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物採購驗收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財物採購驗收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台大醫院總務室團隊寫的 《解碼政府採購系列》開審決大白話 和謝哲勝,李金松的 政府採購法實用(三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科研採購驗收紀錄也說明:未逾期. 契約金額. [驗收經過]:【依實際情況說明驗收經過,以下為財物採購建議內容】. 一、承商完成履約日期、給付標的之功能、內容及數量,由使用單位確認。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白象文化 和元照出版所出版 。

南臺科技大學 財經法律研究所 羅承宗所指導 陳欣怡的 公務員政府採購弊案之研究-以2018年-2020年地方法院判決為例 (2021),提出財物採購驗收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公務員、政府採購、採購犯罪、監督。

而第二篇論文南臺科技大學 財經法律研究所 羅承宗所指導 張文恭的 藝文採購之研究:以政府採購法為中心 (2020),提出因為有 政府採購法、藝文採購、限制性招標、專業服務、文化創意服務的重點而找出了 財物採購驗收的解答。

最後網站財物驗收紀錄表(DOC)則補充:財物驗收 紀錄, □全部/□部分. 驗收日期: 年 月 日, 使用單位: 案號及契約號, 廠商名稱. 標的名稱及數量摘要, 驗收批次. 採購金額, □三萬元以下 □一百萬以上, (不含)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財物採購驗收,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解碼政府採購系列》開審決大白話

為了解決財物採購驗收的問題,作者台大醫院總務室團隊 這樣論述:

  神救援!開標現場一本通!   地表最強採購實務名師梁靜媛教你採購!     採購人寫採購事     在開標現場任何的採購狀況發生、開標主持人的採購決定,面臨重大異常關聯、廠商現場的質疑與事後異議、申訴的處理,對機關與採購人員,都是一種壓力!「師父領進門,修行在個人」,採購人員取得證照後,面對上述採購實務充滿無法言語描述的迷惘、未能及時尋得最適法規的煎熬,心中感到「書到用時方恨少」的宭境,殷切期盼能有一盞明燈,成為採購人員腳前的燈、路上的光,引導採購人員平安、穩妥的完成每一次採購案。     沒有高深的採購策略,只有紮實的採購技術     本書由專業又具備豐富實務經驗的臺大醫院梁靜媛主任

帶領總務室編緝團隊透過採購過程有關「開標」、「審標」、「決標」及「爭議處理」等篇章,編彙實務上常見問題及參考解析、相關函釋,殷盼透過本書縮短讀者適用法規投石問路的過程,期盼培養更多採購專業人員。

公務員政府採購弊案之研究-以2018年-2020年地方法院判決為例

為了解決財物採購驗收的問題,作者陳欣怡 這樣論述:

本研究是為探討公務員在採購犯罪扮演的角色,分析為何公務員採購犯罪會一直持續發生之原因。並以我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書中公務員違反政府採購法有關之案件為範圍,蒐集2018 年1 月1 日至2020 年12 月31 日止,一審判決結果之有效樣本數46 件進行分析,探討公務採購犯罪之發生層級、採購標的、犯罪人員類別、犯罪金額、犯罪時機、犯罪手法、罪名及科刑等因素及其關係,進而整理出四大公務採購犯罪模式,分別是公務員主動或被動與廠商合意犯罪、廠商製作假象得標及公務員、廠商與民意代表三者合意犯罪。蒐集現行我國針對公務採購所設之防弊制度及措施,與公務採購弊案之犯罪手法及模式做比較,以了解當前防貪制度是否足以

防止公務採購犯罪之發生。研究結論發現我國現行採購弊案多以工程採購居多、鄉鎮(市)公所採購弊案比例最高、經辦採購人員違反採購法規人數高於單位主管及機關長官、採購弊案發生於開標的次數最多。研究建議有強化內外監督機制整合、公民參與監督、採購人員專業加給制度建立、採購人員落實職前與在職訓練。

政府採購法實用(三版)

為了解決財物採購驗收的問題,作者謝哲勝,李金松 這樣論述:

  政府採購指機關為了從事日常的政務活動或滿足公共服務的目的,利用公款交易工程、財物和服務的行為,政府採購的效率與品質與政府施政的品質息息相關,可見其重要性。   政府採購如此重要,採購人員因而責任重大,必須遵循政府採購法等法令, 知法才能循法,本書名為政府採購法實用,即希望可以作為採購人員和廠商的工具書,認真研讀當可避免觸法的風險,並有助於形成廉能政府。

藝文採購之研究:以政府採購法為中心

為了解決財物採購驗收的問題,作者張文恭 這樣論述:

為讓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辦理採購,能依循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以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政府採購法將工程、財物及勞務等三大類採購,均納入其規範的範疇。文化藝術係提供專門知識或技藝之服務,屬專業服務,為勞務的一種,本身不若工程或財物可訂有明確規格,其具有強烈的個人主觀特性及難以量化的客觀評價,故而與工程、財物一體適用採購法,在執行上難免產生諸多窒礙難行之處。為增加藝文採購作業彈性,提升藝文採購效率與功能,採購法於2002 年修正公布增訂第22 條第1 項第14 款:「邀請或委託具專業素養、特質或經公告審查優勝之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或團體表演或參與文藝活動。」得採限制性招標

,以利辦理文化、藝術採購。亦即,辦理藝文採購得不經公告程序,邀請2 家以上廠商比價或僅邀請1 家廠商議價。然該彈性作法並未獲得充分了解及運用,故而採購法於2019 年修正第22 條第1 項第14 款,增列文化創意服務,以獎勵文化藝術採購採取限制性招標,以利評選合適之優良廠商提供優質文化藝術服務。並修正第4 條增列第2 項,放寬受補助對象辦理藝文採購不受政府採購法限制,以促進藝文環境發展,惟仍應受該機關之監督。然藝文採購仍「藝文」與「採購」之結合,故而欲辦好藝文採購案,理應兼具「藝文專業」與「採購專業」。惟在現實環境中,不論是政府機關或藝文團體,兼具該兩專業知識者屬鳳毛麟角。因此,一味的從法令面

放寛限制,是否真能達到促進藝文環境之發展?實屬可議。爰本文透過文獻蒐集與相關法令探討,試圖剖析箇中緣由,從法令面與執行面對藝文採購進行研究並提出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