫌。而其中揮發性有機物的空氣污染防制費因目前法令條文規定的內容有疑義,導致現有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5條規定追繳2倍的排放量的空氣污染防制費的性質有所爭議。本研究採取包括有「文獻

分析法」、「法釋義學」、「案例研究分析法」等研究方法,探討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不實所涉及之法律責任,從空氣污染法第54條的立法沿革切入,並再以刑事司法觀點重新思考問題,以釐清我國空氣污染防制法中對於空污費申報不實的刑事處罰的規範架構與刑法之競合,進一步討論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5條規定空污費追繳辦法中空污費的屬性,再就達新公司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不實案件的法院判決案例進行評析。本文建議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不實應適用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6條規定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須優先採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4條及第75條規定咎責,並藉以連結對於公司法人的連帶處罰,且檢察機關實不宜另以刑法第339條的普通刑事責任咎責為佳。

而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5條因公私場所有「以不正方法短漏報課徵空污費相關資料」行為,遂直接將「空氣污染物排放量」或「費率」乘以2倍課徵「空氣污染費用」,此處空氣污染費用課徵1 倍或2 倍的差異,此係採「有無違反核實申報空氣污染費計算有關之資料」作為其費率區別標準,此做法已超出法律授權行政機關訂定以「空氣污染物排放量」乘以「收費費率」所核定的「空氣污染費用」1倍的部分,可知追繳排放量2倍的空氣污染防制費,其性質上已並非完全屬於環境特別公課,而具有行政處罰性質。在刑事上沒收不法利得的本質與「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追繳的空污費係屬相同標的,故基於一事不二罰原則,刑事法院與行政機關應本於行政效率擇一辦理,並

避免重複處分。且因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不實應優先適用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4條咎責,應適用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亦即應遵守「過度禁止原則」,因此刑事沒收不應超過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5條規定的5年內應追繳排放量2倍的空氣污染防制費。最後,就空氣污染防制費開徵以來的相關數據統計結果顯示,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確實對改善粒狀污染物(TSP)、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及臭氧等空氣污染物的濃度有正面的效果趨勢,說明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的立法理由及目的並無不符。但若就實質效益而言,數據顯示當不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時,除粒狀污染物(TSP) 的年平均濃度以外,以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及臭氧的空氣污染物均已可以符合行政院環保署公告

的空氣品質標準,則以改善污染物排放的立法動機是否合宜,則值得商榷。但因為既有統計資料並無法各別區分不同污染物徵收的空污費金額,而以總空污費進行統計分析,可能無法全部反映實際徵收空污費對空氣污染物改善的效果,但針對這樣的疑義則需要行政機關提出更完整的數據統計釐清。

實務最前線 行政法

為了解決違反環保法規查詢的問題,作者霸告 這樣論述:

  ▼精選實務   駁回中天換照申請案、清運費用不當得利案、刑罰變更為行政罰案、與釋723比較案、考績乙等救濟案、不服徵收補償價額案……     ◆快速瀏覽近年實務見解,大幅節省考生自行搜尋及整理的時間   ◆預先演練爭點寫作,避免臨場慌亂     考場上即便看出爭點,在時間壓力下也不容易熟練鋪陳爭點及作答。因此,建議考生事先製作罐頭擬答,此時最熟悉的工具人──筆者aka本書就派上用場啦~(請幫我下動力火車的我很好騙)。     課文中的「前導概念」用在答題第一段,也就是闡述題目相關法律概念的大前提;「相關爭點的Q&A」就是第二段鋪陳爭點及作答的最好素材!(詳情請翻到作者序)

遙控無人機專章管理規定下的政策順服-以新北市為例

為了解決違反環保法規查詢的問題,作者高昕毅 這樣論述:

近幾年來遙控無人機傷人事故頻傳,如:2015年2月高雄大寮監獄的狹持事件中新聞媒體出動空拍機欲窺探監獄內之情事,因而激怒嫌疑人開槍射擊空拍機,亦或是2015年7月空拍機直接撞擊101大樓而墜毀等。這些事件造成台灣社會輿論的壓力,致使交通部推動於「民用航空法」中增訂遙控無人機專章及相關授權法規命令之修法工作。遙控無人機專章修正草案已於2018年4月3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2018年4月25日經總統公布。依民航法規定,400 呎(即 120 公尺)以下空域屬於各縣市政府權責,在不妨礙飛航安全的原則下,民航局會尊重地方政府的做法。對於地方政府而言,自然希望不要任何意外發生在自己轄區內,因此在中央母法

的規範下,地方政府對於無人機之規範只會更為限縮。無人機專章對飛行時間、區域以及操作證與註冊證等多有規範,到底這些規範對於無人機玩家而言是否必要抑或是有其他想法。若是管制政策無法讓大部分被管制的民眾所順服,則此政策將可能造成民怨。而在地方政府中,新北市所轄範圍相對遼闊,包含了山、海與最多的人口數,對於無人機的規範勢必要有更為詳盡的規劃。因此本文希冀檢視新北市的無人機玩家們,對於此管制政策之順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