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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通知書要去嗎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古琍寫的 行政法-爭點Combo list 2021-律師.司法官.高普特考(保成) 和黃國華的 潘朵拉商人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警詢沒那麼可怕!釐清這7點助你輕鬆面對警局通知書! - 法律010也說明:如果今天收到的是警察局證人通知書,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司法警察為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得使用通知書通知證人到場詢問。 舉例來說車禍案件中的目擊證人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志光教育保成數位出版 和商周所出版 。

中央警察大學 水上警察研究所 吳東明所指導 李進安的 海巡人員刑案偵辦技巧與移送作業精進之研究 (2018),提出證人通知書要去嗎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搜索、扣押、拘提、逮捕、移送。

而第二篇論文中央警察大學 行政警察研究所 黃朝義所指導 符基強的 建構刑事偵查辯護之功能 (1999),提出因為有 辯護權、當事人原則的重點而找出了 證人通知書要去嗎的解答。

最後網站收到警察局的通知書,刑事辯護律師提供援助 - 政理法律事務所則補充:目前實務上很多警察其實都是先以電話通知犯罪嫌疑人要去警局作筆錄,所以很多人在第一次接到這樣的電話時都往往半信半疑或不知所措,如果你在不需要進一步確認的狀況下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證人通知書要去嗎,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行政法-爭點Combo list 2021-律師.司法官.高普特考(保成)

為了解決證人通知書要去嗎的問題,作者古琍 這樣論述:

  適用對象   準備行政法的考生   使用功效   找出問題爭點,直擊問題核心,分數唾手可得   改版差異   新增重點文章提示,學說實務並行不偏科 本書特色   國家考試的行政法科目,範圍既廣且深,各位考生除須要熟稔行政法各概念之內涵,層出不窮的實務見解(包含行政法院判例、決議以及座談會)和學說,對於欲獲得高分的考生亦不可或缺。   所以本書就實務見解及學說的部分做出彙整及分析,供考生於考前反覆閱讀;本書最後將是考生們於考前的一本快速秘笈,是上考場的必備利器呀!  

海巡人員刑案偵辦技巧與移送作業精進之研究

為了解決證人通知書要去嗎的問題,作者李進安 這樣論述:

民主、法治、科學、人權為偵查犯罪基本原則,司法警察人員偵辦刑案不僅要合乎實體正義、程序正義,更需符合正當法律程序,經得起院、檢的檢驗及必要時法庭交互詰問。因此除證明力外,證據能力優先接受檢驗,而正當法律程序的內涵隨刑事訴訟法及相關法律的修正與實務發展趨勢迭有增修,故應隨時注意最新修正情形及司法實務判決發展,以因應時代脈動。司法警察人員執行搜索、扣押、拘提、逮捕等查緝行動,與人民權益息息相關,復以時代演進,人權高漲,稍有閃失,動輒得咎,不得不慎。海巡人員職司海域安全維護、海岸秩序管理及走私、非法入出國查緝重責大任,執法過程中不乏使用干涉、取締的強制手段,一舉一動均牽動人民相關權益,更需符合程序

正義,並以公證廉明之精神,崇法務實之態度,執行法律賦予之任務。科技進步神速、網際網路發達、智慧型手機普及、民眾使用網路通訊、傳遞文字訊息已成社會常態,犯罪型態逐漸產生丕變。偵查人員偵查方式不能墨守成規、緬懷過往,需與時俱進,除運用尖端科技器材、數位取證系統強化蒐證能力外,對於法規修訂亦需隨時關注配合修正。刑事司法文書眾多,均為法庭論證重要依據,文書格式及撰寫方式均依據法規制定,撰寫需依據相關規定製作以符法律要件,同時對於犯嫌基本權利告知亦應確實履行,以利犯嫌適時行使防禦權,始具法律訴訟程序要件。司法警察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展開調查,針對偵查所需分別執行通知、拘提、逮捕、詢問、搜索、扣押、移送等

程序,據以保全犯罪證據。本文將以偵查開端,介紹偵查法源、偵查程序、系統查詢、科技運用、詢問要領、文書製作、案件移送、人犯解送等相關規定及注意事項,使初學者一卷在手,即能知其所然,充分使用,省略探究、摸索、邊走邊學之困境,俾理論與實務相結合。

潘朵拉商人

為了解決證人通知書要去嗎的問題,作者黃國華 這樣論述:

掏空、內線交易、利用國家機器斂財……,所有罪惡交織成網狀綿密進行。如何選邊站,是站在正義的一方,還是與惡魔共舞?   故事從一家中型銀行的併購案拉開序幕,如同打開潘朵拉的盒子般,所有私下交易一樁一樁上演……   這場牽動龐大利益的經營權爭奪戰,從檯面下打到了檯面上。國家機器被挪為私用,檢調單位成為打壓競爭金融版圖對手的最佳利器。權力鬥爭中,爾虞我詐、親情反目、貪汙腐敗、毒品性交、愛戀情仇,互相牽連糾葛,最後就連宗教這方淨土也淪喪在黑錢交易裡,情節令人瞠目結舌。   末了是否真能有惡有惡報、善有善報的結局,還是只能讓大家眼睜睜看著惡人出頭、目空一切? 本書特色   ■知名暢銷作家黃國華,戳破金融

名利場泡影的最新小說力作!   ■這部小說所虛構的世界,字裡行間透露出黑暗和沉重,處處埋伏了利害情仇的算計和背叛,用齷齪手法面對人性誘惑的挑戰,隨時都可以看到為了一己之私坑害他人的猙獰。作者細膩的描寫,讓讀者感受到在金融這個詭譎世界的華麗外表下,隱藏了人類赤裸裸的慾望,以及醜惡殘忍的人性。 作者簡介 黃國華   □筆名:總幹事  □現職:專業作家  □學歷:台大經濟系  □資歷:外商銀行外匯交易員、中小企銀債券交易員、泛亞銀行襄理、大眾證券自營部副總、創投業合夥人   投資經驗將近20年,從專業的法人操盤手退隱之後,自2006年3月開始經營「總幹事黃國華耕讀筆記」部落格,分享他的投資筆記;同年

以小說《金色巨塔》出道,並深獲讀者矚目。迄今他的部落格累積有將近3,600萬人次點閱,並陸續出版有17部暢銷書,是多元發展、炙手可熱的暢銷作家,作品有:《金色巨塔》《總幹事的投資筆記》《交易員的靈魂》《收盤後的人生》《台北金融物語首部曲:內線國度》《台北金融物語二部曲:金控迷霧》《空手的勇氣》《人生遊記(一)當自己的導遊》《人生遊記(二)Book of My Days》《人生遊記(三)我的書房風景》《我願意為你解盤?!》《鈔票的重量》《不只是旅行》《耕讀狂想曲》(合著)。2011年,與知名漫畫家朱鴻琦聯手合作《台北金融物語:內線國度No1、No2、No3》三冊漫畫。   總幹事黃國華耕讀筆記部

落格網址:www.wretch.cc/blog/bonddealer 推薦序一 你是贏家還是輸家?  王蘊潔   認識黃國華,並非因為他是人氣財經部落格作家,而是因為他是一位樂於和大家分享讀書心得的閱讀大戶。   忘了多久之前,我成為「黃國華耕讀筆記」部落格的隱性讀者,默默欣賞他的閱讀世界,感受他對文字的熱情。而且,他的這股熱情已非重度嗜讀所能滿足,似乎不創作,就無法對自己體內的作家血液有所交代。三十多歲時,他決定把生命用在自己喜歡的事物上,離開了他認為讓靈魂墮落的金融業,致力於文字創作,除了他擅長的財經題材以外,還涉獵漫畫、旅遊和小說,創作題材豐富廣泛,我不禁開始好奇這位目前靠著金融投資副

業,時而率一票好友去世界各地自助旅遊,時而閉關寫作的奇才,到底是怎樣一個人?   今年年中,在出版界兩位高層的牽線下,終於有幸見到了這位創作能量驚人的作家,他享受生命的自在,散發出一種獨特的自信,我猜想這正是他能夠受到忠實讀者長期熱情支持的原因之一。   那次見面後不久,黃國華閉關六十天完成了這本《潘朵拉商人》,故事從一家中型銀行──大發銀行的併購案拉開序幕,打開了潘朵拉的盒子。這場經營權的爭奪戰牽動了龐大的利益,爾虞我詐的金融大戰從檯面下打到了檯面上。有人為了擴大金融版圖,利用檢調打壓對手,把國家機器挪為私用;有人在權力鬥爭中勾心鬥角、出賣靈魂;有人擺脫了毒品的糾纏,卻淪為別人棋局中布局的棋

子;有人處心積慮,染指宗教這塊淨土洗錢,甚至為了個人私欲,棄親生女兒不顧。   作者細膩的描寫,讓讀者感受到在金融這個詭譎世界的華麗外表下,隱藏了人類赤裸裸的欲望,以及醜惡殘忍的人性。金錢似乎永遠和權力緊密結合,政商一家親已屢見不鮮。在金錢的世界中,情色永遠是不可或缺的催情劑,衣冠楚楚的金融界上流人士,不為人知的私生活卻過得醉生夢死。貴婦名媛出於爭寵嫉妒而發動生死戰爭,男人為了追求權力而背叛出賣。金融戰場外表看似光鮮亮麗,但遊走法律邊緣的戲碼不斷上演,只要稍不留神,就會落入犯罪的深淵,貪婪的金融戰士為了那種「贏」的感覺,與魔鬼交換靈魂,甚至賠上自己的性命。   作者黃國華在金融業打滾多年,在其

專業知識基礎上虛構了這個故事。正因為作者曾經是金融染缸的一分子,所以當他跳脫了那樣的環境,便能夠以旁觀者的清晰視野,將書中那些在金融界爭權奪利的角色刻劃得入木三分,讀起來十分寫實,再加上作者為金融機構、科技大廠和人物所取的名字虛虛實實,令人不斷聯想起曾經在媒體上看到的新聞事件。   打開電腦寫這篇推薦序時,剛好在網站上看到一則某藝人和前主播、媒體記者組成炒股集團的新聞,這種利用發布不實消息炒股的方式,不正是作者在書中描寫的情節嗎?我幾年前在翻譯日本小說《洗錢》時得知,因為有一個山口組老大的洗錢手法和書中提到的完全相同,作者橘玲還曾經一度被懷疑是山口組的洗錢顧問。也許真的如作者所說,金融市場上這

些見不得人的金錢遊戲,只是在某些金融共犯結構下,投射出荒謬的雷同而已。   這部小說的字裡行間透露出黑暗和沉重,處處埋伏了利害情仇的算計和背叛,用齷齪手法面對人性誘惑的挑戰,隨時都可以看到為了一己之私坑害他人的猙獰,也許這個世界上有很多事都是越了解、越可怕,所以,我情願相信這只是作者筆下的虛構世界。   當然,這本書帶給讀者的,並不是純粹的娛樂而已。也許是基於過來人的責任感,作者也為投資大眾敲響了一記警鐘,要他們握緊自己手上的辛苦錢,不要輕易被那些金融把戲迷惑。引用作者在書中的一句話──輕易相信金融從業人員所說的話,你註定是輸家!   (本文作者為專業日文譯者,譯介山崎豐子、小川洋子、白石一文

等多位文壇重量級作家的著作) 推薦序 再一次超越自我的創作∕何飛鵬   自2009年起,商周替網路人氣部落格作家總幹事黃國華出版了《我願意為你解盤?!》、《鈔票的重量》、《不只是旅行》三本書,寫作類型從寓言故事、財經專書,到旅行散文,這位作者不斷跨越寫作的界線,嘗試突破每一次創作的局限,讓我非常佩服。   這一次,總幹事帶給讀者的是又一次創作上的挑戰,他完成了20多萬字的長篇小說《潘朵拉商人》。這不是他第一次創作小說,但應該是他迄今寫得最完整、最具代表性的一部小說。讀者可從文字中細膩的情節描述與人物刻畫,窺見總幹事對這本書斧鑿之深。他以自身豐富的財經知識做為故事鋪陳的基石,生動地穿梭於掏空案、

貪腐案、背信案等等,將金融界裡檯面上下的爾虞我詐、五鬼搬運,寫得有如「笑裡刀剮皮割肉,綿裡針剔髓挑筋」。當然,為了沖淡一些黑暗面的沉重,他也適時添加幾筆時而甜蜜令人莞爾、時而背棄使人神傷的親情與愛戀。   看完總幹事的這部長篇小說,我特別希望與他的讀者們分享的是,大家除了從金融弊案中去抽絲剝繭、鬥智謀趣;同時也能細心領略作者費心安排的人物互動,在糾纏牽連的情節裡,進而從中得到閱讀的興味。 (本文作者為城邦出版集團首席執行長) 章賢祥環顧辦公室四周,確認除了他們兩人以外沒有其他人後,壓低聲音地講著:「我們小組內好像有內奸,你若辦到什麼地方,千萬不要對別人說起,直接把查到的情資給我就好。

」周君平以眼角餘光瞧見上司瞇著的眼裡閃著狡猾的笑容。章賢祥見周君平不以為然的神情,拍拍周君平的肩膀說:「今天設下圈套讓吳麗茹來偵訊,這件事情不要怪我對大家保密,這是上頭交代的,辦案的紀錄與卷宗除了我與老大隨身攜帶以外,案子中相關的人事地物都得先保密,不過接下來大概就會把你們幾個協辦檢查官納進來,因為上頭決定要從吳麗茹身上開始擴大偵辦面。」「等一下調查開始,若有正當理由相信吳麗茹犯罪嫌疑重大,我們會進行逮捕,這是羈押前之必要手段,法院會在我們提出羈押申請後,開庭並且核准,你去準備逮捕通知書及收押的羈押聲請書。」章賢祥已經鐵了心打算硬幹了。「什麼是正當理由?」周君平不解地問著。「她在我的手上,我的

話就是正當理由。」章賢祥噴吐著煙霧,像一隻章魚躲在自己噴出來的墨汁裡面。值勤檢察官老楊敲了敲章賢祥辦公室的門。「報告主任,吳小姐已經安排在第三偵查庭了。」「你和吳麗茹照過面,所以今天偵訊的工作不方便出面,由我和老楊一起偵訊就可以了。」章賢祥有所顧忌地支開周君平。檢察官所蒐集的情資若不是合法管道取得,在未來的審判庭上並不一定會具有證據能力。所以當初周君平利用與小茹熟識的機會,在房間內趁小茹熟睡時所竊取的電腦檔案,其實是不合法的。既然如此,章賢祥自然不方便讓周君平浮現在這整個案子上頭。「吳小姐妳好,我是高等法院檢察署轄下肅貪小組的主任檢察官章賢祥,旁邊這位是楊檢察官,我們奉肅貪小組召集人的指示,來

協助妳打算要檢舉的一些案情,順便想要瞭解一下有關大發銀行海外釋股的相關案情。」「我要先向妳說明一下這不是正式的偵查庭,只是想先了解一下妳能提供的資料與方向,如果有必要開正式偵查庭,妳將會以證人身分應訊,就必須具結,負刑事偽證罪責任,檢察官訊問時會正式錄音、錄影,並由書記官製作筆錄……」章賢祥向小茹做了冗長的說明,但小茹一句話也聽不懂。章賢祥檢察官坐在小茹的對面,桌子中央放了一部錄音機,開始錄音。他的臉孔看起來只有四十出頭,其實真正的年齡是五十一歲了,雖稱不上醜陋,但在那張冰冷專業的臉孔前面有如戴了張酷吏狀人皮面具,他穿著乾淨俐落的白襯衫,領帶的品味無可挑剔,然而小茹瞥見他掛在桌子後面衣架上的外

套是亞曼尼的,就一位公僕而言似乎昂貴了點,小茹不禁起疑,其實當她一踏進這裡時,每個人每件事情通通讓小茹覺得可疑。小茹想起來了,眼前這個章賢祥檢察官不就是當天在民丹島度假村,那位一開始和Joe坐在同桌的男伴,這到底是怎麼一回事,心慌意亂的小茹早已經沒有頭緒了。「我可不可以請律師到場?」小茹壓抑住心中的害怕與疑惑。「這不是所謂的正式偵查庭,吳小姐妳大可不必如此緊張,而且又不是我們傳喚妳來的,是你自己主動來說明案情的。我和你的老同事藍瑞克有十幾年交情,他是我大學同寢室上下鋪的小學弟。」章賢祥尚未發覺小茹已經曉得他和藍瑞克唱雙簧的這整個局,還想要藉由藍瑞克來卸下小茹的心防。「更何況,妳所招惹的麻煩事件

,至今還沒有曝光,如果讓太多人知道的話,反而會妨礙偵查不公開的原則。」檢察官就是這樣,他們永遠不告訴你案情的進展,當然你就不會發現連他們自己都搞不清楚案情,通常所謂的「偵查不公開」意味著「完全沒有進度可以公開」,不然就是用「偵查不公開」來愚弄不熟悉法律的當事人,玩法律遊戲的人最忌諱的就是另一個也會玩法律的人來攪局,用不公開來阻絕被偵訊人尋求其他法律協助,對於檢警調而言,不過是種權謀的做法。小茹狠狠地看著章賢祥說:「除非能夠讓我見到我的律師,否則我不會開口說任何一句話。」說完旋即拿起手機撥了撥電話。章賢祥見狀只好關掉錄音機,並支開一起偵訊的檢察官老楊,壓低聲音對小茹說:「這樣子妳應該比較放心了吧

?」其實章賢祥是把老楊檢察官叫到一旁,交代他去向法官申請「覊押聲請書」,反正無論如何,都得循著小茹這條線一一將國華金控的葉國強和大發銀行的吳董事長,甚至打算把國華金控古家三小姐都給辦起來,章賢祥等待這一刻已經多時,人證物證可以到時候再去兜攏,以肅貪小組的辦案習性,只要先把人抓起來收押禁見,要多少人證物證就有多少。

建構刑事偵查辯護之功能

為了解決證人通知書要去嗎的問題,作者符基強 這樣論述:

一般而論,缺乏辯護人協助下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面對檢警機關之偵查與追訴,在訴訟程序中可謂處於劣勢,加上檢察官不當起訴與法院接棒糾問被告之結果,從偵查、起訴至審判各個階段,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幾乎都是處於挨打的局面。我國刑事訴訟實務上,犯罪嫌疑人或被告雖擁有選任辯護人的機會,但在偵查階段,辯護人給予犯罪嫌疑人諮詢等之實質功能比審判階段更是不足與缺乏。本文認為受辯護人協助是所有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基本權利,不應因為刑事程序是在偵查階段或審判階段而有所不同,蓋因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在偵查中面對的仍是各種不當壓力或不法侵害,一樣有受協助的必要。甚且,偵查中的不當壓力或不法侵害,如果未能及時預防或排除,於審判時

即使加以爭執,通常也是難上加難。 本研究的範圍主要集中於偵查階段辯護功能之探討,對於審判階段相關辯護權之議題僅略微觸及。全文共分六章,茲將章節內容摘述如下: 第一章為緒論,共分為三節,分別說明本文研究動機與目的、研究範圍與架構、並簡介本文所採用的研究方法及其限制。 第二章則針對英、美、日等三國家辯護權發展之沿革作一整理研究。其中必須加以說明者,在美國辯護權發展的歷史探討裡,對於其『審判』與『偵查』中辯護權法律依據不同之處,作一分辨說明,以釐清兩者間的關係;在相關案例的介紹中,以奠定刑事偵查中辯護人基本權利之Escobedo案及Mira

nda案件為中心,說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緘默權、任意性自白保障及享有律師援助的重要性。 對於刑事辯護權內涵之認識,本文第三章係以實質而有效之辯護概念、辯護權之放棄與行使辯護權之效果三方向為論述重點。第一、在實質而有效之辯護概念方面,說明辯護權不僅在於形式上給予選任辯護人之機會,更應賦予犯罪嫌疑人有關辯護人在場權等之實質辯護權利。在實質辯護概念的前提下,公設辯護人條例第二條第二項及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後段等之規定應朝有利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權利維護方向解釋;偵查中辯護權之發生時點必須就檢警外在行為(客觀標準)與犯罪嫌疑人受訊問或拘束時等之心理狀況(主觀標準)作綜合判斷;在有

效辯護方面,律師人員本身必須具備犯罪偵查之專業知識、遵守職業道德及專業良知等之主觀要件,並加強律師人員養成環境與其評鑑制度建立等客觀要件。第二、在辯護權之放棄方面,辯護權之放棄須檢警偵查機關先為告知辯護權之意義,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本身對於辯護權有相當之認知且在自由意思之情形下,為放棄辯護權之意思決定。第三、在行使辯護權之效果方面,明確指出經由辯護權實質行使之結果,使偵查階段或審判階段以取得自白為重心之強烈糾問色彩獲得一定程度的舒緩;且偵訊時辯護人選任權之告知應屬於命令性質,侵害辯護權所取得之供述當然不具有證據能力;另外在通知、傳喚或自行到場下之偵訊具任意處分之性質,犯罪嫌疑人自得拒絕偵訊隨時離去

,至於在拘提、羈押之情形下所為之偵訊,雖然犯罪嫌疑人負有在場接受偵訊之義務,但為使其權益避免遭受不當之侵害,除非有辯護人到場協助防禦,或同時為錄音或錄影得以確保偵訊之正當性及供述之任意性外,偵查機關應即中止偵訊。 第四章則對我國偵查中辯護制度做一完整剖析。第一節對於偵查中辯護制度確立之背景與偵查辯護制度之實質內涵作一扼要介紹;第二節針對偵查機關的行政規則(以「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及「警察偵察犯罪規範」為討論中心)與現行相關法律規定的實行(包括刑事訴訟法、羈押法、公設辯護人條例及律師法等)兩大部分,就目前偵查中辯護制度實務之實施規定作一探究與檢討,除指出其不

當及缺失部分外,並就辯護權的告知、辯護人的通知、辯護人的接見交通與限制、辯護人的檢閱抄錄與辯護人的調查證據聲請及陳述意見等方面提出相關改善意見;第三節則就我國職權原則為主、當事人原則為輔之刑事訴訟構造,指摘目前訴訟程序所存在之以積極發現真實為目的、缺乏正當法律程序觀念、證據法則認知不足、萎弱的辯護人地位及擁有強制處分權檢察官等種種怪象。最後提出未來應採行當事人原則之刑事訴訟構造來改善目前種種之刑事訴訟缺失。換言之,建構由法院、檢察官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三者所組成一權責分明之審、檢、辯訴訟架構。 第五章則論述在卷證不併送制度下之當事人原則,審、檢、辯三方呈現的是,犯罪嫌疑人或被

告有著訴訟主體之地位;辯護人擁有實質充足之功能,以期在刑事訴訟每一個階段裡,真正發揮其協助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訴訟之功能;檢察官必須詳查證據後蒞庭將被告犯罪事實與證據之間關連性負實質之舉證責任,扮演好公訴者之角色;法官立於中立客觀之仲裁者角色斷案,以去除長久以來存在之球員兼裁判之弊病。在當事人原則之訴訟制度下,檢察官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盡量使其處於平等之地位進行訴訟,且為彌補貧困無資力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劣勢,建立完善法律扶助制度就顯得必須與重要。因此,本章亦探討荷蘭、英國、法國及日本等國之法律扶助制度,指明我國目前法律扶助資源分散之缺失,並提出我國法律扶助制度建立之整體構想方向,其中建議制定法律扶助

基本法以為法源依據,並以財團法人協會或基金會之方式建立其架構組織。最後,本章提出數點建構刑事偵查辯護之功能,作為立法進度及實務運作方面尚待努力之目標,舉其重要者如下: (1)仿效日本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三條之規定,允許辯護人於偵查階段中之搜索、扣押、勘驗等之場合在場。 (2)律師法中有關執業地區之限制規定(如該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九條及第二十一條等)應廢除。 (3)刑事基本人權入憲。 (4)偵查人員往昔相傳之「偵查技術」(如以關係人或證人身份傳喚而行犯罪嫌疑人訊問之實)作法應加以禁止。 (5)偵訊

之際除應遵守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告知義務之規定外,更應向犯罪嫌疑人解釋辯護權之實質內涵及無資力可請求國家為其選任辯護人等事項。 第六章為結論,除強調前述各章重點之外,認為為徹底發揮刑事偵查辯護應有之功能,應從法治面及制度面建構當事人原則之刑事訴訟制度,以及加強偵查人員對人權保障之重視與正確認知法律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