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歇業登記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辦理歇業登記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金永勝寫的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記帳士考試適用) 和金永勝的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記帳士考試適用)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公司停業申請流程也說明:申請停業(含展延停業日期)、復業登記(稅籍登記專用) 以「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申辦停復業業務,以設籍課稅之獨資(合夥)營業人為限。. 【自然人憑證】 發布單位:財政部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志光教育科技 和志光教育科技所出版 。

大葉大學 環境工程學系研究所 陳宜清、蔡佳洲所指導 林哲宏的 消防設備檢修申報專業性複查委外可行性之研究 (2021),提出辦理歇業登記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複查委外、深度訪談法、消防設備人員法、行政與技術分立。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高雄大學 高階法律暨管理碩士在職專班(EMLBA) 廖義銘所指導 陳聖允的 水利田地地上物徵收探討 –以高雄市旗山區湄洲里大溝頂住戶拆遷乙案為例 (2020),提出因為有 湄洲里大溝頂、土地徵收、徵收補償的重點而找出了 辦理歇業登記的解答。

最後網站商業登記申請書-停、復、歇業 - 雲林縣政府建設處則補充:商業登記申請書-停、復、歇業 · 分類:商業登記 · 發布單位:工商行政科 · 發布日期:106-03-30.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辦理歇業登記,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記帳士考試適用)

為了解決辦理歇業登記的問題,作者金永勝 這樣論述:

  ★貼心企劃編輯,收事半功倍之效   法條逐條解釋,更搭配特殊字體及框線標示重點,讓你輕鬆學習、一目了然。   ★歷屆試題加強記憶   條文對照實歷屆試題,學習效果更逼真。。   ★配合最新修法編撰,掌握高分關鍵   配合最新修法編撰,全方位助您掌握考情脈絡,並提昇實務技巧與經驗值。  

消防設備檢修申報專業性複查委外可行性之研究

為了解決辦理歇業登記的問題,作者林哲宏 這樣論述:

建築物內消防安全設備如果處於故障狀態,將影響公共安全,偶然一次的火災事件,便可能成了不能承受之重。回顧自民國八十五年,推行國家考試的消防設備師、士執業後,仍有偶發性的傳出重大火警訊息。一般場所執行檢修申報複查業務時,若委託公會承攬,篩選具經驗的專技人員,執行專業性複查業務。缺失持續存在,即勾選判定結果。由消防局開立裁處書,直到改善完畢或勒令歇業。其結果應會有所改善。本研究在於消防設備檢修申報專業性複查委外機制探討,透過深度訪談法整理逐字稿,依關鍵詞與討論內容歸納出管理面19點、技術面13點、法規面12點,合計44個討論點。發現《消防設備人員法》的通過及施行,將可解決基層人力不足及公會

管理專技人員的困境。建議修改本法第 9 條授權地方,由內政部參照相關辦法,將行政與技術分立,加入複查事項得委託相關機關、專業機構或團體辦理,並催生《消防設備人員法》。另地方政府亦可視情況,訂定《地方政府消防管理自治條例》取得授權,再輔以法規《行政程序法》、《政府採購法》、《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等,委託公會辦理,以採購法取代人員法規範公會,管理複查會員的職業道德。本研究認為若開放試行委外,應可逐步邁向軌道。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記帳士考試適用)

為了解決辦理歇業登記的問題,作者金永勝 這樣論述:

  ★貼心企劃編輯,收事半功倍之效   法條逐條解釋,更搭配特殊字體及框線標示重點,讓你輕鬆學習、一目了然。     ★歷屆試題加強記憶   條文對照實歷屆試題,學習效果更逼真。     ★配合最新修法編撰,掌握高分關鍵   配合最新修法編撰,全方位助您掌握考情脈絡,並提昇實務技巧與經驗值。   本書特色     ◆針對法條採逐條解釋,搭配特殊字體及框線抓出選擇題考試重點,讓學生輕鬆學習。   ◆條文以下,詳列歷屆試題,條文對照實際考試題目,加倍學習效果。 作者簡介   金永勝     會計師;國際內部稽核師     經歷:   大學副教授   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 第一編 商業會計法及商業

會計處理準則 第 ○章 通 論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二 章 會計憑證 第 三 章 會計帳簿 第 四 章 財務報表 第 五 章 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第 六 章 認列與衡量 第 七 章 損益計算 第 八 章 權益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 第 九 章 決算及審核 第 十 章 罰 則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二編 記帳士法 第 ○ 章 記帳士法之公布施行日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二 章 登 錄 第 三 章 業務責任 第 四 章 公 會 第 五 章 懲 處 第 六 章 附 則 法規檢索 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 法規檢索 記帳士職業倫理道德規範 第三編 公司法第一章及第八章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八 章 登 記 附 錄 一 公司登記辦法 附 錄 二 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 附 錄 三 公司登記規費收費準則 第四編商業登記法 第 一 節 商業登記法之適用範圍 第 二 節 主管機關 第 三 節 登記必要主義 第 四 節 應經許可之商業登記 第 五 節 勒令歇業 第 六 節 申請登記之程序 第 七 節 應申請登記之事項 第 八 節 商業負責人之意義 第 九 節 限制行為能力人之商業登記 第 十 節 由法定代理人經營之登記 第 十一 節 經理人之任免或調動 第 十二 節 分支機構應申請登記之事項 第 十三 節 變更登記 第 十四 節 遷入遷出之登記 第 十五 節 停業復業登記 第 十六 節 歇

業登記 第 十七 節 公 告 第 十八 節 登記對抗主義 第 十九 節 通知補正 第 二十 節 辦理商業登記案件之期間 第二十一節 申請更正 第二十二節 發給證明書 第二十三節 查閱、抄錄或複製 第二十四節 商業名稱使用之限制 第二十五節 撤銷商業登記之情事 第二十六節 虛偽情事之處罰 第二十七節 應登記卻不登記之處罰 第二十八節 規費數額 第二十九節 施行日期 第五編 行政程序法第二章行政處分 第 一 節 行政處分之成立 第 二 節 陳述意見及聽證 第 三 節 行政處分之效力

水利田地地上物徵收探討 –以高雄市旗山區湄洲里大溝頂住戶拆遷乙案為例

為了解決辦理歇業登記的問題,作者陳聖允 這樣論述:

土地徵收,係指國家因公益需要,為興辦公共事業,對人民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經由法定程序予以剝奪。土地徵收條例第1條第1項規定:「為規範土地徵收,確保土地合理利用,並保障私人財產,增進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條例。」土地徵收條例之制定,係為整合分岐不一的土地徵收法規,並統一徵收程序與補償標準。因此,土地徵收條例第1條第2項規定:「土地徵收,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同條第3項規定:「其他法律有關徵收程序、徵收補償標準與本條例牴觸者,優先適用本條例。」惟土地徵收程序屬於行政程序,如個別行政法規有關行政程序之規定,對當事人之權益保障較行政程序法之規定還不充分者,此時行政程序法即

有補充適用之餘地。本文試圖檢視土地徵收程序是否符合行政程序法保障當事人權益之意旨。關於土地徵收之法律關係,則以徵收處分與補償處分為核心,討論土地徵收之程序爭議問題。本文認為,土地徵收條例於民國101年修正後,仍有下列之處須再加以檢討改進:1. 內政部於審核徵收處分時,應明文規範給予被徵收人以及被徵收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照聽證程序來達到司法院釋字第409號解釋聽取徵收相對人及利害關係人意見機會之意旨。2. 土地徵收條例第22條並未規範對徵收處分不服之救濟途徑,係重大立法疏漏,應再修法於第1項明定對徵收處分不服之救濟途徑,並將原第1項之內容調整至第6項。3. 土地徵收條例第

22條第2項對徵收價額不服之救濟,將異議、復議程序從必要先行程序修改為任意先行程序,係不當之修正,應再修法予以改正。4. 被徵收人主張徵收失效之救濟,現行法規定於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22條,本文認為應提昇至母法規範且更改為被徵收人應向內政部提出申請,由內政部函復原土地所有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