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師np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護理師np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姚念慈寫的 專科護理師:護理人員法第24條問題與研究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嘉南藥理大學 醫務管理系 林為森、吳世望所指導 梁瀞尹的 手術室護理人員疲憊、工作壓力與離職傾向之相關研究—以某區域醫院為例 (2017),提出護理師np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手術室、疲憊、工作壓力、離職傾向。

而第二篇論文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余萬能所指導 楊璧華的 由法制面探討專科護理師之合理執業範圍 (2016),提出因為有 專科護理師、護理人員、護理人員法、醫療業務、醫療行為、醫療主要行為、醫療輔助行為、監督、指示、執業範疇的重點而找出了 護理師np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護理師np,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專科護理師:護理人員法第24條問題與研究

為了解決護理師np的問題,作者姚念慈 這樣論述:

  提到醫療,大家多只關注醫師執行的業務。然其實接觸病患時間最長,工作內容最繁雜的醫事人員,無非護理人員。但其業務範圍為何?與醫師、其他醫事人員的分工又如何?不僅一般民眾,有時連醫界都不一定清楚。本書即由此出發,分析法律規定、蒐羅歷年司法刑事裁判與衛生主管機關函示,探討醫療行為的種類,護理人員執行職務的界線。並兼論專科護理師(NP)此一對臺灣民眾而言仍屬陌生,卻在美國醫療體系內發展已久,不亞於醫師的重要職務。

手術室護理人員疲憊、工作壓力與離職傾向之相關研究—以某區域醫院為例

為了解決護理師np的問題,作者梁瀞尹 這樣論述:

中文摘要目前護理人員人力極為短缺,為降低手術室護理人員離職傾向,本研究的主要目的在瞭解手術室護理人員的職場疲憊與工作壓力之情形,並探究工作壓力、疲憊情形及離職傾向之間的相關性。本研究為橫斷性的探索性研究,以個案醫院院區工作年資一年以上含手術室專責護理師作為研究對象,研究工具包括:基本資料、中文版職場疲勞量表、工作壓力量表、離職傾向量表。回收93份有效問卷後,使用敘述統計、相關分析與邏輯斯迴歸分析探討變數之間的相關性。研究結果發現手術室護理人員感受疲憊與工作壓力情況偏重。職場疲憊、工作壓力程度與工作壓力頻率之間具有顯著正相關。職場疲憊、工作壓力程度與工作壓力頻率皆不能顯著預測離職傾向。性別、年

齡、學歷與職稱變數顯著預測受試者的離職傾向。女性相較於男性、年齡較長者、大學畢業相較於專科畢業者、專科護理師(NP)相較於基層護理人員(N),比較沒有離職的想法。研究結果能提供手術室護理主管進行介入管理,對已適應護理職場較資深護理人員,建立輪班制度,尊重跨科訓練的意願,提升護理人員對於知識與技術類別工作壓力的抗壓性。減輕其工作壓力,改善其疲憊情形,重塑手術室健康安全的護理執業環境,以降低護理人員離職傾向。

由法制面探討專科護理師之合理執業範圍

為了解決護理師np的問題,作者楊璧華 這樣論述:

我國整體醫療照護產業環境遞變,醫師之工作負荷重,工時不合理,醫療糾紛頻仍,致醫院住院醫師招募困難,人力普遍短缺,專科護理師制度乃自民國73年開始發展,分擔住院醫師之工作量,以紓解醫療業務壓力。護理人員法於民國89年增訂第7條之1,賦予「專科護理師(Nurse Practitioner,NP)」法定地位,惟其執業內容,相關法令闕如,致其執業存在諸多問題及限制,且我國多數專科護理師係在急性醫療機構執行業務,與美國專科護理師(NP)在基層醫療機構執業,有極大差異。過去專科護理師之執業內容,仍受限於衛生主管機關96年6月20日函釋所定之「醫療輔助行為」,惟臨床實務上,部分專科護理師已有在醫師「指示」

下執行涉及醫師專屬之「醫療主要行為」情形,致主管機關屢遭質疑擴大不當解釋醫療輔助行為,逾越法律授權。由於專科護理師執業範圍內容,缺乏明確、一致性之判斷基準,有違反醫師法之疑慮,增加其執業風險與法律責任,使其執業缺乏保障,除影響專科護理師之合法工作權,不利其角色與制度長遠發展外,亦影響臨床醫療照護品質甚鉅。衛生福利部於93年訂定「專科護理師分科甄審辦法」,以嚴謹、客觀之認證標準,確保其專業資格。又為使其執業有明確規範,103年8月修正護理人員法增訂第24條第3項及第4項,明定專科護理師除得執行原有之護理人員業務外,並得於醫師監督下執行醫療業務,衛生福利部據此於104年10月19日公告「專科護理師

於醫師監督下執行醫療業務辦法」,惟其執業範圍、內容之合理性與適法性、其於醫師「監督」下所得執行之「醫療業務」、「監督」之方式,與一般護理人員於醫師「指示」下可執行的「醫療輔助行為」,其性質、法律意涵,以及與醫師法「醫療行為」的內涵、關係及異同等,於執行面尚有待釐清之處。本文即檢視我國專科護理師實務制度的形成、發展與執業困境,參考美國專科護理師制度,針對我國醫療法所規範之醫療行為、醫療業務等法理內涵及主管機關函釋等,以我國創設專科護理師制度之需求及目的,分析我國護理人員法第24條第2項「指示」及第3項「監督」之定義、性質及法律意涵,並分析「專科護理師於醫師監督下執行醫療業務辦法」,其醫療業務範圍

的合理性,據以提出修法建議,提供衛生主管機關參考制定完整且符法制之合理執業規範,以健全我國專科護理師制度及永續發展,並期透過執業範圍之訂定,保障專科護理師工作權,調和醫病關係,降低醫療糾紛發生率,進而提升病患就醫安全及醫療照護品質。本文發現,就專科護理師執行「醫療業務」之範疇規範,不論自制度設立目的或醫療實務運作之需求,皆明確代表其執行之「醫療業務」內容與一般護理人員有別,事實上已超越「醫療輔助行為」範疇,且其實質已涉及應由醫師親自為之的「醫療主要行為」。基於「監督」與「指示」之法理原則及法律意涵尚非相同,為避免與一般護理人員依醫師「指示」執行之「醫療輔助行為」混淆,結論認為「專科護理師於醫師

監督下執行醫療業務辦法」第2條之「監督」應與「指示」有別,建議明確專科護理師執業之專業自主性,使醫師之「監督」方式更具彈性,在一定授權範圍內給予專科護理師行使專業判斷之權限,並由專科護理師與醫師共同承擔醫療責任,以及放寬專科護理師執業場域不必僅限醫療機構,使其充分發揮專業,以因應我國未來龐大之長期照護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