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事處公司法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辦事處公司法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江赫寫的 公司法(會計師、高普考、律師、司法官考試適用) 和unknow的 稅務小六法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志光教育科技 和元照出版所出版 。

國立臺北大學 法律學系一般生組 陳彥良所指導 陳建偉的 金融科技之監理與投資人權益保障 —以機器人投顧為中心 (2020),提出辦事處公司法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機器人投顧、自動化投資顧問、機器人理財、智能投顧、金融科技。

而第二篇論文中國文化大學 法律學系 潘維大、何曜琛所指導 謝佳琪的 境外資金來臺投資與國家安全防範必要之調和研究 (2020),提出因為有 市場准入、國家安全、外人投資、兩岸條例、外國人投資條例、服務貿易總協定、外商投資法、國防生產法的重點而找出了 辦事處公司法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辦事處公司法,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公司法(會計師、高普考、律師、司法官考試適用)

為了解決辦事處公司法的問題,作者江赫 這樣論述:

本書特色   ◆收錄公司法全盤大修重要考點:   民國107年7月6日公司法歷經全盤大修,共計修正158個條文,本書蒐錄所有公司法重要考點,並依公司法原有體系加以編排,藉以建立考生完整架構。   ◆基礎概念及申論題擬答,一本書搞定:   本書各大章節的編排皆先介紹基礎概念,使考生對於法條及相關爭點有所認識後,再於各大章節後段提供題目供考生練習,同時本書收錄至少超過十年各大國家考試考古題,不論選擇題或申論題均包含在內,且每一申論題均提供筆者擬答,供考生作為參考。   ◆白話敘述,非法科生也能輕鬆理解:   筆者本身為一執業律師,知悉非法律本科生非常難以克服艱澀文字的法律用語,因此筆者寫

作時,特意以較為白話的方式加以闡述,讓非法科生也能輕鬆理解。  

金融科技之監理與投資人權益保障 —以機器人投顧為中心

為了解決辦事處公司法的問題,作者陳建偉 這樣論述:

隨著時代的變遷、科技的發展,人工智慧、大數據之應用使我們能更效率、更方便的使用科技,如物聯網技術、人工智慧自動駕駛車輛等等,此些技術使得人們在不同於傳統需透過人與人間之對接與科技作互動,或使得本來應該由人類進行之科技活動,可透過人工智慧之協助而取代之,以達成節省人力使人們過得更便利之目的。然而不僅是對於個人之間有所幫助,公司與公司間亦透過科技之發展而節省與彼此間互動之成本,如透過大數據而可以分析客戶間之習慣習性,對於同類產業之選址有所幫助,也因科技發展對於公司運作甚有助益,科技業並開始將其所具有之技術,近一步與人們之投資理財行為做結合,蓋投資理財所需要之投資建議、技術樣本,原係透過傳統自然人

之理財專員做分析,然若可結合人工智慧、大數據、區塊鏈、雲端運算等科技,則因其能做更多超越人腦所能計算之行為,故自可能獲得超出於傳統投資顧問、理財專員之計算、投資建議意見,而具發展性。本文以下將聚焦於四大主流技術其中之人工智慧運用於金融科技之機器人投顧部分,蓋機器人投資顧問乃未來發展之一大趨勢,其藉由人工智慧之機器學習、深度學習,搭配大數據分析及演算法計算而得出之投資推介,又其因利用機器人而得以降低成本使收費低廉,且投資門檻亦較低,足使一般投資大眾利用,而達普惠金融之目的,因有諸多優點故欲加以研究之,然因事涉投資大眾而影響重大,故亦須有相當之規範處理之,是以以下將探討如何規範人工智慧運用於投資顧

問之問題及其所涉及之法令、與傳統投資顧問之差別、適用投資信託與顧問法時應如何修正始符合機器人投顧之特性、投資人利用機器人投顧時應受之保障,機器人投顧業者所應負之責任及當問題發生時主管機關應如何對其進行監理。本文採文獻比較分析法,參酌美國、英國、新加坡及香港機器人投顧之相關法制而提出投信投顧法增訂機器人投顧專章及修法草案十七條條文內容及其修正理由,以協助機器人投顧之監理及現行保障之不足。

稅務小六法

為了解決辦事處公司法的問題,作者unknow 這樣論述:

  ◎本書共有十二類,收錄298種法規,並蒐集稅務相關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至第804號解釋文。   ◎依領域區分為稅法總則編、內地稅法編、國境稅法編等三大類。其中內地稅法編下又分為所得稅類、財產稅類、交易稅類、消費稅類、稅捐優惠(例示)、其他重要法規等六類;國境稅法編下則有關稅徵免類、關務行政類、關務管理類、制裁規範類、其他規範類等。   ◎適合研習稅務相關法律者,特別是法律系學生及稅務從業人員使用。

境外資金來臺投資與國家安全防範必要之調和研究

為了解決辦事處公司法的問題,作者謝佳琪 這樣論述:

  境外資金來臺投資,係以身分屬性分流適用不同法制,為特殊的雙軌規範,然浮動的身分屬性標準及差別待遇措施,致使國際條約/協定與國內法產生扞格,來臺投資人無法受有國際條約/協定給予之投資保障。諸如,因身分屬性認定標準與國際規範脫軌,導致於國內法受有不利投資待遇之投資人,實質上應受國際條約/協定之保障。或過分解讀國內法條文義,而違背市場准入投資業別之國際承諾等問題,形成高度投資風險,導致外人投資存量墊底的現象。  大陸新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樹立准入前國民待遇原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原則,大幅簡化一般外人投資程序,而針對特定交易類型要求履行國家安全審查程序,但從優適用國際條約/協定之規

範。美國方面,基本給予外國投資人國民待遇,但針對符合國防生產法第 721 節之管轄交易,總統於有可信證據顯示具有國家安全疑慮時,得禁止或中止之,而管轄交易的國家安全審議則由美國海外投資委員會進行。  本文主張採單軌規範,制定境外投資人專法,進行全面投資申報,而針對具有重大國家安全考量的交易類型,以負面表列方式公布審議交易清單,由專責機關進行國家安全審議程序,審議決定採多數決,附加理由並比照判決形式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