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健檢補助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另外網站觀點投書:警員操很大,健檢「愛探早」 - 風傳媒也說明:高雄市政府13日宣布增加員警健康檢查經費,讓受健檢補助人數由500多名增為 ... 共7504位警員,還有5000多位警察完全得不到任何健檢補助經費,而這些40.

中華科技大學 健康科技研究所在職專班 黃秀如所指導 程樹禮的 桃園市警務人員休閒參與與健康管理之分析 (2020),提出警察健檢補助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警務人員、休閒參與、健康管理。

而第二篇論文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陳汝吟所指導 黃天劭的 健康促進之法規範及民事救濟研究 (2018),提出因為有 健康促進、契約、告知義務、民事救濟的重點而找出了 警察健檢補助的解答。

最後網站健康檢查- 員工福利 - 桃園市政府人事處則補充:健康檢查. 發布單位:. 給與科. 分類:. 員工福利. 發布日期:. 111-01-01 ... 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教暨聘僱人員健康檢查補助標準表(111年1月1日起生效).pdf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警察健檢補助,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警察健檢補助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智翔的議會質詢-警察局(4/15)】

#有效的匿名諮商讓需求被看見

昨天在消防局的質詢中,智翔提醒「創傷後壓力症候群(PTSD)」可能對消防、警察人員造成的結果,以及現行的心理輔導機制可能因沒有匿名保護,導致效果有限。

身處第一線的警察,可能會面臨自殺、兇殺案等重大刑案,或瓦斯氣爆現場等,有時對心理造成的影響不會馬上顯露出來,也有可能隨著時間,累積出更多問題。

現有的心理輔導機制,由於沒有匿名的設計,讓有需求的人深怕接受心理輔導會被貼上「懦弱」的標籤,或是可能被長官過度的關切,進而遭到調職,反而無助壓力的釋放,雖然局長稱不會刻意去詢問何者有接受心理輔導,但智翔認為匿名就是要做全套,長官只需看到最後的統計數據即可,不需要知道「誰」去尋求協助。

因此智翔建議警察局可以先試辦看看,研擬匿名心理諮商機制,且是面對面的諮商,而非僅用電話,鼓勵更多需求者接受諮商,第一線的警察若能降低更多心理壓力,對接受服務的市民而言也會有正向的感受。

#警員福利以及保障

警察人員勤務繁重,執勤過程中難免發生交通事故,如不慎發生,後續得面臨官司與民事賠償事宜,近期也有新北市各分局加碼汽機車保險額度的新聞,想請教桃園市警察局有無相關的保障?

今天警察局長稱,新北加碼都沒有桃園的額度高,包括傷害責任險額度,所以智翔要求警察局提供相關數據,以供檢視。由於桃園地狹人稠,道路狹小,警察執勤時有交通事故發生,提供更高的保險額度正是來自基層的心聲。

智翔也希望以此為後盾,讓警察人員在執行勤務時沒有後顧之憂,警察安全,才能保障市民安全。

第二項則是警察的健檢福利,新竹市自去年起,不分年齡皆每年補助3500元,健康檢查還可以公假一天,桃園目前的措施為何?

警察局回覆,桃園市目前分層級,依警察人員安全基金給予補助,舉例若40歲以下,每兩年補助5000元,40以上的補助也優於其他縣市。

智翔要說的是,提供警察人員在健康檢查上有更多優惠與福利,並非斟酌於一年補助的金額上,除了剛剛提到的提供公假之外,也可以考慮與桃園市的長庚醫院合作,打造為員警量身定做的健檢方案。

#易壅塞路段即時監控影像

接下來要為改善桃園的塞車狀況給予建議。

桃園區的交流道在尖峰時段動彈不得是許多通勤族的日常,包括南崁交流道與國道二號交流道,尤其南崁交流道,從春日路開始,至經國路路口,再到匝道,所屬道路涉及公路總局、高公局與市府交通局管轄。

據聞目前的監控與調度,並無法有效整合三個單位的資訊,因此智翔想建議,是否可建置一套設備,結合公路總局、高公局及本市交通局即時路況於一平台上,監控轄內易壅塞路段(口)及交流道沿線車流。

透過整合各系統即時影像,並隨時調整各鏡頭,讓警察局可以精確掌控堵塞路段、擴充路況資訊涵蓋率,遇車禍事故或交通壅塞立即派遣線上警網支援,盡速疏導車潮並降低事故發生機會。

畢竟若有交通事故或是壅塞需疏導時,三個單位資訊有落差,調度還得依賴通訊軟體來聯絡,造成更大的溝通成本,及早建立單一資訊以及調度平台才能一勞永逸。

#未禮讓行人之取締成效

根據報導,桃園市每年都有因公車未禮讓行人造成死亡事故,智翔認為,每個用路人只要下了車都是行人,行人的安全是用路安全的根本,公車禮讓人行,是否除了宣導之外,也需要加強取締?

另外在宣導上,也應採用「應」讓行人,讓駕駛在轉彎時慢下來,把行人優先內化為駕駛行為的準則,這點再麻煩警察局與執法人員多加強,強化行人的用路安全。

桃園市警務人員休閒參與與健康管理之分析

為了解決警察健檢補助的問題,作者程樹禮 這樣論述:

本研究主要目的是想瞭解桃園市警務人員休閒參與和健康管理之分析,以及個人背景變項在休閒參與及健康管理之差異分析。進而探討這兩者相關程度。研究利用問卷調查法,以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之警務人員為研究對象,使用抽樣調查方式,探討休閒參與與健康管理之間差異性;針對有效問卷,以描述性統計分析、獨立樣本t檢定、單因子變異數分析、皮爾森積差相關分析等統計方法進行分析。研究結果顯示:個人變項對休閒參與具差異性,警務人員的休閒參與和健康管理兩者間均呈現顯著正相關。

健康促進之法規範及民事救濟研究

為了解決警察健檢補助的問題,作者黃天劭 這樣論述:

近年,隨著「預防重於治療」之醫學與公共衛生學觀念之演進,針對特定社群成員,以專業人員設計之健康促進介入計畫,預防各式慢性疾病之高風險因子,受到公共衛生學界之高度重視與廣泛探討,以之為標的之人體研究亦間接獲得關注。然而,論者多著重於健康促進介入方法之介紹;翻閱國內文獻,尚未見深入分析以健康促進為標的之法律關係之具體內涵。健康促進契約雖可涵蓋於廣義醫療契約下之一類型,惟其與一般醫療契約間仍有相當之差異,非能完全對應適用。目前國內法令多僅以訓示性之行政命令規範之,其中損害賠償責任部分闕漏未備,當有由民法債編典型化契約類型探尋其性質之必要。本論文共分五章,第一章緒論,旨在說明本論文之研究動機、目的、

方法、限制、 研架構及預期結果。 第二章闡明健康促進與以之為標的之介入計畫之定義,及法律關係主體之計畫主持人與參與者,並介紹健康促進契約之實務類型與程序;由此區分以研究為目的之研究型健康促進介入契約,及一般型健康促進契約,以利後續分別予以定性。第三章以介紹醫療行為與醫療契約之定義與分類為始,比較健康促進契約與醫療契約、健康檢查契約與人體研究契約之關聯與區別,據此將研究型與一般型健康促進契約定性為有償委任契約,並逐一詳加契約之成立與生效要件與契約性質。第四章將二種類型化之健康促進契約,其共同具體化契約義務內涵及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為詳細闡述,並歸納出參與者因計畫主持人違反其健康促進契約之各項義務時

,所得主張之民事救濟途徑;另有鑒於計畫主持人之說明義務在健康促進契約之重要性,以及在二種類型健康促進契約之內涵不同,本章另以契約法與侵權行為法之觀點,探討告知與同意於民法上之定位與效力,以完善計畫主持人對參與者參與介入計畫之保障。第五章總結前述討論,針對健康促進契約義務之具體化、將參與者保護規範契約化與法制化以強化法效、司法救濟可行性之評論等,提出本文之建議,企盼建構更具實效、更為完善之參與者保護機制。本文以健康促進契約作為研究範疇,從基本民事理論觀點進行研究,期盼所闡述、建構之契約法理責任體系,可作為未來相關法律問題之借鏡。希冀本文之完成並可對預防醫學及其研究所衍生之參與者權益保護問題有所貢

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