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稅試算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另外網站貨物稅條例 - 全國法規資料庫也說明:三、進口貨物者,為收貨人、提貨單或貨物持有人,於進口時課徵。 四、法院及其他機關(構)拍賣或變賣尚未完稅之應稅貨物者,為拍定人、買受人 ...

國立臺灣大學 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 葛克昌所指導 戴衣姍的 稅務預先核釋做為我國課稅之事前程序 (2015),提出貨物稅試算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預先核釋、正當法律程序、賦稅人權、基本權客觀功能、法治國。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成功大學 工學院工程管理碩士在職專班 蔡明田所指導 郭裕元的 以科技接受模式探討影響消費者使用智慧電動車意圖之要素 (2012),提出因為有 科技接受模型、科技接受模式擴充理論、電動車、迴歸分析的重點而找出了 貨物稅試算的解答。

最後網站貨物稅試算 -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則補充:貨物稅試算. ※本程式僅提供簡易估算稅額功能,實際應納稅額請另依申報書填寫計算。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貨物稅試算,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稅務預先核釋做為我國課稅之事前程序

為了解決貨物稅試算的問題,作者戴衣姍 這樣論述:

預先核釋於2003年設立之始,明者係為吸引外資之租稅服務,因有促進經濟之效益,立意仍屬良善。只是相異於他國之預先裁定程序,予裁定結果或多或少效力,我國將核釋結果等同於解釋函令,似為兼顧法安定性,而特意不仿效他國立法。但也因如此,似無法吸引實務善用此一服務,最終落得如今之冷灶。本文從程序保障出發,一面係正當法律程序防禦公權力,以不當稅課對財產權為不符憲法意旨之侵害;另一方面係藉助德國之基本權客觀功能之概念,乃憲法所保障之權利,可直接促成國家之作為義務,在此情形,即國家藉由預先核釋,協助納稅義務人更無窒礙地行使其租稅規劃自由。而如欲將預先核釋從稅務諮詢服務改為正當法律程序,相關的實體和程序規定也

都必須有所調整。本文因而另再討論核釋行為的實體法上定性,且擴大受理範圍,並考慮將核釋結果作成行政處分。而對原有制度在實體要件和程序事項上之諸多限制,本文以為應排除無益之限縮適用。尤其申請人以書面陳述意見,本文以為保障不足,而提出應行言詞辯論程序,使申請人財產權的防禦權能,有更進一步的發揮。

以科技接受模式探討影響消費者使用智慧電動車意圖之要素

為了解決貨物稅試算的問題,作者郭裕元 這樣論述:

純電動車對消費者為全新的駕駛習慣,純電動車具有扭力大加速快、靜肅性高以及完全不同於傳統汽油車的燃料補充習慣,因此本研究運用Davis (1989)提出之「科技接受模式擴充理論」(TAM II)為基礎,藉以探討主觀規範、印象、任務攸關性、輸出品質、結果可說明性對於消費者在電動車認知有用性上的影響,以及探討認知有用性與認知易用性條件對於消費者在電動車使用意圖的影響,更期能夠瞭解電動車消費者的主觀規範受自發性干擾下之使用意圖。本研究採橫斷面研究,並運用調查研究法,以結構式問卷進行資料收集;並針對乘坐或試駕駛過電動車的民眾進行立意抽樣,共回收328份有效問卷,回收率達86.3%,採用SPSS 18.

0版與AMOS 21.0版統計軟體進行信效度分析及迴歸分析以驗證假設。本研究資料結果顯示:一、 個人對於電動車的認知有用性會正向影響使用意願。二、 個人對於電動車的認知易用性會正向影響認知有用性,並且透過認知有用性會間接影響使用意願。三、 自發性的干擾變數與主觀規範對於行為意圖上有正向顯著關係,亦即消費者自發性越強,則主觀規範對行為意圖的影響越弱。四、 認知易用性對行為意圖的影響,需要透過認知有用性作為中介影響來達成其顯著的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