賦稅署主任秘書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賦稅署主任秘書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何添義寫的 營建業稅務與帳務處理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方國輝所指導 楊睿杰的 公益信託制度之分析與檢討 (2021),提出賦稅署主任秘書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公益信託、財團法人、租稅優惠、資訊揭露、諮詢委員會、公益信託之監督。

而第二篇論文逢甲大學 公共政策所 陳金發、馬彥彬所指導 周明宏的 我國個人最低稅負制之研究 (2008),提出因為有 員工分紅配股、個人最低稅負制、所得基本稅額、現金捐贈扣除額、海外所得的重點而找出了 賦稅署主任秘書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賦稅署主任秘書,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營建業稅務與帳務處理

為了解決賦稅署主任秘書的問題,作者何添義 這樣論述:

  營建業為國家整體經濟的火車頭工業,頗具複雜且多變性。其經營成果的會計處理與課稅問題,因混雜看全部完工法與比例完工法的特殊處理,常為徵納雙方所困擾。

公益信託制度之分析與檢討

為了解決賦稅署主任秘書的問題,作者楊睿杰 這樣論述:

  公益信託制定於信託法中,而信託法從制定至今已將近25年並未修正,導致實務上有部分財團利用法制不足之處濫用公益信託制度,使公益信託背負「假公益、真投資」、「左手捐右手」、「控股中心」等罵名。而從2016年開始,立法院及法務部陸續提出高達九個版本的信託法修正草案,以解決公益信託實務運作上所產生之弊端,然而在設法除弊的同時,除相關的修法措施究竟能否解決弊端之問題外,是否同時亦除去了公益信託制度特有的靈活與彈性?  本文之研究,是先結合學說以及美國、英國及日本對於特定議題的討論或立法例,評析各版本修正草案對於特定議題之修法方向與措施,其除弊的效果究竟孰優孰劣,以及對於公益信託制度的靈活與彈性所造

成的衝擊最小,並嘗試提出本文對於修法草案或現行公益信託制度相關問題的建議。  另外,學說上向來對於事業經營型公益信託、美國稅法上之公私益結合信託多有對於引進的倡議,然對於兩種類型的公益信託在我國現行信託法及稅法的規定下,其適法性及可行性如何則少有討論,本文之研究亦旨在對於此部分提出本文的意見,以供日後修法或公益信託之發展上,得一併作為參考;至於對於是否應將公益信託從信託法中獨立出來的討論,本文則嘗試從信託法就私益信託之規定與公益信託制度之不合處進行說明,以提供支持另立專法之論點;最後,就是否應設置統一專責主管機關之問題,本文則是參考美國、英國、日本及中國大陸對於公益信託主管機關之立法趨勢,並結

合我國學說上的討論,提出本文意見。

我國個人最低稅負制之研究

為了解決賦稅署主任秘書的問題,作者周明宏 這樣論述:

摘要本研究主要是針對我國個人最低稅負制問題之研究。主要在探究我國個人最低稅負制之加計項目之中員工分紅配股、海外所得列入最低稅負制妥適性、有無修正之空間,並探討現金捐贈扣除額列入個人最低稅負制之可行性,而這三個方面也是本文研究的焦點。此外以文獻分析法、次級資料分析分析法及針對各專家意見所採取之訪談法為本研究之理論基礎。基於綜合所得稅採收付實現制,而員工分紅配股卻是以可處分之次日為計算基礎,顯然與現行制度不符,故建議以所得實現之年度為課稅年度,如此方能與綜合所得稅相一致。另考慮減低租稅課徵所造成之衝擊,符合損益相抵原則,若日後納稅人若有發生證券交易損失,應准予將該損失部分扣抵當年度或以後年度因加

計員工分紅配股所增加之所得基本稅額,如此方能符合公平原則。雖然海外所得課徵技術缺乏,對於跨國資訊之掌握能力較為不足,且與我國簽訂租稅恊定的國家並不多,若祇因目前無法突破之困難,而有意將海外所得屏除在最低稅負外,將無法改善租稅公平與租稅收入,也導致海外所得成為一個合法逃稅之管道。另現金捐贈扣除額部分,應重新檢視是否有不合理之情形,若有不合理部分應藉由修法回歸個人綜合所得稅法原先規範,讓這些所得回歸於母法,毋庸再將之列入最低稅負制中。如此才是真正租稅改革精神,藉此才能健全國家租稅收入,並符合租稅量能公平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