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期局申報生效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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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 法律學系 陳俊仁所指導 洪靖婷的 論目標公司董事會於經營權爭奪戰中之立場與作為之適法性---以大同公司經營權爭奪為例 (2021),提出證期局申報生效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經營權爭奪、目標公司董事會、股東會、防禦措施、忠實義務、大同公司。

而第二篇論文南台科技大學 財經法律研究所 易建明所指導 邱鐘輝的 兩岸證券交易法關於會計師對上市公司「不實簽證」行政責任之比較研究 (2012),提出因為有 不實簽證、會計師行政責任、會計師簽證報告、註冊會計師審計報告、上市公司的重點而找出了 證期局申報生效的解答。

最後網站債券發行與交易之實務作業與管理(一)則補充:回案件、廢止申報生效、自行撤件等公告。 ✓. 受理申報案件情形. ✓. 申報案件表格下載. 金管會證期局網站:. ✓. 連結本中心首頁/公發與募資/申報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證期局申報生效,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論目標公司董事會於經營權爭奪戰中之立場與作為之適法性---以大同公司經營權爭奪為例

為了解決證期局申報生效的問題,作者洪靖婷 這樣論述:

經營權爭奪係指市場派為取得目標公司經營權,與公司派一同競逐公司之多數董事席次,以掌握目標公司董事會,而掌控公司控制權的一方,除具有公司經營管理的決策權限外,亦可因掌控公司資源而得從中獲取可觀利益,因此,公司派與市場派雙方人馬皆無所不用其極地爭奪公司經營權,亦導致我國公司爭奪經營權的亂象層出不窮,時有耳聞公司派為穩固其自身的經營權,而無心於公司經營,利用其主場優勢,濫用公司資源干擾市場派爭奪經營權,使得公司治理制度崩壞,但是,市場上確實也存在部分投資人係以獲得利益為主要依歸,若放任這些以獲利為導向的投資人排擠公司現任經營者,對公司未來之發展以及其他股東利益之保障未必有利,職是之故,當面對公司經

營權之爭奪,目標公司董事會能否採取防禦措施進行防禦,實乃我國法制上重要的課題。 針對上述問題,本文將會比較美國與英國兩國法制上之差異,及對於目標公司董事會採取防禦措施之立場與規範,並且分析英美兩國實務上之案例,從中探討適合於我國環境之規範立場,並將我國實務上目標公司董事會於經營權爭奪戰中所採取防禦措施予以類型化,並探討此類防禦措施之適法性。 2017年及2020年大同公司先後經歷兩次經營權爭奪戰,大同公司董事會為維持經營權的穩固而採取防禦措施阻礙市場派的爭奪,針對其防禦措施的適法性以及其所引起的相關法律爭議,本文將整理我國實務及學說見解,探討目前我國法制於經營權爭奪戰中所面臨之不足及應解決

之問題並提出建議。

兩岸證券交易法關於會計師對上市公司「不實簽證」行政責任之比較研究

為了解決證期局申報生效的問題,作者邱鐘輝 這樣論述:

中國為全世界第二大經濟體,其證券市場在世界上具有舉足地位;我國證券市場2011年度上市股票成交金額約26兆1,974億元,在證券市場全球市值上排名第21位。在兩岸經濟交流下,兩岸已於2010年6月12日簽署了「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 ECFA),並於同年9月12日正式生效;此為兩岸經貿關係正常化之重要里程碑,對兩岸推動經貿關係正常化有重大的影響。目前兩岸正談判服務貿易協議中,未來證券市場開放,以及會計師的市場准入已成為一大課題。另兩岸金融監理合作備忘錄(MOU)已於2009年底簽約完成,2010年1月16

日起生效;證券期貨業之雙方監理資訊交換為其中項目之一,未來兩岸會計師在證券市場之監理合作上亦將可能成為另一大課題。而會計師之簽證為投資人投資之重要指標,目前已有我國會計師在中國執業,我國會計師「不實簽證」之定義為:「會計師對公司申報或公告之財務報告、文件或資料有重大虛偽不實或錯誤之情事,未善盡查核責任而出具虛偽不實報告或意見;或會計師對於內容存有重大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之公司財務報告,未依有關法規規定、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致未予敘明者。」由於會計師之簽證為證券市場管理重要一環,實有必要就兩岸會計師在上市公司證券市場上財務簽證範圍、簽證意見之差異以及行政責任作一比較以供國內金管會、中華民國會計師

公會全國聯合會以及一般投資人作參考。本文研究分為八章,第一章為「緒論」。第二章為「兩岸會計師關於上市公司不實簽證違法行政責任之立法沿革」,本章分為兩部分,第一部分擬以我國證券交易法第36條年度財務報告公告及申報期限、同法第37條會計師查核簽證之管理及同法第174條關於會計師停止執行簽證工作之立法沿革;第二部分擬就200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施行後,該法第173條證券服務機構為證券業務製作、出具文件之查核和驗證及第223條行政處罰之立法沿革,和與此相關聯的會計師事務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及簽字註冊會計師行政責任之發展與演進均作一比較研究。第三章為「我國會計師簽證與中國註冊會

計師審計報告適用範圍之比較」,本章主要就我國證券交易法對會計師簽證報告之規範及適用範圍,並比較其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對註冊會計師審計報告之差異。第四章為「兩岸規範會計師簽證意見之比較」,比較兩岸在年報與季報上之差異。本章分為兩個部分,第一部分比較我國審計準則公報第33號(財務報表查核報告)及中國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7號(審計報告)會計年度意見報告書簽證作業之差異;第二部分比較我國審計準則公報第36號(財務報表之核閱)核閱意見報告書與中國無規範簽證作業提出說明。第五章為「兩岸會計師行政責任相關實例之探討」,對我國會計師受證券交易法第37條第3項之行政處分及中國註冊會計師受證券法第223條之行政處

罰作一分析。第六章為「兩岸會計師行政責任相關問題之探討」,就我國會計師行政處分與中國註冊會計師行政處罰之不同、企業財報揭露頻率之差異、行政監管透明度與濁度之差異、會計師行政責任種類之差異、會計師事務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承擔行政責任之有無及單一法律監管與多法規監管,均逐項探討。第七章為「兩岸證券交易法關於會計師行政責任之相關問題初探」,本章就規範會計師行政責任之我國證券交易法的問題與中國證券法的問題加以探討。最後一章為「結論與相關問題之芻議」,將本文作最後總結,期待兩岸會計師界及證券市場能更臻完善及了解。本文就上述各章節作一分析,初步結論如下:一、 我國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

1項第7款有強化會計師簽證不實刑事責任之趨勢,未來有必要就美、日等國作一比較研究。二、 就簽證報告價值而言,中國註冊會計師簽證之審計報告的價值對證券市場的發展,較我國為低。三、 就我國「會計師簽證意見」與實證分析,我國投資人保護與教育有所不足;建議應再強化之。四、 未來兩岸開放市場,兩岸主管機關,以及投資人應注意「揭露頻率、會計師意見報告書、懲戒處分公開」等之差異問題五、 另本文就監督、簽證意見,提出修正芻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