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業科技業差別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資訊業科技業差別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蘇書平寫的 我在微軟學到的模組簡報技術:同一產品你能用365種方式說明,從總經理到基層員工、從經銷商到客戶,專業與非專業通通點頭買單。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半導體業掀搶人大戰傳產工廠竟用半薪挖到台積電、友達人才也說明:先算一算,這家黑手工廠逾5成一線主管來自半導體與電子科技業,而且幾乎 ... 企業的生命力與韌性,原來高科技搶人,是問題,也不是問題,差別就看企業 ...

東海大學 社會學系 王振寰所指導 黃書緯的 全球城市策略與國家的再疆域化: 台灣與新加坡的比較研究 (2010),提出資訊業科技業差別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全球城市、發展型國家、台灣、台北、新加坡。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法教分處 法律學研究所 馬漢寶所指導 何愛文的 論專利法制與競爭法制之關係--從保護專利權之正當性談起 (2002),提出因為有 專利法、競爭法、專利聯盟、專利權之倫理正當性、建立規格、專利權與經濟效率、專利權濫用的重點而找出了 資訊業科技業差別的解答。

最後網站伺服器(server)是什麼?伺服器概念股有哪些?AI 伺服器商機 ...則補充:景氣回溫出貨看好:因疫情造成的缺料、缺零組件問題緩解,雲端伺服器仍保有一定的成長動能,加上升息步調趨緩,科技業景氣有回暖現象,有望使伺服器出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資訊業科技業差別,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我在微軟學到的模組簡報技術:同一產品你能用365種方式說明,從總經理到基層員工、從經銷商到客戶,專業與非專業通通點頭買單。

為了解決資訊業科技業差別的問題,作者蘇書平 這樣論述:

  ◎總經理是業務出身,你該用業務角度還是技術專業向他做簡報?   ◎我的工作性質不需要簡報?錯!求職、轉換工作都需要。   ◎熬夜做出自信簡報,結果現場硬體出狀況……你聽過簡報場景分析嗎?   作者蘇書平曾任微軟資深業務應用經理,   和全球第四大軟體公司威睿(VMware)資深技術顧問與業務經理。   畢業後擔任技術工程師的他,有天突然被同事逼著上臺對客戶簡報,   毫無準備的他滿頭大汗、雙腳發抖,結果當然很淒慘;   這次經驗讓他決定推開舒適圈,花十年以上的時間練習,   18年來,他至少累積1,000場以上的企業提案經驗,從辦公室講到大飯店。   他說,我的簡報沒有一貫標準,

也沒有個人風格,只有「模組」:   我能把同一個產品用365種方式說明(從年頭說到年尾,版本都不同),   讓總經理到基層員工、從經銷商到客戶,通通都聽懂然後點頭。   ◎同一產品,微軟使我能用不同版本連說一整年:   ‧同一個產品簡介,日本版會怎麼做、美國版會怎麼做?你要如何改良成臺灣版?   ‧同一個主題,怎麼拆成10分鐘版、30分鐘版、1小時甚至是一天版?   ‧當臺下聽眾從基層員工換成高階主管時,你要怎麼改內容?   ‧同一份簡報,早上講跟晚上講,語調要怎麼轉換與表達?   ‧簡報不外乎解決兩件事:如何解決我的問題、如何讓我獲利賺錢。   怎麼針對不同目的做修改?本書提供檢核清單。

  作者還自創「白板簡報」,特別適合用來跟企業大老闆溝通。   ◎分析聽眾的六問──怎麼同時對總經理與基層簡報:   ‧一位才40歲的專業經理人,怎麼對臺下60歲的老總簡報?   ‧如果這份簡報要談數位轉型,有可能讓臺下的主管中年失業,你該如何表達?   ‧主管是業務出身,你該從業務角度還是技術專業向他做簡報?   作者給你「簡報對象輪廓分析表」,快速分析聽眾背景不被打槍。   ◎用戶場景分析──應付4種場合、8種客戶:   ‧同樣一個產品,你如何對金融業、服務業、與高科技製造產業等不同產業說話?   ‧在客戶會議室做的簡報,可以拿到五星級大飯店用嗎?若換成度假休閒會館呢?   簡報場景分

析表會讓你知道,為什麼你的產品這麼好但就是拿不到訂單。   作者任職高科技產業超過18年,   他說,這行業最厲害的業務多半來自IBM,   但最會用簡報做行銷的,就是微軟的產品經理。   本書特別提供微軟最常用的4種場合、8種客戶的簡報模組,全圖解呈現,   讓你直接套用,你還能點開影片,由作者獻聲說明! 各界推薦   台灣微軟企業服務事業群總經理/丁維揚   BDO副總經理、B2B業務行銷專家/吳育宏   職人簡報與商業思維專家/劉奕酉   知名專欄作家/黃大米   「文案的美」創辦人/林育聖   職涯顧問師/郭南廷  

全球城市策略與國家的再疆域化: 台灣與新加坡的比較研究

為了解決資訊業科技業差別的問題,作者黃書緯 這樣論述:

本論文試圖透過比較台灣與新加坡在1990年代推動全球城市策略的過程,從「國家再疆域化」的角度去理解當前發展型國家在經濟全球化時代下所面臨的挑戰。本研究認為,發展型國家應當被視為一組相關制度的組合,並且被放在國家與資本的關係、國家與社會的關係這兩組關係中去理解。而全球城市策略的推動過程對發展型國家所造成的挑戰是國家的統治疆域與資本的運作範圍未必能維持重合,而國家與社會之間的關係又受到隨著經濟全球化所帶來的政治效應所挑戰著。本研究將台灣與新加坡的歷史發展分為1990年代以前的快速工業化時期,以及1990年代以後的經濟全球化時期。在1990年代以前,發展型國家是透過國家干預與威權政治的建立來推動快

速工業化,但是到了1990年代以後,發展型國家雖然想透過全球城市策略的推動來維持國家經濟優勢,但資本運作的空間卻已超越國家疆域之外,而經濟全球化也加深了國家內部的政治緊張。最後,透過台灣與新加坡的比較,本研究指出,「國內政治結構」對國家疆域化過程的影響至為關鍵。因為,隨著經濟全球化,不管是高科技產業或金融產業的運作空間都早已超越昔日發展型國家的控制疆域,但國內政治體制的差異、民主轉型與否的差別,卻讓台灣與新加坡政府在面對國內社會因為經濟全球化所帶來的緊張關係時,採取了不同的回應方式。

論專利法制與競爭法制之關係--從保護專利權之正當性談起

為了解決資訊業科技業差別的問題,作者何愛文 這樣論述:

論 文 摘 要   我國科技產業無論於國內或國際間均有重要之地位。但也因我國長期以來於國際科技產業之環節中以代工製造之角色為重,相較於歐美日等工業大國,我國仍屬於技術輸入國家。因此,一方面我國科技產業之產值高,佔世界重要地位;另方面,我國雖較偏向技術輸入國家,但由於我國特殊之政經地位,關於智慧財產權之保護,於外國壓力下,比起歐美日等技術輸出國家有過之而無不及。然而,此種特殊之政經環境,也使我國專利糾紛值得討論之面向更為多元。   本文第二章從討論保護專利權之正當性出發,首先探究專利法制於歐美歷史之演變。細究專利權概念於人類社會之發展和演變過程,特別是在

專利權制度濫觴之歐美社會,可發現如何在保障專利權人個人私益與保障公共利益間取得平衡為不同時代共同之考量。 此外,由美國專利制度發展過程中可發現,美國從其最早建立專利制度之專利權之父Thomas Jefferson,對於專利之獨占性即懷有戒慎恐懼之情。於十九世紀末,美國法院於適用專利法時,更深恐過多之專利數目及保護將阻礙未來之進步。而於二十世紀初,美國法院更透過衡平原則之適用,發展出「專利權濫用原則」(the doctrine of patent misuse),專利權人若有濫用之情形,法院亦得拒絕該專利權之行使,如此深植於美國專利制度中對於其獨占性之警覺心並未見於我國社會。其次,於探討專利權之

倫理正當性中,我們可發現,從義務論(deontology)之角度來看,似乎很難無爭議地將專利權解釋為人之自然權利(natural right)。從功利主義之觀點來看,也無具體之數據顯示專利權之存在有助於社會整體財富之增加。另由第二章所舉相關實例可發現,專利權固然對於新產品或新技術之發明有一定引導作用,具有其經濟效益;但其同時也因企業界逐漸將專利權視為一種競爭手段,而出現防衛性專利並造成研發資源之浪費等等產生社會成本之現象。惟本文雖從質疑專利權保護之正當性出發,但相關研究結論並無法使作者贊同全面否定專利權保護之正當性,同時慮及我國法律及相關國際規約均肯認專利權之保護,故本文寧採一較中庸之立場,即

雖不全面否定專利權保護之正當性,但同時也強調其正當性仍存有許多爭議;因此,對於專利權之保護須受到一定限制。 如本文第三章所述,在知識經濟時代,各企業莫不希望藉由智慧財產權(尤其是專利權)之保護以排除其他競爭者之競爭,並擴大其經濟版圖。由美國為首之已開發工業國家在傳統生產工業已漸喪失國際競爭力之時,更加速其擴張智慧財產權保護之決心。在此一擴張智慧財產權保護之潮流中,如何透過競爭法之規範以達平衡,實為當前我國面對知識經濟時代來臨之重要課題。因此本文第三章除就美國、歐盟及我國之專利法及競爭法加以介紹外,並探討於知識經濟中,兩種法制之交互作用。其中,包括智慧財產具有高固定成本及低

變動成本特色、專利數目之大量增加、專利範圍之改變、專利之經濟週期與有效期間之差異等現象,均為知識經濟中探討專利法制與競爭法制之交會時不能忽視之因素。 本文第四章乃就美國、歐盟及我國關於專利權行使之競爭法規範作縱向介紹,並就特定類型授權約款作橫向之比較分析。由前開研究可發現,美國對於專利權之行使有雙重之節制機制,一為民事法院透過對「專利權濫用原則」之適用,使濫用專利權之專利權人不得行使其專利權;且該項原則自二十世界中期確立至今,美國法院已累積相當可觀之案例及學說見解。另一重機制則是透過反托拉斯法之規範。反觀我國,關於專利權保護之範圍,於歷次中美智慧財產權談判中不斷讓步擴張,故

對專利權保護之強度決不亞於歐美等工業先進國家;然而,就專利權行使之規制,雖然也有專利法第六十條及民法關於權利濫用之規定,但前者只簡單規定兩種合約條款;後者更屬於高度不確定法律概念,難以期待法院援引作出專利權濫用之判決;故二者實形同虛設,事實上也罕有案例。因此,相較於美國有雙重機制來節制專利權之行使,在我國事實上只能透過公平交易法加以規制。故本文建議將專利法第六十條關於專利權濫用之規定擴充為專利權濫用專章,並將美國現行實務認定為專利權濫用之態樣加以條文化明文規範於我國專利法。雖然我們不敢期待法院於專利權濫用規定制定之初即積極援引適用,但至少法條規定本身有其警示作用,可達使專利權人於行使專利權時更

為審慎,以符合專利權保護之立法目的。 本文第五章乃針對制定規格及專利聯盟(patent pool)此種於新經濟時代可能廣泛採用之產業模式與專利授權安排加以探討。在網絡經濟中,技術規格之建立已成為科技產業界兵家常爭之處。本文就建立規格所生競爭法上爭議之基本看法可分為兩部份,第一部份,關於法定規格之建立,若為政府機構基於公法人之地位所制定,基於公平交易法所規範之對象主要為事業,故可豁免於公平交易法之適用;若為獨立之建立規格之機構,如產業組織或相關協會等,該組織若未以不當手段排除競爭者參加者,因其基本上有助於我國產業之國際競爭,應給予聯合行為之許可。第二部份,對於規格一旦廣為市

場所接受,形成自然獨占時,不論是法定規格或事實規格,應考量其獨占地位之存在,若有濫用其獨占地位之情形,即應透過公平交易法加以規範。且對其可能出現之濫用行為應嚴格加以規範,按此種自然獨占地位之形成,通常並非因規格建立者之技術特別先進或優良,或投入研發成本特別高;而是因知識經濟時代,以知識為基礎之產品通常具有「網絡效應」(network effect),此種「網絡效應」發揮而使規格建立者具自然獨占地位,故此種效應所生之效益應由社會全體所共享,而非使規格建立者得加以濫用而獲取超額利潤或為其他有害市場競爭之行為。 此外,專利聯盟之成立於新興科技領域已成為潮流。主管機關就此若能制定相

關處理原則,將使相關當事人均有明確規範得以遵循。不至於因規範不夠明確,有許多解釋空間,使雙方耗費過多時間與資力於相關法律糾紛,以致反而有礙於科技發展與整體經濟之提昇。相較於美國關於專利聯盟自二十世紀初期至今已累積許多案例及論述,我國對於此概念似乎尚處於望文生義之階段。本文認為,專利聯盟就定義而言,應為一中性之法律事實之呈現;即兩個以上之專利權人協議將其所擁有之專利權彼此互相授權或共同授權給第三人之安排。至於具體個案之專利聯盟是否有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處,應就其促進競爭之效果及反競爭之成本加以考量,方能評斷。於美日等技術輸出國均認為專利聯盟有其促進及有礙競爭之處,須就正反因素加以衡量後方能判斷其合法

性,故於相關技術授權審議準則中加以規範,我國卻因此方面之研究較少,不論主管機關或學者見解均有將之認定為有礙競爭恐悖於國際潮流之疑慮。為避免未明確規範所引發之爭議及不確定性,較理想之方式應是由公平交易委員會就其審議專利聯盟之合法性制定「審議專利聯盟合法性處理原則」,於該原則中釐清專利聯盟之概念,及其與建立規格及包裹授權間之關係,並詳述於何種情況下有促進或阻礙競爭之效果。 本文第六章所探討之飛利浦光碟專利授權案,乃公平會第一件對於專利聯盟之授權型態加以處分之案件。在本案之前,國內學界及實務界對於專利聯盟應如何規範鮮見有系統地討論。美國對專利聯盟之實務見解乃認為須考量其有利及有

礙競爭之處以判斷其合法性,並非該項授權模式近年來廣為科技業所採即當然認定其為合法或當然有促進競爭之效果。而我國公平會在此先驅性之案件所提出之見解,乃針對具體個案之專利聯盟認定有反競爭之效果,基本上並無悖於國際潮流。本案發展之初,公平會若能認清該三家公司掌握事實上規格之專利,儘快宣告其獨占地位並警示該三家公司不得濫用其獨占地位,使該三家公司將權利金降至合理之百分比並修正其授權內容及方式,則國內業者得以支付合理權利金後安心製造,於產量增加後消費者得以便宜的價錢購得品質優良之產品,飛利浦等三家公司可收取合理且為數仍相當可觀之權利金,可創造多贏之局面。然該案延宕至今其中許多問題值得我們深思。

本文認為,專利權之保護在法律明確規範下自應加以尊重,但並非主張專利權不得濫用即被劃歸為不尊重智慧財產權。惟有透過對於專利法制競爭法制二者關聯性之深入探討與研究,使國內之被授權人能於合理之授權條件下尊重專利權,方能創造一個健全之競爭環境,有助於科技創新與消費者利益之提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