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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政治大學 日本研究學位學程 李衣雲所指導 葉雅涵的 1990年後台灣大眾影像媒介的消費與觀看的演變---以日本動畫為例 (2020),提出謝銘洋著作權法ptt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閱聽人、迷文化、大眾媒介、日本動畫。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東華大學 財經法律研究所 張郁齡所指導 曾雅琴的 從網路服務提供者角度論責任避風港條款之適用爭議 (2016),提出因為有 網路服務提供者、責任避風港、間接侵權、科技中立、通知/取下、三振條款、直接利益、審查機制的重點而找出了 謝銘洋著作權法ptt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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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後台灣大眾影像媒介的消費與觀看的演變---以日本動畫為例

為了解決謝銘洋著作權法ptt的問題,作者葉雅涵 這樣論述:

台灣從戒嚴時代所產生的「官方」與「地下」兩種閱聽管道的架構,在1990年代與2000年代也持續存在並發展。過去只能透過盜版的錄影帶及有線電視收看,但1990年代對媒體的鬆綁,讓日本戲劇與動畫成為能普遍公開觀賞的內容,且風靡一時。而動畫在1990年代開始累積許多迷(fan),至今日已經成為一個廣泛且主流的興趣,並伴隨著媒體科技的快速變遷,改變了閱聽人的收視習慣。本論文根據台灣每個時期流行的媒介,選取出該時期的熱門日本動畫,並分析閱聽人的收看管道。並以不同主流媒介時期的迷文化(fandom)活動,觀察其所產生的文本和行為,探討台灣的閱聽人在觀看日本動畫時使用的管道,以及媒介使用習慣的變化。  台

灣的日本動畫閱聽群眾,從1990年代以電視為主流媒介,到2000年代以後漸漸地轉變成以電腦為主要媒介。也因此,收看動畫的管道則是從電視和錄影帶,以電視為主的固定式載具,改成以光碟、下載和串流平台等,以電腦為主並能在不同平台間交換的流動式載具及內容。最後,迷日常交流談論的據點,也從小賣店、社團等,轉變成以網路的虛擬社群為主要聯繫方式。

從網路服務提供者角度論責任避風港條款之適用爭議

為了解決謝銘洋著作權法ptt的問題,作者曾雅琴 這樣論述:

網路產業在知識經濟時代,促進了資訊流通的便捷並提高資源運用的效率,網路服務提供者(ISP)對於產業發展及經濟繁榮扮演舉足輕重之關鍵角色,然而,由於網路產業前開便捷及快速之特色,致使網路著作權侵害頻繁發生,而必須對網路產業有所管制,惟為避免對ISP過度實施管制政策而不利於產業經濟之發展,著作權法爰制定ISP之避風港條款以茲免責。然而相關規範上是否過度保護著作權人,反使ISP負擔過於沉重的責任及義務,迫使ISP須依附著作權人致違反網路中立性,並因此侵害使用者受憲法保障之資訊自由及言論自由,進而損及著作權法欲調和衡平公私益及促進文化發展之立法目的之虞,均有值得探究及檢討的空間。本文先從比較法分析觀

點出發,介紹國內外立法例規範與各種型態ISP及說明ISP所涉間接侵權責任之內涵,並藉由國內外之經典實證案例分析探究爭議。接著以法律經濟分析角度切入,發現網路產業相較著作權產業具有更高的經濟效益及保護必要,故須深入探討避風港條款能否充分地提供網路產業及ISP足夠的保護暨其所引發之爭議。其中,在通知/取下程序,應由何者判定使用者行為是否構成侵權較為妥適,使用者之個人資料及資訊隱私權又應如何保護,上開爭議均應逐一討論。其次,三振條款具有阻絕使用者接近使用網路的強烈效果,是否因此過度侵害甚至剝奪憲法所保障之言論自由,而有違正當法律程序及違憲之疑慮,容有考慮其他可行方案之必要。另外,ISP對侵權行為是否

知情及從中獲有直接利益該如何判斷,審查範圍及收費機制又應如何建立適當可行之標準,而使ISP得以適用避風港條款免責,攸關ISP之經營運作甚鉅,有待進一步釐清。最後,本文就上述立法例及實務、學理等相關爭議及意見,經比較分析綜合歸納後,嘗試提出可能之修法建議及替代方案,以供未來產官學界作為修正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