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稅查詢北區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退稅查詢北區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楊葉承,宋秀玲,楊智宇寫的 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15版) 和楊葉承,宋秀玲,楊智宇的 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14修訂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新陸書局 和新陸書局所出版 。

國立政治大學 行政管理碩士學程 陳明進所指導 林美杏的 我國不動產整體稅制及合理性之探討 (2013),提出退稅查詢北區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公告地價、公告土地現值、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豪宅稅、實價登錄。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政治學研究所 林水波所指導 盧俊偉的 政策變遷的動力因素分析─以產業租稅獎勵政策的演化為例 (2011),提出因為有 發展型國家、產業租稅獎勵、政策變遷、論述顯著度的重點而找出了 退稅查詢北區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退稅查詢北區,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15版)

為了解決退稅查詢北區的問題,作者楊葉承,宋秀玲,楊智宇 這樣論述:

  本次修正主要是將近幾年的考題列入習題,重要題目放入章節中當作例題,並將之前排版錯誤地方加以修正。其次立法院會於民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三讀通過《稅捐稽徵法修正案》,也是非常重要的修法。其修法幅度頗大,諸如:稅捐稽徵機關按申報資料核定案件之核定稅額通知書得採公告送達、滯納 金加徵方式由「每逾 2 日」修正為「每逾 3 日」按滯納數額加徵 1%,總加徵 率由 15% 降為 10%、增訂核課期間時效不完成事由。修正 96 年 3 月 5 日前已 移送執行尚未終結重大欠稅案件之執行期間,延長 10 年至 121 年 3 月 4 日。 對於妨害稅捐執行之欠稅案件,稅

捐稽徵機關聲請假扣押時點由「欠繳應納稅捐」修正為「法定繳納期間屆滿(自繳案件)或繳納通知文書送達後(核定開 徵或補徵案件)」;並增訂準用民法第 242 條至第 245 條及信託法第 6 條至第 7 條代位權及撤銷權相關規定。增訂第 26 條之 1,定明得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 稅捐之情形。   修正第 28 條,因納稅義務人錯誤致溢繳稅款申請退稅期間,由「5 年」修 正為「10 年」;因政府機關錯誤者,由「無期限」修正為「15 年」,新增明知 無納稅義務,違反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而為繳納之款項,例如為向銀行詐貸虛增營業額所繳納之相關稅款,不得請求返還。修正第 39 條,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得暫緩

移送執行之金額比例,由「半數」調降為「1/3」。修正第 41 條, 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刑事罰金,由新臺幣「6 萬元以下」提高為「1,000 萬元以下」,並增訂個人逃漏稅額在 1,000 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 5,000 萬元以上 者,加重處罰,「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 1,000 萬元以上 1 億元以下罰金」,以有效遏止逃漏,維護租稅公平。修正第 43 條,教唆或幫助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刑事罰金,由「6 萬元以下」提高為「100 萬元以下」。修 正第 44 條,營利事業未依規定給與、取得或保存憑證之處罰,由按查明認定總額「處 5%」修正為「處 5% 以下」,保留適用彈性

。此外從民國 110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所謂的房地合一 2.0,正式將個人及營利事業買賣預售屋與交易 持有超過 50% 股份且其價值 50% 以上係由國內房地所構成之未上市櫃股票交易,納入房地合一 2.0 課稅範圍,且前兩年之稅率皆為 45%,五年內為 35%,宣示政府打擊房地產短期交易的決心。對於營利事業交易其非以起造人身分取得之房地改採分開計稅合併報繳,最高稅率 45%,也在第三章對此部分有詳細說明與例題闡述。還有有關第三章綜所稅免稅額與課稅級距調整、第 19 章基本生活費提高也在納保法部分修正,也於本次改版一併完成。   因法規修正頻繁、雖經努力校對,但難免會產生錯誤。若有發現

錯誤之處,希望各位老師、先進與同學們不吝來信指正,我們一定會立即更正並虛心檢討。由於稅法更新頻繁,為避免大家誤用舊法,請大家定期到我們的 FB 粉絲頁「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瀏覽或按讚取得訊息,也歡迎加入 FB 的「會計師稅法討論區」查詢稅法更新動態,同學如有問題也歡迎到討論區一起討論。  

我國不動產整體稅制及合理性之探討

為了解決退稅查詢北區的問題,作者林美杏 這樣論述:

本論文針對我國不動產整體稅制及合理性之探討,區分為每年繳納的持有稅及買賣移轉時課徵的交易稅,分別歸類爭議問題。【持有稅】 地價稅:(一)稅基偏低。(二)自用住宅用地認定標準過於寬鬆。(三)減免範圍過於浮濫。。 房屋稅:(一)稅基偏低。(二)非自住房屋稅率偏低。(三)減免範圍過大。(四)課稅範圍不合理。 豪宅稅:(一)無法抑制房價。(二)「八大標準」難以客觀認定。(三)加徵豪宅稅徒增稅制複雜性。【交易稅】 奢侈稅:(一)成效不彰。(二)未將預售屋轉讓契約及非都市土地納入課徵範圍。(三)逃漏稅手法層出不窮。(四)不論盈虧皆要繳納奢侈稅。 土地增值稅:(一)稅基以公告土地現值評價易形成漲價歸私。(

二)重購退稅以公告土地現值為比較基準有失公允。(三)違反量能課稅。 財產交易所得稅制:稅制不符合公平正義。 契稅:契價與市價落差大。 印花稅:稅基偏低。 本論文參酌國際稅制、專家及學者探討不動產整體稅制及合理性爭議問題的見解後,提出下列建議: 地價稅:(一)縮短公告地價期間及調升公告地價以接近市價並調高「累進起點地價」與各級距累進稅率。(二)修訂「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之適用範圍。(三)重新檢討減免範圍。 房屋稅:(一)調高房屋評定現值以貼近市價。(二)重新修訂自住房屋定義採全國總歸戶並提高囤房稅率。(三)縮減房屋稅減免範圍。(四)不動產持有稅房地合一:房屋稅併入地價稅課徵「不動產稅」 豪宅稅

:(一)調高公告地價並增加「多屋族」「富豪群」租稅負擔。(二)重新檢視豪宅稅的課稅範圍。(三)不動產持有稅房地合一:房屋稅與地價稅房地合一並以「實際成交價格」為認定標準。 奢侈稅:(一)加強打擊不動產投機交易動機。(二)重新審定課稅標的。(三)加強查緝逃漏奢侈稅。(四)政府應朝實價課徵資本利得稅方向調整稅制。 土地增值稅:(一)調整土地公告現值接近市價。(二)以實價登錄之成交價作為重購退稅衡量標準。(三)不動產交易稅房地合一:土地增值稅與財產交易所得稅「房地合一」實價課稅。 財產交易所得稅:循序漸進按實價課稅。 契稅:以房地合一的交易價格實價課徵「取得不動產稅」且稅率應配合調降。 印花稅:依實

價課稅且稅率應配合調降。

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14修訂版)

為了解決退稅查詢北區的問題,作者楊葉承,宋秀玲,楊智宇 這樣論述:

  本次修正主要是配合立法院會於民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三讀通過《稅捐稽徵法修正草案》,修法幅度頗大,諸如:稅捐稽徵機關按申報資料核定案件之核定稅額通知書得採公告送達、滯納金加徵方式由「每逾2日」修正為「每逾 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 1%,總加徵率由 15% 降為 10%、增訂核課期間時效不完成事由。修正 96 年 3 月 5 日前已移送執行尚未終結重大欠稅案件之執行期間,延長 10 年至 121 年 3 月 4 日。對於妨害稅捐執行之欠稅案件,稅捐稽徵 機關聲請假扣押時點由「欠繳應納稅捐」修正為「法定繳納期間屆滿(自繳案件)或繳納通知文書送達後(核定開徵或補徵案件)」;並增訂準

用民法第 242 條至第 245 條及信託法第 6 條至第 7 條代位權及撤銷權相關規定。增訂第 26 條之 1,定明得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捐之情形。      修正第 28 條,因納稅義務人錯誤致溢繳稅款申請退稅期間,由「5 年」修 正為「10 年」;因政府機關錯誤者,由「無期限」修正為「15 年」,新增明知 無納稅義務,違反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而為繳納之款項,例如為向銀行詐貸虛 增營業額所繳納之相關稅款,不得請求返還。修正第 39 條,繳納復查決定應 納稅額得暫緩移送執行之金額比例,由「半數」調降為「1/3」。修正第 41 條, 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刑事罰金,由新臺幣「6 萬元以下」提高

為「1,000 萬元以下」,並增訂個人逃漏稅額在 1,000 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 5,000 萬元以上 者,加重處罰,「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 1,000 萬元以上 1 億元 以下罰金」,以有效遏止逃漏,維護租稅公平。修正第 43 條,教唆或幫助以不 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刑事罰金,由「6 萬元以下」提高為「100 萬元以下」。修正第 44 條,營利事業未依規定給與、取得或保存憑證之處罰,由按查明認定總額「處 5%」修正為「處 5% 以下」,保留適用彈性。此外從民國 110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所謂的房地合一 2.0,正式將個人及營利事業買賣預售屋與交易持有超過 50%

股份且其價值 50% 以上係由國內房地所構成之未上市櫃股票交易,納入房地合一 2.0 課稅範圍,且前兩年之稅率皆為 45%,五年內為35%, 宣示政府打擊房地產短期交易的決心。對於營利事業交易其非以起造人身分取得之房地改採分開計稅合併報繳,最高稅率 45%,也在第三章對此部分有詳細 說明與例題闡述。還有有關第三章綜所稅免稅額與課稅級距調整、第 19 章基本生活費提高也在納保法部分修正,當沖降稅延長,貨物稅與牌照稅修法也於本次改版一併完成。      因法規修正頻繁、考題與例釋雖經努力校對,但難免會產生錯誤。若有發現錯誤之處,希望各位老師、先進與同學們不吝來信指正,我們一定會立即更正並虛心檢討。

由於稅法更新頻繁,為避免大家誤用舊法,請大家定期到我們的 FB 粉絲頁「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瀏覽或按讚取得訊息,也歡迎加入 FB 的「會計師稅法討論區」查詢稅法更新動態,同學如有問題也歡迎到討論區一起討論。

政策變遷的動力因素分析─以產業租稅獎勵政策的演化為例

為了解決退稅查詢北區的問題,作者盧俊偉 這樣論述:

許多研究指出,東亞國家在歷經政治民主化與經濟自由化之後,政府干預市場的模式已然調整;但是,所謂的「調整」究竟是指「調適」(adaption)或是指「轉型」(transformation),學者之間則看法不一。同樣的,對於台灣在歷經1980年代末期開展的經濟自由化及1990年代的政治民主化等政經演變後,政府對市場介入的模式或本質究竟有沒有改變,亦存在不同看法。 本研究所欲探討的兩大問題是,第一,到底台灣過去常見的政府干預市場之政經運作模式在1980年代中期之後,究竟是產生全然的質變?或者,本質依舊不變而僅僅只是進行調適而已?第二,如果政府干預市場的政經運作模式已發生改變,那麼又是

何種因素促使它改變?是否如同發展型國家論者所言,是民主化、全球化因素使然?若是,那麼這兩項因素又是如何使政府干預市場的模式產生變遷? 關於第一項問題意識,由於產業租稅獎勵是我國政府產業政策工具中最為重要的一項;因此,以產業租稅獎勵的政策變遷作為分析,將更能掌握台灣產業政策內涵的演化及政府介入市場之程度或政經運作模式的遞嬗。本研究以素有我國「產業憲法」之稱的《獎投條例》、《促產條例》、《產創條例》為研究範圍,探討自1980年中期實行經濟自由化政策以來,政府對市場干預模式和程度的轉變。 研究發現,在政策工具光譜上代表政府干預市場程度最高的產業別租稅獎(同時也最能代表經建官僚追求干預極大

化的利益),在第三代《獎投條例》時期,其租稅獎勵項目達到最高峰(六項),之後經第一、二代《促產條例》逐漸減少,最後至《產創條例》時期則完全遭到刪除。因此,就此三大條例中的產業租稅獎勵內涵而言,此一演化趨勢意味著政府對市場介入的程度於1980年代之後漸次降低。 而對於第二項問題意識,也就是何種因素導致產業租稅獎勵政策的變遷?本研究從政策論述或議程設定權力競逐的研究途徑,提出「論述的顯著度」(discourse salience)的分析概念,進行質化資料的量化內容分析。同時,佐以條例制定過程的決策脈絡之質化分析,以釐清導致產業租稅獎勵政策變遷的因素為何。 研究發現,政策議題之爭議的擴大

化、複雜化、政治化,將深刻影響其政策變遷的方向和變遷的幅度;換言之,論述顯著度越高,政策變遷的機率和幅度也將同比增加。 從產業租稅獎勵政策變遷的演化過程來看,一九八○年代中期至一九九○年代初期,以經建官僚為核心的產業政策網絡,對於產業租稅獎勵政策的變遷方向及幅度,擁有較大影響力;而經建官僚擁有較高的干預能力,正是發展型國家的重要特徵之一。換言之,此階段的產業租稅獎勵政策正彰顯了高度發達的發展型國家特色。 而一九九○年代末期,由於兩稅合一的稅制改革,使得官僚部門競爭加劇,在正、反兩方論述聯盟相爭不下的情況下,最終只得由最高政務領導高層(李前總統)拍板決定產業租稅獎勵政策的變遷方向。此

一脈絡反映了發展型國家已逐漸遭到反對勢力的挑戰,雖然在最高決策者的支持下而得以繼續運作,但仍不得不作出部分相應調整。 二○○○年之後,除了延續既有官僚部門競爭的因素之外,更重要的是,產業租稅獎勵的性質已從單純的「政策議題」逐漸「政治化」,而成為政黨政治競爭的焦點,再加上產業租稅獎勵的政策正當性已遭到全球化挑戰的背景條件,終而導致產業別租稅獎勵在《產創條例》中全面退場。此一條例制定脈絡顯示,發展型國家在政黨政治及經濟全球化的因素干擾下,被迫做出更大幅度的調整,並降低政府對市場干預的程度。不過儘管如此,目前仍有跡象顯示,台灣「發展型國家」的運作模式或許有些調整,但其核心的精神和特質仍持續運作

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