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書事實理由範例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訴願書事實理由範例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吳光陸寫的 訴訟文書撰寫範例:行政救濟編 和PeterBadura、HorstDreier的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五十周年紀念論文集(上、下)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訴願書格式 - 高雄關也說明:訴願書. 稱謂, 姓名或名稱, 出生 年月日, 身分證統一編號, 住居所或營業所, 聯絡電話 ... 號復查決定書所為復查駁回之決定請求撤銷. 事實:(請依事實陳述). 理由:1.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五南 和聯經出版公司所出版 。

國立臺灣大學 國家發展研究所 陳新民所指導 楊博全的 論我國行政契約法制之發展 (2012),提出訴願書事實理由範例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行政契約、私法契約、行政機關、準用民法、規範契約、公私協力、並存。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蕭文生所指導 嚴浩芬的 消費者保護事件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研究 (2010),提出因為有 消費者保護、行政程序法的重點而找出了 訴願書事實理由範例的解答。

最後網站訴願實務案例分享 - 彰化縣政府則補充:(一)人民對各機關所為行政處分,作不服之表示而非以訴願書(如 ... 者,受理訴願機關得依職權調查事實逕為決定,或認訴願為有理由而逕行撤 ... 答辯書範例.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訴願書事實理由範例,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訴訟文書撰寫範例:行政救濟編

為了解決訴願書事實理由範例的問題,作者吳光陸 這樣論述:

  本書內容以案例為基礎,先簡要介紹案例事實,再以此事實為基礎,介紹各類書狀應備之法定要件及格式上之基本要求,使讀者有貼近實務的感覺。但個案中之法律主張或訴訟技巧,涉及較深之法律專業及實戰經驗,僅能稍作提示,難以詳述。故將案例所涉及之法條及相關實務見解一併臚列,使讀者得以自行做進一步之研究,適合一般民眾及初為法律實務工作者參考。

論我國行政契約法制之發展

為了解決訴願書事實理由範例的問題,作者楊博全 這樣論述:

我國行政契約法制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明文化正式施行以來,至今發展已逾十年。經過這十餘年來之發展,不管在學說上還是實務上都呈現蓬勃發展之勢,討論之深度與廣度也與日俱增。其實,「行政契約」是一種工具,乃是政府得選擇之一種行政作用。隨著時代之變遷,政府職能及任務越趨多元,傳統以「行政處分」為主之施政方式已不足以因應實際上之需求,「行政契約」應運而生。我國之行政契約法制主要以德國行政程序法為藍本,輔以法國之「王之行為」理論,自行政程序法第135條至第149條,共計15條之規定。本文主要乃以我國行政契約法制為研究、探討對象,期望能發現、了解這個制度在我國之運作現況,進而發現問題,探求解決之道,

為我國行政契約法制點出未來可追尋之方向。 除了就行政契約之基本概念、發展歷程及爭訟解決途徑等進行分析外,本文也嘗試從各國法制、與私法契約之關係及與其他行政行為間之比較等面向上進行分析與討論,並點出我國行政契約法制適用上所產生之問題。此外,就實務見解之發展,本文亦整理了五個主題,分別說明其學說上討論、實務現況及進行評析,冀對我國法制發展現況有較深入之瞭解。 最後,就全文進行簡要之回顧,並對我國法制現況提出十點法制上建議,例如行政程序法中之行政契約章規定,哪些地方有修正或補充之必要?與其他特別法間如何調和?與其他行政行為間如何及可否併用?民法規定如何準用等?總之,本文透過說明我國行政契約

法制發展之現況及產生之問題,並進而提出相關法制上建議,冀能供作我國未來行政契約法制發展上之參考。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五十周年紀念論文集(上、下)

為了解決訴願書事實理由範例的問題,作者PeterBadura、HorstDreier 這樣論述:

  前司法院院長∕大法官翁岳生作序推薦  集42位國內法學界菁英,歷時多年譯注完成  為台灣釋憲解惑  反思台灣司法制度的最佳讀本   匯聚德國半世紀以來法學思考精髓,更見證戰後歐洲憲政秩序之發展;不僅包括德國現行憲政秩序之介紹,更兼蓄區域整體法秩序以及憲法史之探討。通讀除豐富憲政學理之外,更可獲得開啟憲法學未知領域之神秘鑰匙。相信此一中文譯注成果,除提供憲法學界豐富研究素材,更將對憲法理論之發展乃至釋憲實務之運作產生重大影響。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五十周年紀念論文集》計收57篇論著,探討以下三個主題:   一、「憲法審判權」計17篇論著,一方面係由「德國聯邦憲法法院之定位」出發,論述憲

法法院與其他憲法機關之關係,並探究其於現代社會之功能與重要性;另一方面則以「德國憲政發展之歷史軸線」為準,說明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於二次大戰後、德國統一乃至歐盟體制之發展過程中所扮演之決定性角色。面對此一憲法變遷過程,德國聯邦憲法法院之地位顯然舉足輕重。   二、「憲法訴訟」的9篇論著,除深入憲法訴訟制度與功能面向之探討外,亦復作為開啟憲法解釋與適用之先前理解。故而不僅包括各種重要訴訟類型之討論,同時亦兼及訴訟程序與訴訟制度面向之反省。   三、「憲法的闡釋與續造」部分的31篇論著,深入討論聯邦憲法法院關於憲法規範具體解釋與適用之成果,整體而言係以憲法價值體系作為思考取徑,而後透過基本權保障範圍以

及權力分立界限之確定,完成符合憲法價值取向之闡釋與續造。此外此一主題亦廣泛涉及外交、社會安全、環境保護、風險社會、財政憲法以及地方自治等具體憲法議題,顯見此類部門憲法議題之類型化亦屬未來憲法學研究之趨勢。 作者簡介 Peter Badura教授   1934年出生,於1959年獲得法學博士學位,1962年通過教授任用資格。1964年獲聘於哥廷根大學,隨後於1970年轉任教於慕尼黑大學直至退休。Badura教授學術領域為公法學、法律哲學以及國家哲學。 Horst Dreier教授   出生於1954年,1985年取得法學博士學位,1989年通過教授任用資格。曾任教於海德堡大學及漢堡大學,自199

5年後為鄔茲堡大學法學教授,擔任國家法、行政法與法哲學課程。 譯著簡介 蘇永欽教授   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現任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專任教授。2010年10月被遴選為司法院副院長。歷任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教授、系主任以及法學院院長,並曾參與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等法律實務工作。曾獲教育部第六屆國家講座主持人以及國科會傑出學者獎等榮譽,學術研究領域涵蓋憲法、民法、經濟法、公平交易法以及法律社會學等,即跨越傳統法學研究之窠臼,而取向學科之間的科際整合研究。 吳信華教授   德國杜賓根大學法學博士,現為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暨法律學研究所專任教授。歷任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助

理教授、副教授與教授,期間並赴美國喬治華盛頓大學、德國慕尼黑大學以及台灣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籌備處等學術機構擔任訪問學者。學術研究領域為憲法及憲法訴訟,歷年發表憲法與憲法訴訟相關著作多篇,刊登於各學術期刊雜誌。 本書譯注者共計 42 位:   王服清 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專任助理教授  石世豪 國立東華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專任教授  江嘉琪 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專任助理教授  李玉君 國立暨南國際大學公共行政與政策學系專任教授  李震山 司法院大法官  李惠宗 國立中興大學財經法律系專任教授  李建良 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籌備處研究員  林昱梅 國立中興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專任副教授 

 林明鏘 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院專任教授  林三欽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專任教授  林明昕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專任助理教授  吳信華 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專任教授  吳志光 輔仁大學法律學系專任副教授  周元浙 育達商業科技大學財經法律系專任副教授  孫迺翊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專任副教授  徐筱菁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文教法律研究所專任副教授  翁曉玲 國立清華大學通識教育中心暨科技法律研究所專任副教授  陳愛娥 國立台北大學法律學系專任副教授  陳淑芳 世新大學法律學系專任副教授  陳春生 司法院大法官  陳顯武 國立台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專任教授  陳耀祥 國立台北大學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系專任助理

教授  陳正根 國立高雄大學法律學系專任助理教授  傅玲靜 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專任助理教授  盛子龍 國立中正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專任副教授  黃錦堂 國立台灣大學政治學系專任教授  黃俊杰 國立中正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專任教授  程明修 東吳大學法律系專任副教授  張嘉尹 世新大學法律學系專任副教授  張文郁 國立台北大學法律學系專任副教授  張永明 國立高雄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專任副教授  張錕盛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講師  張桐銳 國立中央大學法律與政府研究所專任助理教授  張道義 國立中山大學中國與亞太區域研究所專任副教授  葛祥林 玄奘大學法律學系專任副教授  楊子慧 輔仁大學法律學系專任副教授 

 蔡維音 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專任教授  蔡震榮 真理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專任教授  詹鎮榮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專任副教授  劉淑範 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籌備處副研究員  蕭文生 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專任教授  蘇永欽 司法院副院長,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專任教授

消費者保護事件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研究

為了解決訴願書事實理由範例的問題,作者嚴浩芬 這樣論述:

隨著科技日新月異,經濟快速成長,導致商品及服務不論在種類與數量上均大量增加,帶動了消費水準的提昇,且消費者在所得水準提高之下,都有能力從事各種消費,惟因瑕疵商品或服務充斥市面、定型化契約條款之濫用、各種不正當行銷手法之盛行以及種種虛偽誇張之不實廣告泛濫等,對於缺乏消費資訊與知識,且在經濟力處於劣勢地位之消費者,其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安全常因而受到侵害,所從事之交易亦不能獲得公平合理的待遇。消費者之地位,不僅未因經濟發展而獲得改善,反而有日趨低落的現象,在大量銷售及大量消費之情形下,消費者被害之範圍既廣且深,因而衍生消費爭議問題,消費者保護事件乃成為世界各國所高度關切之課題。

因此各先進國家皆以立法、司法及行政等管道,透過政府公權力,來保護消費者應有的權利,讓消費者得加以諮詢或救濟所遭遇到的消費爭議。消費者保護法公布實施後,在立法上已經形成一個制度化的消費者保護體系。惟消費者保護法等相關規定是否已臻完備?其與行政程序法間彼此適用的關係究竟為何?實已成為相當重要的課題。 我國行政程序之立法,深受德國現行聯邦行政程序法的影響;而德國聯邦行政程序法本身,則以兼具行政「實體規定」與「程序規定」為特色。這種立法例同樣也表現在我國行政程序法中,並且有過之,而無不及;因為我國行政程序法,非但兼有行政「實體規定」與「程序規定」,並且尚有德國法上所無,同時支配行政實體法與程序法

的「行政法之一般原則」的成文法化規定之第4條至第10條。所以我國的行政程序法嚴格來說已非單純的行政程序法,而是一部成文法化的行政法總則之法典。 另是否有一套得以依循之標準,來判斷某系爭法律是否為行政程序之特別法,優先於行政程序法本身而適用?依據學者普遍的看法,並非所有的法律,只要它的規定與行政程序法上之相關規定矛盾或不一致者,即為所謂行政程序法之特別法。綜上,消費者保護事件所適用之消費者保護法規,與行政程序法兩者間存有相當程度的同質性,惟兩者間的關係如何?希藉由本論文之研究,期能對相關問題得到較完整之論述說明,使消費者保護事件於適用行政程序法時,更能明確其範圍,亦可提供司法機關解釋相關問

題之參考。 本論文所謂之消費者保護事件,係以「定型化契約之行政規制」、「消保事件調查之性質」及「行政機關公告消費資訊之性質」為範圍,即主要係以消費者保護法之第二章消費者權益第二節定型化契約、第四章行政監督及臺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有關公告業者之相關條文為主,本論文之研究範圍限定在上開消費者保護事件所適用之消費者保護法規應如何適用行政程序法作討論,故僅以行政程序法第2條第1項:「本法所稱行政程序,係指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締結行政契約、訂定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確定行政計畫、實施行政指導及處理陳情等行為之程序。」中之「作成行政處分」、「訂定法規命令」及「實施行政指導」為討論焦點,對於行政程序

法其他規定僅在討論相關問題必要時附帶提及之。而在本論文討論的內容方面,擬以問題取向性方式作討論,僅對有爭議性之條文作討論,而非以逐條討論之方式進行。 本論文之研究方法為文獻歸納分析法,擬以行政程序法相關條文檢視其適用消費者保護事件之可能性。在研究步驟上,因本論文研究重心為消費者保護事件與行政程序法之適用,宜先瞭解各該制度之形成即定性,接著討論其制度存在之功能,最後判斷行政程序法中相關條文有無可能在消費者保護事件中適用,以及適用後所可能產生之問題。