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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北大學 法律學系法律專業組 徐慧怡所指導 申孝慈的 論婚姻制度下女性之法律地位-以我國涉外越南籍配偶婚姻案件為中心 (2020),提出越南台北辦事處面談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婚姻制度、父權體制、女性法律地位、女性主義、國際私法、移民法制、婚姻移民。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興大學 法律學系科技法律碩士班 高玉泉、林三元所指導 王柏婷的 跨國婚姻媒合業管理之法律研究 (2017),提出因為有 跨國婚姻媒合業、婚姻仲介、跨國婚姻、商品化婚姻、人口販運、假結婚、入出國及移民法、移民政策、婚姻移民的重點而找出了 越南台北辦事處面談的解答。

最後網站案例分享 - 新北市政府民政局則補充:國人姚先生初設戶籍前已與越南籍申女士在越南結婚,初設戶籍後在越南經 ... 年3月26日經我國駐胡志明市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驗證,惟未加註符合行為地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越南台北辦事處面談,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論婚姻制度下女性之法律地位-以我國涉外越南籍配偶婚姻案件為中心

為了解決越南台北辦事處面談的問題,作者申孝慈 這樣論述:

婚姻制度之設計與女性之法律地位間,具有緊密牽連關係;法律與社會思想之間,因社會思想變遷而牽動法律之改變;我國父權體制之法社會思想,在儒家之「禮」規範制約下,法律、道德、習俗交互融合一體,剝奪婦女在婚姻家庭中應有之平等權利。女性主義者主張制定性別平等之相關法案,對於傳統父權社會之法律體系形成一股挑戰力量,臺灣婦女團體亦受此國際社會思潮影響,推動民法親屬篇修法,以提升女性在婚姻法上之法律地位。涉外越南婚姻移民女性在我國社會面臨不對稱婚姻關係、社會支持網絡薄弱、生活適應困難等處境,亟需國家透過移民政策與相關措施介入,使其融入臺灣社會。探究越南籍配偶婚姻案件,在我婚姻制度下之法律地位問題,必須從歷史

、文化、法律、政策等不同面向思考,才能探究其真實原貌。跨國移民婚姻除制度面因素外,在法律層次方面,越南籍跨國婚姻移民如欲進臺灣境內,依據我國法律完成結婚程序時,第一個法律障就是必須通過外交部駐外機構之境外「依親結婚」面談,這種針對東南亞等特定國家實施「境外結婚面談制度」是國家力量透過各種法令規定,介入家庭私密領域,形成跨國婚姻被國家監控之婚姻關係,對新移民家庭外籍配偶及其子女造成影響,值得關切。本文蒐集我國婚姻制度、女性主義、國際私法、移民法制、婚姻移民理論等相關資料採取:(一)邏輯-歷史研究法(logical-historical method):依據相關教科書、專論、期刊、學位論文等文獻資

料,以客觀角度對文件內容進行系統性之歸納、整理分析,期能全面且精準地鑑別和掌握本文研究議題之現象,並對於研究問題有客觀上基本之認識;(二)法律釋義學(Legal Hermeneutics),從法律釋義學觀點,「法律」是一種詮釋的、權利之概念,涉及我們對於「法律」應該是什麼?以及對於法律這種制度或著國家運用公權力範圍這件事情的想法與態度,討論越南籍婦女我國現行法移民法制之架構及其不足之處。本文第一章為緒論;第二章探討我國社會體制中之主要核心思想--父權思想、並從父權思想下建立之父權體制出發,論述法與父權社會思想密切牽連之婚姻制度、婦女在臺灣家族法發展過程中之法律地位,以及晚近女性主義思想帶動婦女

運動,倡議性別意識、男女平權之法律改革過程;第三章討論跨國婚姻涉訟有關之涉外婚姻事件管轄權與準據法問題;第四章為涉外越南籍配偶之婚姻案件分析;第五章檢討我國跨國婚姻移民法制;第六章結論。研究建議:(一)外交部針對東南亞等特定國家實施「境外結婚面談」,隨者時空環境變遷,容有適時檢討之必要,以符合憲法保障人權之要求。(二)強化法院審理涉外事件之論述能力,是為結論。

跨國婚姻媒合業管理之法律研究

為了解決越南台北辦事處面談的問題,作者王柏婷 這樣論述:

2007年我國政府於入出國及移民法增訂禁止跨國婚姻媒合業成為營業項目、收取報酬及廣告,並開始跨國婚姻媒合業公益化管理政策,將當時合法登記的公司輔導轉型為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希望跨國婚姻媒合業能回歸「傳統媒人」。然而,我國政府禁止跨國婚姻媒合業營利之理由過於攏統與草率,不僅管制理由正當性不足有違憲之疑慮,更沒有釐清跨國婚姻媒合業與傳統媒人在本質上之不同,且現行跨國婚姻介紹市場亦相當仰賴跨國婚姻媒合業,導致現今的跨國婚姻媒合業形成「在公益中營利」的運作模式。不僅沒有達到當初立法目的與政策目標,更導致政府與業者為了符合「公益」,開始許多「脫法行為」,使我國消費者於契約上處於更不利的地位。且我

國目前管理跨國婚姻媒合業的規範僅有「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許可及管理辦法」,惟此辦法實際上僅在規範相關行政規定,對於跨國婚姻媒合業的管理並未有太多規定。故本文透過研究採取開放跨國婚姻媒合市場之國家-美國、韓國、日本、新加坡,及重新審視政府管制理由之正當性、跨國婚姻媒合業的運作方式及相關延伸問題,認為正視跨國婚姻媒合業的市場型態與建立配套措施才是解決「婚姻商品化」的首要辦法。進而提出設立專門的法律、組織行業公會、由政府推動具公信力的標章或證照等,都可達到使契約雙方資訊透明、減少業者違反人性尊嚴之行為、降低詐欺或惡性倒閉的效果。故我國政府應正視跨國婚姻媒合業的產業性質與市場需求

,實際立法與建立配套措施,而非僅透過「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許可及管理辦法」,管理一小部分合法登記的非營利法人,而對於個人業者與非法業者卻束手無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