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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仁大學 大眾傳播學研究所 陳春富所指導 李亭瑤的 台灣流行音樂詞曲創作者之文化勞動與創作自主性研究 (2010),提出詞曲 預付版稅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流行音樂、文化勞動、創作自主性、詞曲創作者。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電訊傳播研究所 劉昌德所指導 陳坤賢的 蠶食勞動—從契約關係析論流行音樂歌手之勞動條件 (2005),提出因為有 彈性化、勞動契約、創意工作者、偶像制度、歌手的重點而找出了 詞曲 預付版稅的解答。

最後網站版稅率是什麼意思? - 雅瑪知識則補充:一是合同簽訂後應預付一筆預付版稅,二是出書後定期據實結算。但以下三點在簽約及履約時 ... 因此,英文裡的“版稅”和“皇室”是同一個詞(royalty)。版稅的內涵比稿酬寬。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詞曲 預付版稅,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台灣流行音樂詞曲創作者之文化勞動與創作自主性研究

為了解決詞曲 預付版稅的問題,作者李亭瑤 這樣論述:

「流行音樂」不同於一般的傳統產業,音樂本身是市場的重要資產,也是產業發展的源頭,而音樂內容的創新發展,則必須透過「人」才得以激盪出具豐富文化創意價值的作品。因此,歌曲的生產者─「詞曲創作者」─即為流行音樂產業中重要的文化勞動者。爰此,本研究以台灣流行音樂產業中的「詞曲創作者」為觀察對象,探討以下幾項問題:(一)詞曲創作者在流行音樂產業環境中的勞動條件為何?(二)詞曲創作者在流行音樂產製過程中的地位為何?以及(三)詞曲創作者在創作自主性上如何實踐文化工作者的權力?在研究方法上,本研究以質性研究的深度訪談法為主,針對國內流行音樂詞曲創作者進行訪談;另輔以次級資料分析,廣納包括學術期刊文章、報章雜

誌及政府產業報告等相關資料,以期更全面性地了解台灣流行音樂產業之勞動環境變遷與現況,據以剖析詞曲創作者的勞動條件及其權益等相關問題,並進一步提供更為理想的解決方案與建議。根據研究資料分析發現,詞曲創作者在「勞動契約」、「版權與版稅」、「工時」、「自主性」這四項的文化勞動條件主要受「彈性化」、「信任」、「名聲」此三項因素所影響。唱片公司、製作公司、音樂經紀公司以及詞曲創作者之間的合作關係多採「彈性化」的契約簽署合作模式,但文化工作者則認為「信任」才是維持長久合作關係的要素,而彼此相互信任的先決條件即是創作者在業界的「名聲」,其成為文化產業中職業成功的關鍵因素。再者,「名聲」更影響了詞曲創作者在流

行音樂產製過程中的角色地位,因為詞曲創作者的角色為負責提供文化創作品的供應者,其中地位高低的差異,端視創作者在勞動生產過程中所累積的名聲。具備高文化資本及象徵資本的詞曲創作者可以擁有較多的權力介入音樂作品的產製,並在生產過程中擔任主導的角色。除此之外,詞曲創作者在「職業訓練」與「保險」兩者的文化勞動條件上則是不因其名聲高低與否,皆受到了社會大眾對文化工作者的職業認定與社會制度之影響,使其於創作產出以外的勞動未受保障。因此,建議政府相關單位應正視文化工作此一職業項目並催生相關的勞動條件保障專案,以為這些藝術創作為生的工作者提供更為完善的工作環境,進而得以產出優良品質的創作內容。

蠶食勞動—從契約關係析論流行音樂歌手之勞動條件

為了解決詞曲 預付版稅的問題,作者陳坤賢 這樣論述:

本文主要研究「主流國語流行音樂歌手」的勞動條件。以《勞基法》為準則,從(一)勞動契約(二)工資(三)工時(四)安全保險(五)職業訓練五項,加上文化工作者特有的(六)自主性,構成本文探討架構。研究發現影響歌手勞動條件最重要為「偶像制度」與「勞動契約」兩項。「偶像制度」為唱片工業控制「不確定性」下,為了獲取最大的經紀效益演變而來。注重經紀效益的結果排除了唱片圈最重要的角色 — 音樂,對音樂真正有理想的歌手因而難以進入唱片工業。在「勞動契約」方面,目前唱片圈契約簽訂最重要的趨勢是將歌手從早期單純灌錄發行唱片而來的利潤蠶食到所有的演藝工作,包括演戲、廣播、出版等,「名聲經濟」的利基點因而在於歌手所有

的勞務成果上,不再侷限於唱片。勞動契約內容深受「彈性化」與「人情」的影響。首先,「彈性化」的工作模式產生多種合作方式,進一步涉及合約的簽訂,其條文影響了工資、工時等其後五項勞動條件。其次,「人情」是影響歌手在簽訂合約時關鍵因素,整體來看,「人情」讓歌手輕忽了條文各個解釋名詞,使契約對資方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