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參事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財政部參事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劉春堂寫的 民商法論集(三):人格法專論 和劉春堂的 國家賠償法(修訂三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元照出版 和三民所出版 。

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系研究所 李仁淼所指導 周家慶的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履約管理之研究 -以日本PFI法服務購買型為借鏡 (2019),提出財政部參事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民間融資提案、服務購買型。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系研究所 黃俊杰、吳信華所指導 施銘權的 稅務調查正當行政程序之研究 (2019),提出因為有 稅務調查、正當行政程序、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調查歷程、職權調查、受告知權、搜索令狀主義、證據利用的重點而找出了 財政部參事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財政部參事,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民商法論集(三):人格法專論

為了解決財政部參事的問題,作者劉春堂 這樣論述:

  本書所收錄七篇論文,均以人格權之保護為中心,其中有四篇,係有關生命權之侵害與救濟問題;一篇係有關死者名譽之侵害與救濟問題;一篇係有關身體權、健康權之侵害與救濟問題;一篇係有關肖像權之侵害與救濟問題。上開論文,主要在就生命權、名譽權、身體權、健康權及肖像權之概念、保護對象及內容、救濟方法等加以說明,研討我國現行法解釋適用的基本問題,並參考國內外相關規定、學說及判例,加以比較及分析。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履約管理之研究 -以日本PFI法服務購買型為借鏡

為了解決財政部參事的問題,作者周家慶 這樣論述:

我國自2000年制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來,儘管累積了一定的成果,但爭議案件亦屢見不顯,諸多重大案件皆遭受到各種障礙。其中最大的困難,普遍被認為在於案件自償率的不足,導致案件規劃上的各種窒礙,甚至出現主辦機關無法控制民間機構履約行為的情形。行政院於2012年開始研擬推動民間融資提案制度,並將其定位為「政府與民間機構以長期契約方式,約定由民間機構先行投資、並利用公共設施提供公共服務後,政府再分期付款向其購買符合約定品質之公共服務」的一種制度。然而該制度最終因諸多疑慮而未能成功引進。 本文以日本為比較對象,藉由該國1999公布之PFI法的制度面、契約架構及實務案例的研析,探討服

務購買型之運作對我國促參實務履約管理可供我國參考之處。本文認為,2015年促參法修正後,日本PFI法與我國促參法越趨相似;然而鑒於契約架構之差異,本文建議透過量化的風險評估以設計有效的履約管理框架。其中最重要者,本文認為在於透過服務購買型民間融資提案的借鏡,至少針對具備政策上優先性、高度公共性,且專案規模及資本巨大之公共設施,解決其自償率不足之問題;並且透過謹慎地進行風險評估、提升資訊公開程度,並納入績效付款機制等方式來進行有實效的履約管理。

國家賠償法(修訂三版)

為了解決財政部參事的問題,作者劉春堂 這樣論述:

  本書係採專題論述方式編寫,引證相關立法例,參考國內外學說及判例,就國家賠償法及有關規定加以分析與解說,除為必要的理論敘述,詮釋法條文義並澄清某些基本概念外,對於若干有疑義之問題並詳加申論辯明,引用相關解釋暨判例(決),以為對照,使讀者對國家賠償法之內容有基本的認識,得以有系統的把握並了解各種理念及疑難,知悉法院實務之見解,溝通理論與實務。

稅務調查正當行政程序之研究

為了解決財政部參事的問題,作者施銘權 這樣論述:

稅務調查,係稅捐稽徵機關為確認稅法要件事實所為之資料蒐集活動,現行內地稅涉及稅務調查之法律規範,分別規定於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稅捐稽徵法及個別稅法,並輔以行政程序法。相較於其他國家財政工具,稅捐具有非對待給付性質,所涉及公益性濃厚,其程序要求更為強烈,另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10條亦明文規定,納稅者於稅捐稽徵程序應受到正當程序保障之確保,則稅務調查作為稅捐稽徵機關稽徵程序行為之一環,如何藉由程序賦予而使調查更具正當性,以落實人民基本權利保障,其正當行政程序之抽象規制與具體適用,值得思考。 本文嘗試自現行法制面觀察及法解釋論出發,研究稅務調查正當行政程序之抽象規制內涵及相關具體適用問題。關於抽

象規制之層面,本文以法位階角度,分別從憲法、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稅捐稽徵法、個別稅法及行政程序法領域,探討現行稅務調查正當行政程序之憲法內涵以及各法律規範所要求之基本正當行政程序,藉以構築稅務調查正當行政程序之抽象法規範體系,以提供稅務調查合法性之檢視標準。關於具體適用之探討,本文分別自稅務調查歷程、個別稅務調查方法以及違法調查證據利用標準三個面向加以檢視:首先,將稅務調查歷程區分開始、準備、進行及權利救濟階段,逐一檢視並具體呈現稅務調查於各階段應踐行之正當行政程序;再者,進一步以特定調查方法為例,以前述調查歷程為主軸,輔以各該法律對於該個別調查方法之程序要求,檢視其正當行政程序;最末,自稅務調

查之正當行政程序觀點出發,嘗試應用於違法稅務調查之證據利用操作及初步類型化,以期提供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引進證據利用禁止法則另一思考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