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保護令罪告訴乃論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違反保護令罪告訴乃論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王泓鑫,莊佩頴,張明宏寫的 看新聞輕鬆學法律 1(2版)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跟蹤騷擾防制法問答集 - 一起讀判決也說明:雖然,家庭暴力防治法有民事保護令的設計,當家庭成員間出現家庭暴力的 ... 個刑罰條文,除了前面提到告訴乃論的實行跟蹤騷擾行為、違反保護令罪之 ...

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章忠信所指導 羅雅慧的 營業秘密爭訟中偵查保密令與秘密保持命令制度之檢討 (2021),提出違反保護令罪告訴乃論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營業秘密、偵查保密令、秘密保持命令、證據保全、限制閱覽。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薛智仁所指導 戴筌宇的 論騷擾行為之法律管制 (2020),提出因為有 跟追、騷擾、跟蹤騷擾、跟蹤糾纏、跟蹤騷擾防制法、民事保護令、刑事處罰的重點而找出了 違反保護令罪告訴乃論的解答。

最後網站遠離家庭暴力你〈妳〉可以這麼做!則補充: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規定:「違反法院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之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違反保護令罪告訴乃論,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看新聞輕鬆學法律 1(2版)

為了解決違反保護令罪告訴乃論的問題,作者王泓鑫,莊佩頴,張明宏 這樣論述:

  欠卡債可以聲請宣告破產嗎?   離婚後,孩子到底歸誰?贍養費誰要付?   陳前總統的海角七億到底犯了什麼罪?   本書透過84個真實的新聞案件,帶您一窺日常生活的法律常識!      本書內容乃針對新聞內容報導之事件,涉及法律層面者加以分析。鑑於一般新聞報導針對相關新聞事件所涉及之法律條文或法律實務方面的處理,大多沒有深入探討,甚至有錯誤,使得多數民眾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本書藉由84個真實的新聞事件,討論其中所涉及的法律問題。   

營業秘密爭訟中偵查保密令與秘密保持命令制度之檢討

為了解決違反保護令罪告訴乃論的問題,作者羅雅慧 這樣論述:

當產業隨著時代需求及變化越趨發展之時,亦帶動人才與技術在全世界移動,此時營業秘密的核心價值與涉及的商業利益,日漸超過有形的資產,於是也頻頻出現侵害營業秘密的各樣態,為此營業秘密法經修法增訂刑事責任等。但發生營業秘密侵害行為時,因企業擔心提出告訴後為配合偵辦調查,營業秘密會產生二次洩密的風險,故對提出告訴以及配合證據提出之意願皆不高,如此檢察官不亦發現真實,為了使偵查程序得以順利進行,2019年12月31日立法院三讀通過營業秘密法第14條之1至第14條之4引進之「偵查保密令」。之後在營業秘密的爭訟中,偵查程序中有偵查保密令及審判程序中有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之秘密保持命令保護營業秘密不外洩,二保護

令相互銜接、對應。 本文以偵查保密令及偵查保密令與秘密保持命令在銜接過程與對應為主要探討主軸,亦透過美國、日本法制度觀察我國秘密保持命令之規範,期能窺出有助於二保護令銜接或對應上的經驗,並分析偵查保密令之實務運用上可能產生之問題,以及檢討偵查保密令與秘密保持命令在銜接過程或對應中產生的問題,藉由探討現行實務之問題提出改善方針作為未來修法之參考。

論騷擾行為之法律管制

為了解決違反保護令罪告訴乃論的問題,作者戴筌宇 這樣論述:

騷擾行為是長久以來都存在的現象,常見的行為樣態例如持續跟蹤他人、在他人住家門口站崗、撥打大量的電話、放置令人感到不快的物品等等。而在通訊傳播、網際網路的發展之下,行為人也可以不受時間、空間的限制來騷擾他人。世界各國大多都已認定對於他人的騷擾有予以管制的必要,因而訂定相關的規範。而在我國,以近年來曾發生過的嚴重騷擾案件為契機,也有不少的立法上推動。在如此的潮流之下,本文的目的在於,釐清騷擾行為的管制理由,並建立適當的騷擾行為管制模式。本文認為,騷擾行為的定義應為,違反他人意願而與他人接觸,造成他人心理不安的行為。就管制目的而言,可分成預防面向以及制裁面向。在預防面向上,個案中行為人往往會反覆騷

擾行為,造成特定的被害人感到相當的心理不安,再加上騷擾行為有時會演變為嚴重的暴力行為。因此,有必要建立預防性的管制措施,防止特定的行為人繼續騷擾特定的被害人。而就制裁面向而言,騷擾行為往往使得個人感到不安、心生畏懼,而將無法自由地開展自己的生活,必須時時擔心行為人對於其既有生活領域的介入。基於騷擾行為所造成的此種利益侵害,有必要對於造成一定程度侵害的騷擾行為予以制裁,以達到防止此類行為再度出現的目的。就管制的手段而言,本文主要以德國法與日本法作為比較、參考的對象。就德國法而言,管制的措施包括法院核發保護令和刑事處罰,而日本則大致以警察介入與刑事處罰作為管制的手段。從管制面向的區分出發,本文認為

,在預防面向上,應由法院作成禁止行為人再度實施騷擾行為的命令,並對違反命令的行為課與刑事處罰。而在制裁面向上,騷擾行為可能造成相當程度的侵害,再加上騷擾行為具有多樣性以及類似於日常生活行為的特性,有必要透過較嚴謹的程序來判斷處罰與否,以避免對於個人權利造成不當的干預。因此,本文認為應對於騷擾行為課與刑事處罰。最後,本文就現行法的相關規範予以檢視,認定我國現行法並無法完全合乎本文所提出的騷擾行為管制模式,而有修法的必要。本文主張應訂定「騷擾行為防制法」的專法,其內容包含法院就騷擾事件核發保護令,以及對於騷擾行為本身的刑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